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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學:平衡權利與權力的科學
法律政策學這一新興的研究領域至今尚未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和普遍的認可。在國內關注法律政策學的為數有限的學人中,有的將其等同于拉斯韋爾和麥克道格爾的政策法學派,視之為從政策學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個法學流派。 有的雖試圖以更為宏闊的視野來涵蓋與清理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諸法學流派及其大家的的法律政策思想, 但其理論出發點依然未能超出拉斯韋爾的“政策定向的法哲學”。而后者又恰恰是最為人們所爭議甚至詬病的地方,尤其是在有著獨特而悠久的“政策法”實踐的中國這片土地上,法學界人士更似乎有著一種心照不宣式的禁忌與規避心態。也許這正是法律政策學這一新興的研究領域難以引發人們的學術熱情的一個重要原因吧?不過,無論人們對法律政策學持何種心態,了解的深淺如何,對這一點都不會有多大的異議:法律政策學是傳統的法學研究與新興的政策科學研究在一個新的層面上的交叉與綜合。那這又意味著什么呢?這得從傳統法學和政策科學各自的研究視角與核心說起。
如果追根溯源,法學與政策學應該說是同宗-它們都起源于政治學。只不過法學脫胎于政治學的歷史要古老得多,而政策學脫胎于政治學則是20世紀以來的事,即使從作為政策學前驅和分支的社會政策學來講,也還不到一個半世紀。 除此之外,法學和政策學的另一個重大區別,就是它們各自的研究視角與核心不同。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演變,如今的法學可謂是枝繁葉茂,蔚為大觀;但一言以蔽之,則是以權利為核心,是關于權利的科學。對此,國內外法學界、尤其是法理學界已基本達成共識。美國耶魯大學社會暨政策研究所所長林布隆(Charles. E. Lindblom)教授認為,公共政策學有兩個基本主題:一是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人民的要求,是否要解決人民所需要解決的公共問題,此即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否受到人民“控制”的問題。二是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是否有能力解決人民的公共問題,滿足人民的需要,此即公共政策的“效力”問題 .林布隆先生的上述觀點具有重大的、方法論上的啟示意義,其立足點在于人民權利的保障,但未能獲得人們的普遍認同。以色列學者、政策科學領域的泰斗葉海卡。德洛爾則認為,公共政策學或政策科學的研究核心,是政策制定系統的改進。他的這一觀點在國際上獲得了廣泛的認同,以致成了國際政策科學界占主導地位的觀點,我國政策學界也普遍信守這一觀點。這固然要歸因于德洛爾在這個領域卓有成效的研究,以及他對政策科學與政策實踐的多方面的貢獻,但另一個更為深層的原因,也許是德洛爾的觀點是以權力為視角和基點的,這正好契合了政策學界普遍的接受心理或期待視野。也就是說,與以權利為核心和立足點的法學不同,政策學的視角與立足點在于權力(德洛爾所說的政策制定系統,包含了政策執行,其實質就是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政策學才是政治學的嫡系,而法學反而是庶出。
說到這,有人可能會反駁說,法學的核心也不只是權利,它同時也要研究權力。不錯,的確如此。法學界近年來已有不少人呼吁和關注對權力的研究,認為不關注和研究權力的法學是不完整的法學,也是不符合法律和法學實際的。因為權利和權力的關系是貫穿法律運行各個環節的紅線,并且權利和權力分別構成了私法學和公法學的基礎與核心。對此,我們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看:首先,法學界對關注和研究權力的呼吁,不正從反面說明傳統法學對權力問題的忽視嗎?其次,法學界近年來對權力問題的關注和研究,是否有政治學和政策學的潛在影響呢?再次,也是更為重要的一點,即使大家公認權力也是法學(尤其是公法學)的核心,那也只是意味著傳統法學學術視野的擴大,研究范圍的拓展。它并沒有使法學研究的立足點和視角發生根本性的位移。比如說,憲法、行政法和刑法,是公法的三大支柱,也是最能體現國家權力的法律部門。但現代憲法、行政法和刑法以及與之相對應的憲法學、行政法學和刑法學的基調,則是對相關國家權力的規制,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其背后的視角與立足點依然是權利。訴訟法和訴訟法學領域就更是如此。即使是離權力更近的立法學,也沒能例外。這是否體現了法學的幼稚或封閉?不,恰恰相反,上述情形正好說明,法學已經找到了自己獨有的立足點和學術視角,法學并未因自身視野的拓展和研究范圍的擴大而擾亂自己的陣腳,迷失自己的方向;而是以自己獨有的立足點和學術視角來整合各種新的研究方向及成果。
正是由于在權利和權力(其典型的外在表現形式分別是法律和政策)的關系問題上,法學和政策科學各執一端,從而難以深入地認識它們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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