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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習慣法初探(下)
四、非洲習慣法的司法程序
一些學者認為,非洲習慣法程序的實質是仲裁,非洲習慣法不存在訴訟程序。這種觀點有失偏頗。他忽視了一個基本事實,即非洲有著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分,非洲法中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審判違犯公法行為的程序具有訴訟法的特性,在處理違犯私法的行為時,卻既有仲裁特性又有訴訟法特性。德利伯格認為:“在公法的實施中,首領或任何其他的法律上的權威,被當作法官,并作出合適的裁決,但對于私法案件的審理與其說是審判,還不如說是仲裁! 這種觀點盡管沒有否認非洲習慣法的司法程序,但他嚴格地以公法和私法來劃分私法和仲裁,也有不妥之處。實際上,在非洲習慣法語境中并沒有明確的“仲裁”一詞,其意義并不明確。像其他法律體系一樣,非洲法的首要目的是維護社會平衡,但其司法程序并非主要是由仲裁組成的。也就是說,非洲人雖沒有嚴格區分仲裁與訴訟,但他們確實存在解決爭議的司法程序。習慣法司法程序中的主要步驟是:
(一)起訴與受理
起訴的方式很多,取決于被指控的罪行是民事的還是刑事的,以及社會是否有國王或酋長。在一個君主制或者酋長制的社會里,所有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事情,即“犯罪”行為,都必須上報給國王或酋長,或者上報給國王或酋長所指定的人或機關。社會中每個人都有責任把罪犯緝拿歸案,而任何人放縱犯人都會受到譴責,因為這種犯罪行為破壞了社會平衡,而社會平衡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除了社會成員應該逮捕罪犯的這種普遍責任外,還有許多政治組織、行政機構和軍事機構等來行使各種各樣的維持治安職能,包括強行將不馴服的罪犯帶到國王或者酋長面前。像加納的阿散蒂王國、南非的祖魯王國等都有類似這樣的機關。這些國家共同的特點是,有強有力的統治者(國王或酋長),有秩序井然的有規則的法庭體系,有專門的法官和法庭勤務員。對重要的審判還要事先公布審判日期,歡迎公眾參加旁聽。常備軍的成員在和平時期往往被雇用擔任這些職務。
一些社團組織也有權履行司法職能。這些組織如尼日利亞約魯巴人的奧博尼(Oyboni)和塞拉利昂的博羅(Poro)等組織在某些事物中可主持正義。因為這些社團組織由當地大部分有影響的要人組成,而且與統治王朝關系緊密。
有國王或酋長的非洲社會的法庭同樣審理民事糾紛。民事爭議中的受害方可以向一位中立的長者投訴。但是有兩種案件,長者可能拒絕處理:一是問題太細微,不須長者處理;二是問題太復雜,長者處理只會把事情鬧大。
兩個家長或村長之間的爭端,第一步是找另一個頭領進行投訴。如果雙方同意他審理案件,他就會著手處理投訴。但是如果雙方爭論者想要向酋長或最高酋長報告,當地酋長有責任向最高酋長或國王匯報情況。
無酋長社會的司法和行政組織比較起來則非常不正規也沒有制度化,但也有一些非常明確的司法程序。尼日利亞東部的伊波族和東部非洲的坎巴族和烏涂族是這類非洲社會典型。在這種社會盡管沒有專門的由司法官員組成的固定裁判團,長老會是社會秩序的最終保證者和公共財富的維護者。在坎巴族,處理諸如謀殺犯、慣犯和令人震驚的道德敗壞行為的罪犯(比如亂倫),需組成“長老會”來審判。
歸納起來,無酋長社會的起訴方式有7種:(1)爭論雙方首先召集一些人為他們調解解決爭端。如果他們對調解不滿意,可以將案件送交長者仲裁。(2)起訴方可以在村子里來回擊鼓,聲明他有冤情請求長老調查裁決。(3)起訴一方也可以直接去見長者,要求狀告一方。(4)起訴一方也可以向某些解決糾紛的職業組織請求裁決。一般是重大疑難案件采用這種程序。(5)另一個非常神圣的程序是“長矛程序”。起訴者如果要狀告某人,就將一把“神圣之矛”放在被告的房子外面,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就放在他父母的房子外。在伊波人眼里,這相當于把黑色魔法或者毒藥附著于被告或者他的父母。這樣就迫使長老們立即采取行動,聽審雙方爭執,及時予以裁決,以避免沖突升級。(6)一些不急迫的案件,起訴方也可以自由選擇機會起訴。這種起訴方式選擇在葬禮、婚禮或其他重大聚會上。(7)特別的起訴方式。以上六種方式只適用原告有明確的被告的案件。當被告還不知道,又沒有正規的警察或者偵查機構,原告只能采取一種特別的方式。即原告先向神控告,借助神來確定被告。
(二)審判
1?審判模式非洲的審判方式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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