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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還給立法、司法的還給司法(河北省政法委文件的評論)
從年初召開的河北省“兩會”到現在,河北省一個紅頭文件受到越來越多的人關注,該文件首次提出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超過追訴時效的,司法機關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此間人士分析,這意味著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據《中國青年報》)從現有的評論來看,許多作者除聚焦原罪能否赦免外,還對河北省政法委作為一個黨委部門機關是否有權制訂這么一個文件提出了質疑。《南方都市報》載《三問不追究民企“原罪”》一文中問到:“河北省政法委有權決定不追究民營企業主的“原罪”嗎?“
的確,縱觀河北省政法委的《關于政法機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環境的決定》,通篇都是“不得“”、“一律不得”、“不得隨意”等字詞,絕非有的網友所說如同美國總統發表的可作為國會立法的指南的國情咨文,而儼然是各級公安司法機關的上級機關的行政規章、司法解釋或就是法律本身。如該文件規定,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又如該文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未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上的影響,引進資金按規定所得的獎金或引資費用,經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一律不得按犯罪處理。
黨政分開、司法獨立是當前政治體制改革的方向,堅持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就是要堅持黨對司法機關的政治、思想、組織的領導,就是要通過法定程序將政策方針轉化為法律,通過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薦政府及司法機關的領導人員。政策不等同于法律,法官在司法中可以參考政策,然而政策絕不可代替法律成為強行性的規范。政策要在司法中得到強制性的執行,就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將其上升為法律。
河北省政法委決定的出臺,在筆者看來,絕非僅僅就涉及到原罪能否赦免的問題,而是在新時期對我們黨如何領導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在依法治國戰略的口號提出的今天,我們是沿續過去的簡單就個案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或是就某類案件作出強制性規范,還是在思想、政治、組織上加強領導,善于通過法定程序實現執政黨的意志。制訂法律是立法機關的事情,行政是政府的職權,司法是法官在法律范圍獨立的判斷,黨委部門不能也不必越庖代俎。
其實,河北省政法委要體現對原罪赦免或從輕的政策方針,完全可以出臺相當于任意性規范的指導意見,而不是制訂如同強制性規范的決定,或者將有關意見提交人大,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來規范本轄區的司法、執法活動。在一個法治社會,我們需要把立法的還給立法、司法的還給司法。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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