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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移植的陷阱
法律移植問題差不多構成我們這個民族的集體情結。中國法學界主流的法律移植論事實上在創造一種有利于“與國際接軌”的法律意識形態,從而推動了立法中進行大規模的法律移植。但是,我們的一些立法超出了現實條件的許可,造成了對國家利益和國民道德聲望的損害。這種法律移植的陷阱尤其體現在知識產權立法當中。
中國知識產權的立法起初就處在與國際接軌的影響下。從《專利法》、《商標法》等的制定和先后多次修改,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不斷提高,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用了不到20年的時間就全面移植了西方的知識產權立法,走完了西方幾百年走過的路程,全面實現了與國際接軌,由此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從而領到加入關貿總協定以及后來的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張通行證。
為了將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立法從一種“書本上的法律”,變為“現實中的法律”,中國在司法過程中形成了“嚴格遵守國際協議”的司法政策。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中,堅持“國際法高于國內法的原則”,對國際協議作出嚴格的解釋(這一點尤其體現在對TRIPS協議中侵權規則原則的理解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提出了運用“過錯推定原則”來確定侵權責任形成。這實際上是運用美國知識產權中的“嚴格責任”來理解TRIPS協議的內容。)
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法律移植已經取得巨大的成就。這樣的法律被看成是吸收了西方智慧成果的良法,它尊重了人類的智力價值,保護了國家的競爭力,促進了科技進步。然而,這個良法在實施過程中,在某種程度上它保護了西方跨國公司的壟斷利益,保護了西方國家的競爭力,而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卻帶來了危害。
事實上,TRIPS協議之所以變成關貿協定的一部分本身就有美國政府的戰略考慮。美國認為,他們之所以在貿易領域取得成果,是因為美國利用二戰依賴保持的技術優勢,但是,由于貿易出口中技術的無償使用,美國在世紀經濟中的貿易地位也隨著下降。在這種狀況下,美國擁有巨大知識產權和行業標準的企業巨頭說服美國政府把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作為世界貿易協定的主要內容。TRIPS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為了保護美國乃至西方大企業在貿易中的優勢地位。
在全球范圍內推廣美國的知識產權法,提倡知識產權的保護,免費為發展中國家培訓知識產權人才(包括官員、法官等),實際上是美國保持國家競爭力的基本策略。漫長的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以及由此導致的加速移植西方的知識產權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發生的。在與國際接軌的心理壓力下,中國知識產權立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過高的標準,甚至對西方知識產權的保護達到了“超國民待遇”和“超世紀水準”。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是知識產品的主要輸入國。在這種追趕國際潮流、與國際接軌的法律意識形態下,這種立法成了“表面上的平等掩蓋之下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的合法保護傘”。知識產權立法中高標準保護事實上加劇了中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的劣勢地位,尤其是中國企業每年要向西方公司交納巨額的專利使用費,同時又面臨國外設置的技術貿易壁壘。“中國企業已實際上陷入發達國家及跨國公司的某些專利技術雷區和技術陷阱中”,在國際競爭中處于更加嚴酷的地位。
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競爭中,國家的政治地位和利益尤其體現在其綜合國力上,因此,保護本國的民族企業,提升和扶持本國民族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已經成為所有現代國家的一項重要目標。
法律要保護國家利益,法律移植實際上是一種正常的國家立法狀態。我們要真正采取“拿來主義”的立場,凡是符合國家利益的法律,無論是西方的還是非西方的,我們都要學習、吸收,相反,凡是不符合國家利益的法律,無論體現怎樣的價值,無論具有怎樣的普遍性,立法過程中都要堅決制止。
北京大學法學院·強世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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