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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事實研究
內容提要:現代犯罪構成理論是在行為事實的基礎上產生并發展起來的,但是,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犯罪構成事實卻沒有受到太多的關注,而在理論上與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事實和犯罪事實甚至和犯罪構成本身混淆在一起。本文試圖劃清犯罪構成事實的界限,以及討論它在犯罪構成乃至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贊成犯罪構成事實是刑事責任的根據的觀點,同時提出犯罪構成事實是定罪量刑之間邏輯關系的客觀物質基礎,對刑事司法裁量有著重要的作用,是刑法保護和保障兩個機能的統合點。認為在刑事司法裁量中只有對犯罪構成事實的認識清楚,才能保證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關鍵詞:犯罪構成事實 犯罪構成 定罪 量刑
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理論體系中的核心理論,而犯罪構成這一概念也是犯罪構成理論的核心概念。按照我國刑法理論上的通說,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的整體。對這一定義的說明,學者之間并沒有太多的不同。[1]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沿襲前蘇聯刑法學的犯罪構成理論,認為犯罪構成是決定犯罪成立與否的唯一標準。這大大不同于西方大陸法國家刑法理論中的構成要件論。與犯罪構成概念相關的還有犯罪構成事實犯罪構成要件、以及構成要件要素等概念。它們分別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但對于同屬于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中的犯罪構成事實的研究卻是不夠的,或者說犯罪構成事實的意義以及其在刑法理論中的地位似乎為學者們所重視。在學說上,又常常把犯罪構成事實和犯罪構成混淆,把犯罪構成認為是刑事責任折唯一的根據,以及判斷犯罪形態的標準。傳統的犯罪構成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的權威理論,影響著刑法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針對以上的情況,筆者擬從犯罪構成事實這一概念的分析展開,對犯罪構成事實的含義、作用以及進其與定罪量刑的關系行討論,以期起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犯罪構成事實的界定
犯罪構成事實,有的學者認為,是指一種客觀的存在,是以行為為核心的現實狀態的綜合,其中必然存在同犯罪構成要件相互對應的評價因素。[2]臺灣學者陳樸生認為,犯罪構成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同,前者,系事實關系,后者,系法律關系。[3]犯罪構成事實既然作為一種事實,那么必然具有客觀性,它是一種客觀的存在。犯罪存在的客觀性,是刑法禁止的客觀性基礎。犯罪行為的客觀標準只能是行為在客觀上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刑法的禁止評價只是確定對社會秩序與社會關系的侵害所造成的實際社會危害。[4]犯罪構成事實也是一種客觀的存在,與犯罪有密切的聯系。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上,犯罪是行為,從實質意義上說,犯罪是侵害、威脅法益的行為,從形式上說,犯罪是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的行為。所以犯罪概念的基礎首先是行為。[5]而我國刑法學者認為,危害行為是犯罪構成的核心要件,其他方面的構成要件都是說明危害行為的具體性質和嚴重危害程度的,所以,沒有危害行為也就沒有犯罪。[6]現代刑法理論以行為為基礎而構建起來的,行為概念是刑法學上的核心,無行為即無犯罪,也就無刑事責任。犯罪構成事實是以行為為中心的,是行為構成犯罪后客觀存在的表現,對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義。
犯罪構成事實在犯罪構成理論中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刑法學者并沒有太多的論述。而且對犯罪構成事實本體的研究也不多見。筆者認為,犯罪構成事實和犯罪構成要件的作用都是很明顯的,而且也應該重視犯罪構成事實的研究。犯罪構成事實也由四個部分構成,對應著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7]。犯罪構成事實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和犯罪客觀方面。犯罪構成事實中的犯罪主體,是指其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有的學者認為,在犯罪構成要件中,犯罪主體實際上包含著兩種含義:一是犯罪的資格主體,一是犯罪的現實主體。犯罪的資格主體屬性表明了一種主體犯罪的可能性,犯罪的現實主體屬性表明了一種主體犯罪的現實性。[8]我認為,犯罪主體只能是犯罪構成事實中的概念,而所謂犯罪的現實主體即是行為被認定為犯罪之后,受刑法評價的行為主體。而在犯罪構成要件中,只能以行為主體來表明這種主體的資格,因為犯罪構成要件是決定成立犯罪的標準,行為在被確定為犯罪之前,不能先以犯罪主體來說明行為人,所以,犯罪構成事實中,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被認為是犯罪的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事實中重要的構成部分,是指受犯罪行為侵害而又為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按傳統的觀點是指社會主義社會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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