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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本質的幾點探討
「內容提要」探討法的本質,應該從馬克思主義經濟基礎決定論的思想著手,即法的本質只能從法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關系中去探求。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認在階級對立社會里法具有明顯的階級屬性,但他們卻從未把法的本質簡單地歸結為統治階級意志。從歷史發展的長河看,法的本質不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特定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的反映。法對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特定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體表現為對特定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的社會關系的一種權威性調節;這種調節在不同歷史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關 鍵 詞」法的本質,統治階級意志,社會集團利益和需要,社會利益關系,法的調整機制
1、關于法本質的理論,馬克思恩格斯沒有專門的論著,主要體現在一些重要著作中:
①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科學共產主義的第一個綱領性文件《共產黨宣言》里,在批駁資產階級的謬論時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資產階級的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
②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表面上“立法就顯得好象是一個獨立的因素,這個因素并不是從經濟關系中,而是從自己的內在基礎中,例如從‘意志概念’中,獲得存在的理由和繼續發展的根據。人們往往忘記他們的法權起源于他們的經濟生活條件,正如他們忘記了他們自己起源于動物界一樣。”
③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指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在歷史上出現的一切社會關系和國家關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論觀點,只有理解了每一個與之相應的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并且從這些物質條件中被引伸出來的時候,才能理解。‘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
2、我國法學界從上述引文中出發,一直認為,馬恩關于法的本質的基本原理是:法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該命題包含如下內容:
①法是統治階級(即在政治上、經濟上居于統治地位、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或反映,是被奉為法律的階級意志,表現為法律的形式。
②法只能體現統治階級的共同意志,即統治階級成員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個別集團、個別人的與共同意志相違背的意志。
③統治階級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即經過國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賦予國家強制力),才能成為法,獲得人人必須承認和遵守的一般形式。
④法的階級意志性和法律形式化,相對于一定統治階級和社會存在的物質生活條件來講,是第二性的,它們是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3、上述法本質觀還是頗為細密和深入的,不少地方局部看來也是極具說服力的。但總體上看,其局限性也極為明顯。
①法不只是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也不只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否則既難以解釋交通法規、環境保護法規及其它技術性法律規范的法律性質,也無法解釋現已不存在被統治階級、從而也不存在統治階級的我國社會為何還需要法。
②國家的制定和認可并不是法產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因為根據恩格斯《論住宅問題》的有關論述,法或法律是先于國家而產生的。
③國家的強制性也不是法的標志,否則無法理解國際法為什么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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