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這是一個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歷久彌新、長盛不衰的話題。回溯西方文明史,法制的實踐未嘗停綴中斷,始終綿延向前。近代社會變遷可謂天翻地覆,但其中法制紋路卻是衣缽相傳、一脈相承、經絡相沿。法制在西方呈二元結構面相:觀念層面上是為人們的一種恒久追求,制度層面上則是制約人們行為的規則。無論是成文法與習慣法,法典法與判例法,國家法與民間法都有著這樣的基本社會功能。但從表現形式來看,制度是現實的,而觀念是理想的,現實與理想的隔阻和疏離似乎永難徹底克服。于是人們對于法律的追問,絕難有終了之時。
在中國歷史傳統上,這個問題仿佛從來都不是一個問題,沒有什么追問和探究的意義。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社會立場的人們法律觀念上也許或多或少地存在差異,但基本上沒有構成根本性的沖突和對立。法律是什么,對于中國人而言,幾乎是一個不言自明的事實。法律是“帝王之具”、“馭民之器”,法律無一例外的為當權者的命令。法律就是法律,雖然也有過“非法之法”[1]的質問和詰難,但終為主流的強勢話語所淹沒。“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2],法律在根本上似乎從未與什么美好的事情關聯。“刑起于兵”,源于戰亂:“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故禮教榮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撲以加小人,治其刑也。”“若乎中人之倫則刑禮兼。”[3]在這里,法只是用來對付小人的。這樣,法律與小人一樣自然在人們的心目中地位低下,以至東坡大學士賦詩曰:“讀書萬卷不讀律。”即使救治罪惡,法律也僅僅是處于輔助地位。在一向以道德文章兼濟天下的中國文化傳統中,只有“律學”而無“法學”是很合理的。在這樣的傳統社會中,人們對法律避之猶恐不及,又何談信仰之有?
與此迥然相異的是,在西方國家中的自然法與實證法相對應。自然法屬于較高的法(Higher Law),淵源于古希臘文化,古希臘思想家在人性基礎上探討人的行為原則時,提出了較高法的概念。它以柏拉圖的理念論作為哲學基礎。理念論將世界劃分為理念和現實兩部分,現實是理念的反映,現實必須符合理念。這種二元論是自然法思想的深刻根源。有了自然法或者較高的法的觀念,人們就可以據此批判現實的社會制度。自然法思想的這種潛在的革命意義,終將發生新的法律秩序并把人們的思想引向法治的理想。
在中國,“禮”作為封建社會法律的主要成份,有四個特征:第一、禮是等級性的行為準則,按照個人的相對社會地位調整人們的相互關系。禮的等級性取決于封建社會的政治結構;第二、禮是與特定社會情勢和各種地位相聯系的習慣性行為形式,而且禮是特定的、具體的行為標準,而不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第三、禮不是實在的規則,在某種意義上,根本不能算是規則。沒有任何人制定禮,禮是活的社會秩序;第四、禮是非公開的,屬于不成文法,因此,它不是國家體制的產物。這些都說明當時國家與社會混同還不存在嚴格的區分。后來出現了與“禮”相對應的法,這種法是制定的規則,具有實證性;是由政府頒制、有著公共性;它是保障主權者對所有臣民實行統治的工具,具有普遍性;而且,中國傳統的社會不存在專門的法院,法律缺乏自治性[4].一般認為,“以禮入法”,雖亦有以民為本、為政以德的長足之處,但也造成重人治、輕法治、藐視個體主體權利的存在這樣的后果。
從中國法律文化而言,中國傳統文化中形而上層面的缺失。古人云:“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5]圣哲先賢們在此劃定此岸,排拒了彼岸,跨越宇宙本源,而邁進經驗世界。在這里我們看不到對終極的關懷,看到的只是一套世俗的意識形態體系的所謂的“實用理論”,這種理論熱衷于倫理反思,拒絕信仰。而當西方法流傳到中國之時,卻被中國傳統的經驗-實用型思維方式作了形而下的處理,“法”被扭曲為“法律”,而作為精神和信念的“法”卻蕩然無存,留下的只是作為具體制度的“法律”。中國法文化湮沒在實用理性的定勢思維之中,這種文化結構的片面性深刻地影響到中國法治社會的進程。
[1] [2]
【法律是什么】相關文章:
法律04-30
法律碩士考研輔導:法律體系與法律要素04-30
法律座右銘09-16
法律教案04-25
法律用語05-04
《法律是什么》讀后感04-25
道德與法律的沖突:法律倫理研究的重要課題04-29
語言與法律--兼談法律英語的歷史嬗變04-29
法律口號大全10-26
法律小故事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