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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時代的勞動立法-勞動領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四節)
第四節 我國勞動法治的轉型
在WTO部長會議上,美國等發達國家多次提出要在WTO協議中寫入“社會條款”,以實現其推行“核心勞動標準”的目的。盡管美國的提議因遭到眾多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而草草收場,但是對于“社會條款”的爭論已經成為各國普遍關心的熱門話題。
加入WTO不可避免地將對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制度帶來全面的沖擊,但這只是表面現象,更深刻的沖突將發生在體制層面上。我國正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時期,過去勞動者是“企業人”,國家包就業、企業辦社會,現在勞動者是“社會人”,直接進入勞動力市場參與競爭。在“企業人”向“社會人”轉變的過程中,現有勞動法律制度的種種缺陷暴露出來,許多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的法律、法規已經無法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生活。加入WTO后,隨著國際資本和技術在全球范圍內的流動,勞動力的國際化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未來的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將成為“國際人”,這與我國勞動用工的現狀將形成更大的沖撞,現實矛盾可能進一步加劇,甚至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因此,在“入世”的大背景下,探討我國勞動法治的轉型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 我國勞動關系立法模式的轉型
我國勞動關系的立法模式應從基本法式向專門法式發展,進而向法典式轉型。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后,我國的勞動立法進入了繁榮發展時期,為了便于《勞動法》的貫徹落實和具體操作,國務院與勞動部以及其他有權機關相繼制定了許多配套行政規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都根據各地實際制定了地方法規。但是總的來說,目前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層次還比較低,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只有一部《勞動法》,大量存在的地方立法各自為政、良莠不齊。許多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法律法規與多種經濟成分共存的實際狀況形成巨大的反差。即使是1995年制定的《勞動法》也并非盡善盡美,對于一些問題的規定過于原則化造成了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入世后,更多的國際資本涌入中國,客觀上要求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透明,目前的立法現狀使國外跨國公司望而卻步。我國應加快勞動立法的步伐,及時廢除或修改不適應現實需要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立法層次,尤其是加緊制定促進就業法、勞動基準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社會保障法等全國性的專項立法,條件成熟時爭取制定“勞動法典”,使勞動法體系更完善、透明。
二、 我國勞動關系調整模式的轉型
國際上通行的勞動關系調整模式分為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次:勞動基準法調整全部勞動關系、集體合同調整集體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調整個別勞動關系。在這三個層次上,我國的勞動規律制度都必須實現全面轉型。
1.宏觀層次上:目前爭論比較激烈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國的基準法水平是高還是低。國際資本看中我國市場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勞動力成本低,他們得出這一結論的主要依據就是我國的工資水平偏低。其實,低工資只是我國勞動力的顯性成本,在工時、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我國的水平并不低,有些方面甚至比西方發達國家還高;企業還需要負擔大量的社會福利職能,這些因素都使勞動力的隱性成本居高不下。隨著勞動力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社會保障機制的完善,不合理的隱性成本將向顯性成本轉化,顯性成本不斷上升,最終能夠客觀地反映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現實,在此基礎上與國際基準法水平相比較才能得出準確的答案。
2.中觀層次上:我國企業雖普遍推行集體合同制度,但是集體談判往往流于形式,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的工會還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依然扮演著企業內部福利部門的角色。1997年10月,我國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是對第八條關于“工會自由和罷工自由”的條款提出了保留;WTO部長會議上關于社會條款的多次爭論,其核心也集中在工會自由與集體談判上,這些充分說明了國際趨勢與我國工會工作的實際狀況還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工會改革無疑是一項當務之急。2001年10月通過的《工會法修正案》明確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為“工會的基本職責”,為工會的改革指明了思路。完善集體合同制度、加快工會改革,必須從工會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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