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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與法煩擾民
100多年前,中國有識之士就已經從全球競爭的視角去思考公司法的效用。1893年,大清國的一位重臣薛福成寫道:“數十年來,通商之局大開,地球萬國不啻并為一家。而各國于振興商務之道,無不精心研究。其糾合公司之法,意在使人人各遂其私求;人人之私利既遂,而通國之公利寓焉。”
如果認同“糾合公司之法”在于“使人人各遂其私求”的道理,那么,主張公司法應尊崇契約而居于填補契約空白的地位,也就是合乎邏輯的推論。但是,問題在于:在牽涉公司的交易中,各方并非總是能夠各為其利,并非總是能為自身的最大利益而與對手進行積極磋商。盡管公司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人”,它畢竟要靠自然人表達意思,當代表公司的自然人與公司交易時,公司總是能夠為自己的最大利益而與對手磋價的說法就顯得蒼白力了。另一方面,在牽涉公司的交易中,契約雙方可能進行合謀,共同把風險轉移給無法設防的第三人,例如:在發生虧損的情況下,公司仍然按公司贏利時的市價收購部分股東的股份,從而把損失轉移給那些沒有機會出讓股份的股東。契約自治固然是公司法的基石,但不應是公司法的全部。公司法的另一面是它的強制性。公司法的強制規范的出發點和基本邏輯是:在一個社會,存在著契約應當對之作出讓步或者契約難以有效維護的利益(不限于公共利益),惟國家能保護這些利益不被侵害——這是一個能夠容納爭議,引發追問的命題。
傅穹博士的著作是以公司資本為標尺,去發現公司法的強制規范的合理邊界。公司資本是公司法的基本問題,傅穹博士研究公司資本而引申出來的一些原理,其意義又不限于公司法。
股東用自己的財產交換公司的股份,這在形式上是股東和公司的交易。如果把這看成一個純粹的契約關系,那就只有股東和公司能爭辯交易是否公允。然而,事情不這么簡單:受損的股東可能相當被動——他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受損,可能對挽回損失沒有信心,可能正在等待比自己更積極的人去“拿起法律武器”……;受損的公司可能處于“失語”狀態——代表公司的人可能正是從那些不公平的交易中獲得最大利益的人。因此,法律需要施加某些限制,防止出現一方操控局面,另一方任人擺布的情形——這是一個來自現實生活的合理目標。于是,股東能以什么樣的財產作為“出資”?交換公司股份的“出資”是否構成充分對價?誰來確定非現金出資的價值?股東出資總額達到一個什么樣的最低線之后公司才能合法存在?這些事項就構成了公司法強制規范的一個傳統領域——傅穹博士將這一領域的規則歸納為“公司資本形成規則”。
在公司資本形成之后,通過“紅利分配”、“股份回贖”、“縮減資本”等方法,股東仍然能夠為利己目的而消耗公司資本,從而在事后把本來應由自己承擔的風險轉移給債權人,經濟學家將此類行為稱為“轉嫁”(externality)。如果“轉嫁”無法得到有效遏止,交易風險也就沒有可預見性,契約在理論上的效用也就成為一套背離現實的空話。因此,如何鎖定“公司資本”,這就成為公司法強制規范的另一個傳統領域,傅穹博士將這一領域的規則歸納為“公司資本維持規則”。在這一部分,傅穹博士詳細論述了實繳資本、法定資本、聲明資本、注冊資本等等區分股東已承諾的出資和已履行的出資的規則、界定面額股份和無面額股份的規則、區分資本和贏余的規則、限制紅利分配和股份回贖的規則。
公司資本的法律比較、制度的沿革變遷都把我們引向美國哲學家卡爾。波普所說的“科學方法”問題。在卡爾。波普看來,社會科學的起點是問題的發現和提出。沒有問題的研究不僅是重復、模仿,而且注定要在重復、模仿過程中“走樣”出錯,重復和模仿是一種不能增長知識的智力消耗,因為,沒有一種重復和模仿能夠超越原本。卡爾。波普把尋求解決問題的對策看成是一個試驗和出錯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各種理論應運而生——它們多為充斥謬誤的假說和推理,有待鑒別、評估和篩選。最后,經過試驗和出錯之后,人們終于有能力去淘汰錯誤的對策而保留由經驗證明為恰當的對策。“問題——嘗試解決問題的對策——淘汰錯誤的對策”,這就是卡爾。波普所總結的人類提升認識的周而復始的過程,而批判方法和容許多元主張存在則是三個階段得以有效連貫的前提條件。當然,進入制度層面之后,發現問題、嘗試對策和淘汰錯謬或許會從科學方法問題演變為政治問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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