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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法的法律地位及價值評估
[摘 要] 監獄法是我國第一部監獄法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對中國法治建設有著深遠而重大的意義。監獄法是監獄法治的邏輯起點,保障了罪犯人權,完善了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體系,同時監獄法存在一些問題,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存在矛盾與沖突,影響了行刑模式改革與創新。
[關鍵詞] 監獄法,法律地位,價值所在,存在問題
1994 年12月29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以下簡稱《監獄法》)。至此,歷時8年多的監獄立法活動,以《監獄法》的出臺作為取得階段性成果的重要標志。毫無疑問,中國第一部監獄法典的出臺對中國法制建設有著深遠和重大的意義。正如1995年2月14日召開的全國監獄工作會議的報告中所言:“《監獄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監獄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是一件值得慶賀的盛舉!侗O獄法》是建國40多年來監獄工作成就的結晶,是監獄工作歷史經驗的科學概括和總結,凝聚著廣大監獄干警長期以來懲罰犯罪、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改造罪犯的豐富經驗和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創新的聰明才智,飽含著從事執行刑罰和監獄理論研究工作者的科研成果!侗O獄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監獄工作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1]” 然而《監獄法》的出臺并非監獄立法的功成名遂,相反,其正表示著我國系統的監獄立法之開始。
從1994年到今年,正是《監獄法》頒布與實施十周年,這是一個值得慶賀的日子。監獄法實施10年以來,為我國建立中國特色的監獄法制打下了良好和堅實的基礎,樹立了依法治監的監獄治理理念,為我國打擊犯罪、懲罰和改造罪犯,保障罪犯人權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根據這十年來《監獄法》實施的狀況,監獄法治所面臨的問題和形勢還是十分嚴峻的!斑@些問題既有來自于中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客觀水平的局限,也有來自于國家刑事立法體系和刑事司法體制方面的制約;既有來自于監獄外部社會環境方面條件的影響,也有來自監獄內部自身的因素;既有來自監獄立法體制的,也有來自監獄法實施機制的;既有人的主觀方面的因素,也有物質的和制度或體制方面的因素。[2]”本文籍《監獄法》頒布十周年,對《監獄法》的法律地位及其所體現的價值作一評估。
一、《監獄法》的法律地位
現代法理學認為,某部法律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一般是由該法制定的法律依據、其本身所具有的性質、內容及其調整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調整方法所決定的。筆者認為《監獄法》在我國法律體系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并非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附屬與補充,是我國刑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ㄒ唬侗O獄法》具有獨立于《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律地位
《監獄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講明:“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睉椃ㄊ菄业母敬蠓ǎ谥袊审w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權威,其他部門法都是由憲法所派生出來的。從《監獄法》制定的法律依據來看是《憲法》,并不是其他法律,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并沒有法淵上的派生關系,盡管法淵上的不同,不能成為《監獄法》獨立于《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充分理由,但是,至少從法淵上排除了《監獄法》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派生關系;從《監獄法》的調整對象來看,其主要調整對象為刑罰執行法律關系即行刑法律關系,這種特定的法律關系是監獄在行刑過程中,發生在監獄和罪犯之間的懲罰和被懲罰、改造與被改造的社會關系。這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其并不調整刑罰的執行活動,而《刑事訴訟法》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規范,顯然《監獄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各有不同的調整對象;從調整方法上來看,《監獄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也不同,《刑法》的調整方法是采用刑罰制裁的方法來調整其保護的社會關系,而對于《監獄法》來說刑罰制裁是其執行的內容,而并非其調整方法;從法的性質和任務來看,《刑法》是規定刑罰的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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