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權刑法保護與完善論文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顯,對此相關的刑法順應民眾的需求和愿望而產生。對嚴重危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明確認定為犯罪行為,但在此修正案中仍存在著許多不足,需要加以完善,本文對此進行了以下的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刑法保護;立法;完善
隨著網絡通訊技術的高速發展,網絡信息傳播速度也越來越快,這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捷。但同時也存在著公民因個人信息被人盜取而給自身帶來麻煩或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并對法律、道德以及信仰等都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對此國家也啟動了相關的立法程序,目前新通過的修正案也明確對個人信息竊取、泄露、收買等行為進行了刑事責任的認定,對個人信息權予以了刑法的保護,但其仍存在著不少需要改善的問題。
一、保護修正案的分析
(一)主體規定的不足
在修正案中,對犯罪的主體根據工作便利,更易取得公民個人信息,而其實現犯罪行為的可能性更大的原則來予以了規定,同時也受到更嚴格的法律方面的約束,但并不能將其它人員排除在主體之外,實施了法條中規定的犯罪行為時,卻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1]。比如在實際生活中,也存在著物業公司、車行、網站等私營單位倒賣個人信息的現象,通過合法的方式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又將信息非法提供或出售給其他人,這樣的行為也同樣帶來了不亞于公共服務機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所以對犯罪主體的認定做出更深入的解釋也是對個人信息權予以更全面的保護。
(二)行為規定的不足
在修正案中對于犯罪行為的認定增加了違反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行政措施、命令和決定等的難度,使原本只要將獲得的信息非法提供或出售的行為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犯罪行為加以了限定,也就造成了在實施過程中的阻礙。由于國家對個人信息相關的規定、規范以及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和完善,就導致了相關行為人的行為缺乏前提條件而不能構成犯罪,使得有些嚴重損害公民個人信息權的行為無法做出犯罪的認定。
(三)定刑的配置
在量刑的設定上,需要遵循罪責刑相適用原則,在修正案的量刑設定上卻看到,在行為方式上存在著差異,但卻有著相同的法定刑。在對于犯罪的主體和一般人員的量刑上,應對重點打擊對象通過刑責來突出其區別。國家機關和服務行業的工作人員犯罪造成的嚴重危害也遠超過一般的人員,通過法定型的規定可以有效地突出其犯罪的嚴重性,也能起到對其是否合法履行其職務進行監督的作用。
二、保護修正案的完善
(一)條文與法規之間的協調
在進行刑事條文對違法行為進行定罪之前,也應當是違反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也就是認定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行為,再通過刑事條文的認定,將其中更具有嚴重性的違法行為認定為犯罪,交予刑事制裁[2]。所以關于對個人信息權的侵犯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行政違法和刑事違法兩種方式,而刑事違法的前提為行政違法。修正案推出之后,就對刑事違法的前提———行政違法的明確和完善起到的逼迫的作用,如果沒有明確的前提條件,刑法相關的規定也很難有效的執行和落實。所以需要加快個人信息相關的法律制定的進程,同時注意與已推出的修正案相配合與銜接。
(二)本罪內容加以明確
在修正案中對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設定為情節嚴重,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判斷其行為情節嚴重的程度,同樣是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但是在具體環境和情況下,對不同的人會造成不同的.影響和后果,其情節嚴重的前提條件就有可能存在爭議。對于情節嚴重的判斷,可以從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后果的嚴重性、影響的惡劣性等多個方面進行考慮,對于情節嚴重也應當從造成的泄露、竊取個人信息數量和次數、損失程度以及造成不良影響等各種情況做出考量,對情節嚴重根據法治統一的基本原則予以更明確的認定。
(三)本罪的定罪
公民個人信息權同樣是受公法保護的私人權利,可以借鑒其他的私人權利保護的規定,對其犯罪設定予以處理的犯罪,對司法資源予以了一定程度上的節約。不過此類案件所涉及的范圍應該予以界定,對沒有給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和破壞的行為從輕處罰。
(四)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我們處于高速發展的信息技術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行為也有其特性,其中表現為侵權行為的專業性、多樣性、隱蔽性等。很大一部分行為沒有可以量化的證據,需要通過運用相關的技術手段來予以證明,如偵查和收集證據,這就必須提高相應的技術手段和水平,也對取證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可以考慮將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引入進來,將舉證責任向被告人轉移,但其在實施過程中是否可行,還需要進行進一步分析和研究。
三、結束語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個人信息權被侵犯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如何構建有效的保護機制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和研究的課題。從刑法修正案的推出來看,從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個層面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完善,可以更好地有效地構建保護體系,此修正案的推出也對個人信息權刑法保護的進程予以進一步的促進和推動。
[參考文獻]
[1]金欣.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淺探[J].經濟管理:全文版,2016(11):00244-00244.
[2]于志剛.“公民個人信息”的權利屬性與刑法保護思路[J].浙江社會科學,2017(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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