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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會計監督概念的使用論文

時間:2023-04-27 21:09:10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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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會計監督概念的使用論文

  【論文摘要】目前,“會計監督”概念的含義較為混亂,有時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活動的監督,有時指法定組織對會計工作的監督。隨著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會計監督”的含義也發生了變化。為了加強與會計法規建設,應將“會計監督職能”與“會計監督”區別使用:“會計監督職能”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而“會計監督”則指法定組織對會計工作進行的監督。

論會計監督概念的使用論文

  在我國會計理論和會計實務中,“會計監督”這一概念被廣泛使用,而且頻率極高。但是,在使用這一概念時。其含義卻不盡相同,較為混亂。這種現象造成了人們對會計監督概念理解的歧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會計法規的制定與會計理論的探討。為此,本文針對這一現象,對會計監督的涵義進行一些分析,并結合我國目前會計監督機制現狀提出一些建議,希望能對讀者有所裨益。

  一、會計監督涵義的演變

  對于什么是會計監督,直到目前,我國會計理論界仍沒有統一的認識和完整的界定。有的認為,會計監督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經濟活動的監督;有的認為,會計監督,就是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有的認為,二者兼而有之。這種認識上的不同,其實是由我國經濟體制現實造成的。

  傳統觀念認為,會計有兩大職能。一是核算,二是監督。會計監督就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工作人員依據《會計法》賦予的權力,對本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從1985年頒布實施的《會計法》中就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統一的制度、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在1999年重新修訂的《會計法》中還是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這種會計監督,在計劃經濟時期是正確的,也是必要的。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都是國有或集體所有,單位負責人是企業的職工,會計人員也是企業的職工。企業是公有制,每個人都可以認為自己是企業的主人,每個人都應該為企業的利益負責。“會計法”賦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監視和督促會計主體經濟活動行為的崇高權勢,來達到保護國家資產不受侵害的目的。會計人員自然有權力監督企業的經濟活動。會計人員的監督行為是受保護的,單位領導人也無權辭退或開除會計人員。

  但是,在經濟條件下,會計的這種監督職能卻是行不通的。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都是私有制,單位負責人就是企業所有者,企業一切事務的決定權都在負責人手里。會計人員是企業招聘的員工,聽話就用,不聽話就辭退。會計人員根本沒有權力監督企業負責人。一些國有企業,雖然體制沒變,但現在普遍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一把手說了算。在對職工的上與私有企業一樣,都實行制,所以,現在國有企業的職工也很少有人還認為自己是企業的主人,去對廠長、經理進行監督。現實中,有些會計人員對單位領導人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抵制,但往往招致嚴重的報復。在這樣情況下,讓會計人員代表國家實施監督職能,實際上是不現實的一種空談。另外,會計信息失真,都是與會計人員的直接操作有關。如果強調會計的監督職能,讓他們自己監督自己,那么,這種監督也等于形同虛設。由于會計人員并不具備監督者應有的獨立地位,其人事關系、切身利益從屬于所在單位,因此無法很好地行使對所在單位,尤其是對其上級——單位負責人的監督。會計監督的作用難以真正發揮,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有增無減,會計監督有名無實,已成為企業的難點和較為普遍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可以看出,會計代表國家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的職能逐漸弱化。會計監督的涵義也不斷改變。1999年新修訂的《會計法》中,對會計監督的規定就完全反映了這種變化。新《會計法》提出了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規定了要對有關單位實施;強調了財政、稅務等政府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新《會計法》的這些規定是完全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現實的。將過去傳統觀念中會計是監督的主體轉變為被監督的對象,使會計監督的涵義能夠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經濟實踐。同時,根據我國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客觀實際,構建一個由內部監督、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督三者相互聯系,又各有特定職能范圍的全方位的會計監督體系,對有效遏制會計信息失真,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找到了準確的切入點。

  二、“監督”概念使用混亂

  在1999年新修訂的《會計法》中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而同時又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有關單位的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須經進行;、審計、稅務、人民、監管、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顯而易見,前者應該是對如何發揮會計職能所作的規定,而后者才是對如何進行會計監督所作的規定。

  《會計法》將監督性質、監督范圍、監督主體和監督客體根本不同的兩種情況都作為“會計監督”加以界定,這顯然造成了“會計監督”概念混亂,也是對“會計監督”概念的不適當應用。《會計法》在“會計監督”一章的規定中,就既包括了會計監督職能的內容,也包括了真正意義上的會計監督內容。例如,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活動的監督應屬于“會計監督職能”的內容。而在《會計法》的同一章中規定的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及會計師事務所對會計所進行的監督,則應屬于“對會計進行監督”的內容。

  在《會計法》中,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的監督與其他部門和組織對會計進行的監督寫入同一章中,這種作法從表面上看似乎問題并不嚴重,對兩種情況作不同的理解就可以了。但結合《會計法》的其他規定去看,有些問題就不好解釋了。比如,在《會計法》第一章第五條的規定中,已經將“實行會計監督”作為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加以確認,而在“會計監督”有關條款的規定中,卻又加進了“對會計監督”的有關內容。如果這種將“會計監督”與“對會計進行的監督”劃等號的作法能夠成立,那么,“會計監督”是會計的職能,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等“對會計進行的監督”也可以被理解為會計的職能了。這樣的認識和理解已對人們產生了一定的誤導。

  由于《會計法》中對“會計監督”概念的不當使用,引起了和實務界對這一概念理解上的混亂。在討論問題時,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叫 “會計監督”,而把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及審計組織對會計所進行的監督也稱作“會計監督”。這樣,就造成了對“會計監督”概念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的解釋,使人們不知是指會計人員進行的監督,還是指對會計進行的監督。許多討論“會計監督”的文章,也是忽而指這,忽而指那,各持一端,莫衷一是。

  三、當前對“會計監督”概念的幾種認識

  最近幾年,經濟發展對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但是,我國的會計信息質量問題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決。所以,會計監督問題被社會廣泛關注。在討論會計監督過程中,不少學者發現,會計監督概念使用上的混亂現象,已經對會計監督理論研究和會計監督體系的形成產生了影響。一些文章已對此問題進行了探討,并力求尋找解決的辦法。目前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對現有的“會計監督”定義進行修改,使之符合《會計法》中的規定,即在“會計監督”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的監督原有定義的基礎上,再加入近年來新衍生的對會計進行的監督的內容,構成完整的新的“會計監督”定義。實際上,這是比較困難的,難點在于新的定義實在不好梳理。因為在新的定義中必然既要包括“會計進行的監督”的含義,也要包括“對會計進行的監督”的含義,會帶來文字表述上的繁瑣累贅不說,更大的問題是,這兩種行為根本就是兩個不同的范疇,硬要說“會計監督”既包括這個,又包括那個,最終所給出的定義有可能會“非驢非馬”,反倒增加了理解上的難度。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建立一個新概念來表述“對會計的監督”,叫“監督會計”,使之與“會計監督”區別開來。 “會計監督”代表傳統的含義,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監督。“監督會計”則指對會計行為及會計信息的監督。建立起“監督會計”的概念,使之與“會計監督”截然分開,各有所用。實行這種方法存在的困難有:第一,人們長期使用“會計監督”這個概念已經習慣,再造一個新概念一般不太容易被人接受;第二,“會計監督”與“監督會計”只是詞序的顛倒,好像一種文字游戲,容易被人誤解;第三,“監督會計”與“會計”、“監理會計”或“會計”等概念相類似,會被人認為是一種會計的類型。

  當前,我國經濟建設與經濟管理急需在會計監督理論上有所突破,能夠在新的會計監督理論下,形成我國會計監督的框架體系,使其在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出無可比擬的作用,顯示出巨大的威力。

  四、分別使用“監督職能”與“會計監督”兩個概念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運用“會計監督”一個概念對兩種不同的事物進行表達,在討論問題時很容易產生混淆。為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根據我國會計界的實際情況及人們的一般思維習慣,筆者建議,應分別使用“會計監督職能”和“會計監督”兩個概念。“會計監督職能”代表傳統的含義,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單位活動的監督;而“會計監督”則專指對會計工作進行的監督。這兩個概念雖然有一定的聯系,同屬于經濟監督范疇,但其監督的主體、客體、目標及內容均不相同,完全是兩回事。“會計監督職能”是一種微觀經濟活動,而“會計監督”則是一種宏觀經濟管理活動。所以,分別使用“會計監督職能”和“會計監督”兩個概念,對不同的事物進行表述,各有所指,互不相混,內容明確,便于理解。

  1、會計監督職能

  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職能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功能。因而,監督是會計本身的功能,而非會計身外之物,所以,這種監督應該叫會計監督職能。

  這種監督的主體是經授權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經授權”概念,因為監督是一種權力約束機制,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只有經授權才能進行體現授權者意志的會計監督。比如,在企業,企業領導作為授權者,在允許的范圍,為了本單位的利益,授予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一定的監督權力后,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其會計管理過程中,必須貫徹領導的意圖,實行會計監督。發揮會計監督職能的授權,只能是會計主體領導人的授權,不可能是國家的授權。

  監督對象是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過程及其引起的資金運動。這里的“特定主體”,就是會計主體,即指會計為之服務的特定單位。這個特定單位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政府機構。這里的“經濟活動過程”既包括著經濟活動引起的經濟現象,也包括著同這些經濟現象相聯系的經濟關系。

  會計監督職能的發揮,其特點就是寓監督于核算之中,在執行核算職能的同時進行監督。監督目的是確保特定主體的各項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理性,最終能夠提高特定主體的工作效益。

  所以,會計監督職能是特定主體利用會計對本單位的資金運動過程進行監督的一種管理活動。是代表單位領導人進行的監督,而不是代表國家進行的監督。

  2、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是指由法定組織對會計主體會計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與合理性所進行的監督。監督的本義是外力對某一事物的制約或約束。按照我國的傳統文字使用與思維習慣,平常使用的“衛生檢查”、“舊城改造”等等概念,人們一聽就知道是指對衛生進行檢查,對舊城進行改造。“會計監督”也是一樣,大家都知道是對會計進行的監督。

  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法定組織,由國家監督機關與監督組織構成。對會計進行監督的國家機關包括政府的、、稅務、人民、監管、監管等相關部門;社會監督組織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果會計監督體系還包括內部會計監督,那么,內部會計監督機構則是指單位的內部審計與稽核部門,而不是會計機構本身。

  會計監督對象是各單位的會計行為,監督的內容是會計資料。會計本身具有監督職能,那只是按照本單位領導人的授權,為了加強經營管理,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監督。會計監督職能的范圍僅限于本單位。那么,很多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領導人指示或授意會計人員進行造假,會計人員是沒有能力阻止的。況且,會計人員的利益與單位的利益關系具有很大的“趨同性”,許多會計造假事件都是會計人員主動參與。那么,對會計行為的監督只能由外部來實現。

  會計監督的目的是通過對單位會計行為的監督,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保證單位的經濟活動合規合法,保證社會經濟健康發展。隨著國內的逐步發展、全面開放和中小企業的陸續上市及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會計信息質量問題顯得愈加重要。失去會計監督,會計信息質量是無法保證的。

  【參考文獻】

  [1] 王利麗:論會計監督弱化的原因及對策[J].時代經貿,2007(7).

  [2] 龍筱剛:試論會計監督與監督會計[J].江蘇石油化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3).

  [3] 張玉芬:論會計職能會計監督問題[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 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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