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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審中的若干會計題目論文
一、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處理
將其持有的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或其他機構,出售以后由銀行等金融機構負責向企業的債務人收款,這類業務稱為應收賬款的保理業務。此類業務的會計處理,應當視其保理業務合同是否附追索權分別對待。 假如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賬款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應視為應收賬款出讓完成,作如下會計分錄: 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所售應收賬款已提的壞賬預備金額,借記“壞賬預備”科目,按所出售應收賬款的賬面余額,貸記“應收賬款”,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用度”科目。 假如保理業務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權,即在所售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即將原受讓的應收賬款退回給企業。由此可見,企業所售應收賬款的主要風險并沒有轉移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種保理業務的實質就是以應收賬款作為抵借之條件,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的一筆銀行。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原記錄的有關應收賬款、壞賬預備等科目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做變動,以全面反映企業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
二、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核算及其調整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了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外,其他固定資產都應當計提折舊: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進的固定資產;
(3)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4)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進賬的土地。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的范圍縮小到兩種情況:一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二是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進賬的土地。很明顯,《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擴大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將以前不計提折舊的“房屋 、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也納進計提折舊的范圍。《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這一調整,有利于促使企業充分利用固定資產,減少和避免閑置的固定資產,夯實企業資產,進步經濟效益。
需要留意的是,企業因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規定,而對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由原來不計提折舊改為計提折舊,此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調整期初保存收益和其他相關項目。假如此項會計政策變更的數較小,或者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不能公道確定的,按照重要性原則和簡化核算的要求,也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是從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企業在編制2002年度會計報表時尤應留意此項規定的落實到位,并在會計報表附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說明中予以如實表露。
三、團體內部轉讓股權投資形成投資損益的合并報表處理
團體內部所屬控股子公司之間相互轉讓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的投資損益,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是否需要對此項投資損益進行抵消,現行《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中并不明確。例如,某團體所屬甲乙兩家控股子公司,甲公司將其持有控股的子公司A公司(對團體而言是孫公司)轉讓給乙公司持有。原投資本錢30萬元,轉讓價為40萬元,由此在甲公司中產生投資收益10萬元,并在甲公司個別會計報表中反映投資收益10萬元。團體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是否需要對這10萬元投資收益進行抵消?我們以為,團體內部所屬控股子公司之間相互轉讓長期股權投資,由此產生的投資損益,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當予以抵消。由于這一交易事項,與團體內部之間轉讓存貨、銷售固定資產等交易所形成的損益,在性質上并無二致,就整個團體而言,這一交易事項也沒有增加或減少整個團體的損益,所以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對此需要抵消,以真實地反映團體整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在編制合并抵消會計分錄時,假如是投資收益,其會計分錄是:借記“投資收益”項目,貸記“合并價差(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或“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本錢”項目。到底是貸記“合并價差(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還是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本錢”項目,要看先期產生投資收益的具體原因而定。假如是投資損失,則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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