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的固定資產折舊與減值比較論文
從2006《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以下稱第8號新準則)對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內涵作出的重新界定可知,累計折舊與資產減值準備是絕對不同的兩個概念,二者之間既有區(qū)別又相聯系。筆者擬對此進行深層次探討。
一、兩者在會計理論范疇的區(qū)別
(一)性質和目的不同 累計折舊是“資產價值損耗的計量”,是將固定資產價值按一定標準分配到預計可使用的期限內,以實現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其實質上是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攤過程。設置累計折舊的目的在于準確核定固定資產參與生產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累計的價值轉移,以求從商品銷售中得到補償。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實質則是從“資產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角度,以“可收回金額”對賬面價值歷史成本作修正。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目的在于:當技術進步等諸多因素使資產貶值時,用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來調整那些由折舊不能及時反映與調整的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的偏差,使資產價值得以真實反映,體現了會計謹慎性原則。
(二)兩者對象不同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折舊作為備抵項目,其對象是固定資產原值,期末固定資產原值扣減累計折舊后反映的正是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減值準備則不同,其對象為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后的凈值,并且除了特別規(guī)定的外,既包括單項資產又包括資產組。折舊方法不同、各期折舊額不同,必定要對資產出現減值跡象時是否需要計提減值和減值準備計提數產生影響。
(三)兩者特征不同,其會計處理遵循的政策也不同 累計折舊是固定資產取得成本的一種系統分配過程,按配比原則分月計提,具有經常性和規(guī)律性。而固定資產減值則屬于非經營性支出,其產生的原因具有偶然性和無規(guī)律性。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并不意味著減值真實發(fā)生,且即使減值真實發(fā)生,準備數與實際減值損失之間仍可能存在誤差。另外,國家在制度政策時,要求企業(yè)應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相反,固定資產價值發(fā)生減損時,一般可以通過計提減值準備在期末及時地予以調整,同時減值減損也可以在未來采用多提折舊的方法體現。所以,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比累計折舊更加及時、靈活。
二、兩者在會計核算上的不同
(一)核算范圍不同 新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新準則對資產可能發(fā)生減值的情況作出了六條規(guī)定,并增加了對資產組減值的認證。可見,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比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范圍要大得多,相反,減值準備的認定和計算要比累計折舊嚴格得多,復雜得多。
(二)計提方法不同 一般來說,累計折舊計提方法較多,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企業(yè)應據資產自身價值轉移的.預期特征以及減值發(fā)生的可能性等進行方法選擇,且不得隨意調整。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單一,就是對資產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部分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三)兩者的計提基數不同 原始的累計折舊以資產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的余額作為折舊基數,在新準則下有了減值準備的界入,應作出變動,即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修正后的賬面價值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基數是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按期末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四)兩者的會計處理不同
(1)賬務處理不同。累計折舊與經營管理直接相關,按月分配計入制造費用、管理費用,且不能沖回;而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與經營管理無直接關聯,并非經常發(fā)生,統用“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月末轉入“本年利潤”賬戶。
(2)對應交所得稅的影響不同。企業(y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折舊費,除接受捐贈和盤盈的固定資產由于具有成本性支出外,可以在稅前扣除。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在扣除之列。
三、兩者的聯系
累計折舊與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聯系具體表現在:
(1)兩者均為固定資產核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共同反映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減少,使固定資產的確認和計量更加客觀,體現資產作為“一種預期會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重要特征;
(2)兩者根本動機都是反映固定資產價值的降低,均體現了穩(wěn)健性原則;
(3)兩者之間有很強的關聯性,原值減去累計折舊等于凈值,凈值再減去減值準備等于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而計提準備后的賬面價值實質上就是固定資產當時的可收回金額。
通過上述比較可知,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是累計折舊核算不可缺少的調劑師,它彌補了累計折舊對資產減值情況反映不及時的缺陷,適應了科技高速發(fā)展、資產更新換代加快的現實要求。但資產減值準備的計算中的可收回金額難于確定,易造成準確率下降,甚至產生借用減值準備人為調節(jié)利潤的行為。為此,需要通過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法規(guī)、設置合理評價標準、逐步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等途徑創(chuàng)建資產減值管理的良好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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