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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微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可行性論文

時間:2023-04-29 12:39:23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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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微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可行性論文

  1、環境污染責任險的特點

探微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可行性論文

  1.1承保責任范圍有限

  由于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失具有廣泛性和不確定性,保險公司要對賠付風險及所收保費進行衡量。鑒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環境污染現狀及相關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對象往往僅限于因偶然和突然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而正常營運狀態下的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不在承保范圍之內。在國外,雖然有些國家設立了一些法律和條例,擴大承保范圍,如德國《環境責任法》第19條“履行責任的保障”,法國自1977年以后由外國保險公司和法國保險公司組成了再保險聯營,以特別責任保險單承保此類污染事故,但其限制條件極為嚴格。

  1.2保險合同的特定性

  由于環境污染問題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在確定保險利益上具有一定困難。每個企業的生產地點、流程和技術均有不同,無法進行統一制定,因此保險公司在承保時需對標的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考慮到在救濟時還必須計算經濟成本與經濟效益、對生命、健康、法律規定和環境權利的衡量等多方面因素,使得環境污染保險具有不同于一般責任保險的條款,并需要單獨確定保險費率。

  1.3推定因果關系

  “一般責任保險適用保險中的近因原則,即理賠重心在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是否是可保風險;由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適用推定因果原則,只要被保險人不能舉證損失與污染行為有關,則就必須賠償,因此環境污染賠償責任保險的賠付率更高,風險更大”。

  1.4對政府具有依賴性

  從目前各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運營來看,由于保險金額過大,保險的范圍又過窄,加之推定因果關系,經營此類保險的風險大大高于其他商業保險,這就造成了保險公司對此缺乏積極性。因此,政府必須要提供財政支持,比如減免稅金、注入保險基金、政府出面促使各保險公司聯合承保或由政府成立專門的保險公司等。

  2、我國環境污染責任險適用范圍

  以我國當前環境污染責任險的發展狀況來看,除了具有公認的三大環境污染風險(水污染、大氣污染和噪聲污染)的企業外,其他一些應用新興科技從而帶來環境污染隱患的企業也需要納入此保險的適用范圍。環境污染責任險應適用于以下類型的企業。

  2.1有水資源污染風險的企業

  廠址建立在水資源豐富地區(尤其是人類飲水源附近)的企業,由于日常對工業廢物進行排放,會相應產生環境污染的風險。例如,建立在江河附近,并將工業廢物排入水資源的企業,水力發電企業等。另外,需要針對不同的水域、不同的排放物進行各類別的保險責任界定。在水資源污染風險中,有一種特殊的風險———海洋污染風險,以海洋運輸中的油污泄漏風險和石油開采中的海洋污染風險為主。所以需要指出的是,有此類污染風險的企業包括海洋運輸企業、石油企業等。

  2.2有大氣污染風險的企業

  大氣污染嚴重危害了社會全體民眾的健康和安全,現代生活中的大氣污染包括生活燃煤、汽車尾氣以及工業廢氣等都是大氣污染的元兇。而在這些污染中以生活燃煤和工業廢氣最為適用于環境污染責任險,這類企業包括生活供暖企業以及所有工業制造過程中需要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的工廠和企業。

  2.3有噪聲污染風險的企業

  噪聲污染的污染源比起前面兩種污染來說更為多種,并且難以控制,同時也對人類正常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不僅交通運輸(包括機場、鐵路、城市鐵路、河運以及汽車鳴笛),工業生產和施工建筑也均為噪聲污染的常見類型。長期生活于噪音環境會使人易怒、精神緊張,并且損害聽力,所以噪音污染也是一種極為危險、影響廣泛的環境污染。有此種污染風險的企業包括航空運輸企業、鐵路運輸企業、工建企業以及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噪聲的工廠及制造業。

  2.4有核污染風險的企業

  我國的民用核產業正在發展期,目前,有4座核電站的11臺機組正在運行,另外還有6家核電站正在建設當中。可以說,核作為一種新型能源,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將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然而,民用核企業雖然效率高、用處廣,但是存在著極大的隱患,危險系數非常高,一旦沒有做好切實的防范工作,核的泄漏以及核污染將會給社會大眾帶來巨大的危害,甚至危及國家公共安全。相信1986年發生在切爾諾貝利的核的泄漏事件以及2010年年初發生在日本福島核的泄漏事件都為我們敲響警鐘,讓我們認識到核污染的嚴重性和長久性。核事故風險責任包括核的泄漏、核輻射、核污染以及核爆炸等。因此,對于有核污染風險的核電站,不管是在建造還是運行期間,甚至是材料運輸裝載的過程中都需要環境污染責任險的保障。

  3、我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必要性

  2002年以來,中國進入了一個加速發展工業化中后期的階段。工業的欣欣向榮成為了國民經濟穩定高速增長的一劑強心針。然而,快速的工業化進程也帶來了許多環境問題。尤其是企業因故意或意外造成環境污染責任事故日趨對環境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也對國家、人民和企業自身產生重大的經濟損失。通過對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年鑒進行整理,我們發現,企業對污染事故的賠款和罰款相比于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只占到了小部分比例,國家不得不動用納稅人的錢來為這些企業的過失買單。比如,2004年各類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3.5億,可是事故賠、罰款總額卻只有4千萬,相當于企業只承擔了10%的責任,而其余90%由政府來承擔。不過,企業賠償占總經濟損失這一比例正在逐年上升,說明國家對環境污染的懲罰力度正在加強,另一方面,也意味著相關企業因責任事故將承擔更大的財務風險。如無防范舉措,會對企業產生嚴重的影響。如2004年沱江發生“3?20”特大水污染事故,給成都、資陽、內江、自貢、瀘州等五市的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和經濟損失,經農業部長江中上游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評估,天然漁業資源經濟損失達1500余萬元。事故責任企業川化股份公司已賠償漁業方面的經濟損失1179.8萬元。這一意外事故為川化公司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當年川化股份公司的上半年凈利潤為-66970831.84,同比增長率為199.68%。類似的事件還有很多,因而引起了有關當局的高度重視。

  2007年12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同出臺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意見》中強調了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明確指出“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在《意見》之后,上海、蘇州、重慶、寧波、深圳、太原、大連等多地保險與環保部門共同出臺具體方案,正式啟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探索建立環境污染風險防范和化解機制。參加試點的企業多為石油、天然氣、煤化工企業和危化品類企業。試點開始后,雖然環境污染責任險沒有大范圍地鋪開,但依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對發生了責任事故的企業起到了很好的救急作用。2010年7月16日,大連大窯灣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少量原油和污水流入海域。陽光保險成為第一家為該事故支付賠款的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的4天內即預付賠款500萬元用于企業救災,從一定程度上挽回了企業形象并安撫了民眾的情緒。不過,國內可以列舉的由保險公司對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進行理賠的例子終究還是屈指可數。沒有行政力量的強制要求,企業常會抱著僥幸心態避免一切利益的讓步。即使是像康菲這樣的全美最大的煉油公司,它在國外一定有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在中國造成污染事故,涉及賠償問題時,卻是曖昧不清。因此,環境污染責任險在中國的普及化還有一條很長的路要走。需要綜合企業、保險公司和政府機器三方的實際情況來挖掘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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