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會所歸誰所有的論文
小區會所搖身一變成菜場!多戶居民提出抗議,但開發商以菜場經過有關有關部門為由繼續建造,結果導致20多戶居民采取砸壞在建菜場的激烈行為。涉及小區會所的糾紛主要有:① 會所被挪作他用或變更會所用途;② 會所被關閉停止運營;③ 會所延期交付使用。
律師認為因會所被挪作他用,被關閉停止運營,遲遲不投入使用等情況比較普遍,上述的案件具有代表性,特別是在一些中高檔房屋的銷售中,小區會所也是購房者在選購房屋時需要考慮的購買因素,那么會所究竟歸誰所有?開發商能否變更會說的使用,或將會所出售呢?
問題一:會所的權屬及收益分配
會所是一種為小區業主提供娛樂、休息、健身設施的統稱,會所的所有權分為兩種:第一種情況:小區會所的權屬為開發商所有,收益也歸開發商所有,這是最常見的情況;第二種情況:小區會所的權屬為全體業主所有,這種情況下會所的.面積分攤給了每戶業主,因此 會所的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會所的收益在扣除經營費用后也應當屬于全體業主。
問題二:會所的經營權及用途
會所一般由開發商或物業公司代為經營,也有委托給專業的公司進行經營。業主應在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有關經營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會所的正常開業和經營。如果會所的產權屬于開發商所有,房地產所有權人可以處分自己的權利,因此開發上可以對會所進行出售、使用、收益等,但是如果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了會所的用途,即開發商在自己的所有權上設定了義務,那么他就要遵守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比如說合同允許開發商出售所有權出售給他人,但新的所有權人不能變更會所的使用功能。
律師提供的對策和提示:
首先,房地產買賣合同要明確權利。即會所的所有權是屬于全體業主的還是屬于開發商的,如果屬于開發商,是否對會所的用途進行了約束。
其次,明確違約責任,即擅自變動會所的用途承擔恢復原狀、賠償違約金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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