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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抗浮設計論文
摘要:
本文簡述了短柱的概念,并提出了在工程設計當中如何避免短柱以及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如何解決改善短柱的受力相。
關鍵詞:短柱 脆性破壞 剪跨比
1、概述。
建筑物向地基傳遞荷載的下部結構就是基礎。基礎是建筑物的根本,屬于地下隱蔽工程。它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質量直接關系著整個建筑物的安危。因此基礎設計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其中地下室的抗浮設計更是不容忽視。
2、地下室的抗浮設計分為三種情況。
(1)地下室施工完畢后便停止降水,這時即便地上結構層數較多,但因上部結構還沒有施工,地下室的自重無法抵抗地下水的浮力。這種情況下應對地下室進行施工階段的抗浮驗算,并采取相關的抗浮措施。
(2)下水位較高,且地下室埋深較大、地上結構層數較少。這種情況下,結構的自重無法抵抗地下水的浮力,需對整體結構進行抗浮驗算。
(3)本身的自重可以抵抗地下水的浮力,但是地下室底板也需進行抗浮設計。
3、地下室的抗浮設計水位選取。
一般情況下,抗浮設計水位可采用地質勘察報告會所提供的抗浮設防水位。當地勘中沒有提供該參數時,抗浮設計水位可綜合考慮如下幾種情況:
(1)設計基準期內抗浮設防水位應根據長期水文觀測資料確定。
(2)無長期水文觀測資料時,可采用豐水最高穩定水位(不含上層滯水),或按勘察期間實測最高水位并結合地形地貌、地下水補給、排泄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3)當平整場地后的場地標高高于原有地面時,應按照整平后場地的情況來確定水位標高。
(4)對于臺地可按照勘察期間的實測平均水位增加2——4m。對于一、二級階地,可按勘察期間實測平均水位增加1——3m。雨季勘察時取小值,旱季勘察時取大值。
(5)施工期間的抗浮設防水位可以按照1——2個水文年度的最高水位確定。
4、地下室抗浮驗算。
在抗浮驗算當中,永久荷載的效應對結構是有利的,因此現行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規定荷載分項系數小于1.0,也可以按照安全系數法進行驗算:
(1)S——地下水對地下室的浮力標準值。
(2)G——結構自身重量及上部永久荷載標準值之合。
(3)K——抗浮安全系數,可取1.05.
除對地下室進行抗浮驗算外,還應對地下室底板進行承載力驗算。
5、抗浮措施。
(1)增加自重。
當K>1.05時,如果安全系數剛剛超過限值,可以采取增加自重的方法來抗浮要求。
(2)設置抗拔樁、抗浮錨桿。
這里著重介紹一下抗浮錨桿的布置。抗浮力與水浮力平衡計算可分成兩種區域:柱、墻、梁影響區域和純底板抵抗區域。純底板抵抗區域的計算方法應是抗浮錨桿設計承載力除以每平方米水浮力(減去每平米底板自重),得到抗浮錨桿的受力面積。而柱、墻、梁影響區域應充分利用上部建筑自重進行抗浮,驗算傳遞的上部建筑自重是否能平衡該區域的水浮力,此外,還應驗算在水浮力作用下梁強度和裂縫滿足要求。
6、結論。
地下室的抗浮設計往往被忽略,而導致的不良后果便是地下室浮起、地下室底板裂縫滲水等等,都是直接影響到結構的正常使用甚至是安全的。因此,地下室的抗浮應引起足夠重視。
參考文獻:
[1]《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結構(地基與基礎)》.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10.
[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2006版)》(GB 50009-2001).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
[3]《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2002).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2.
[4]朱丙寅,婁宇,楊琦.建筑地基基礎設計方法及實例分析.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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