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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折算準則對比分析問題及對策研究論文
一、引言
會計學的基本假設之一是貨幣計量,即通過貨幣反映企業在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在封閉的環境下,不存在外幣交易,無需研究外幣折算問題,但是今天這個開放的國際市場需要對其引起重視。外幣報表折算是指企業將以某一種貨幣反映的財務報表按照一定的匯率標準折算為另一種貨幣反映。而這種外幣折算并不是指貨幣之間簡單的比重之間的換算問題,它要求換算要按照既定的會計原理和要求,并且折算后的財務報表具有橫向和縱向的可比性。除此之外,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也應當在折算的問題上進行協調一致,以便相互之間具有可比性。然而,在外幣折算問題上時至今日依然存在著,比如說外幣概念的確定、相關折算匯率的選擇等,需要學者去探究和發現。
二、外幣折算涉及到的幾點要求
1、外幣的確定
在不同國家的企業進行貿易時,國內企業在計量時會出現不同的貨幣,為了統一國內會計主體之間用以反映的企業狀況和經營成果具有可比性,需要選擇一種貨幣作為計量貨幣,而其他的貨幣必須按照一定的匯率標準折算為計量貨幣。在我國,將企業在經營環境中運用的主要貨幣作為企業的記賬本位幣,這種貨幣具有統一計量的相關屬性。相對而言,記賬本位幣之外的其他貨幣為外幣。當然這種外幣是我國會計準則中的定義,它與我國實際生活中所稱的法定外幣有所不同。例如,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像美元、韓元以及英鎊等都屬于法定外幣的范疇。在會計上,如果在我國境內的某個會計主體采用的是美元作為其經營環境中的貨幣,那么美元就是它的記賬本位幣,美元之外的其他貨幣成為外幣。
當然,在我國會計準則中還規定了列報貨幣,也就是企業在列報財務報表時所采用的貨幣。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某一會計主體可以采用功能貨幣作為列報貨幣也可以采用功能貨幣之外的其他幣種作為列報貨幣。因此,在企業中可能存在記賬本位幣(功能貨幣)和列報貨幣不一樣的情形。例如,某企業的經營環境中常用的貨幣是美元,但是根據要求需要運用人民幣擬作為列報貨幣,可以看出,該企業的功能貨幣和列報貨幣存在著不同。也就是說,當用于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貨幣和列報貨幣不同時,功能貨幣要以選擇的匯率折算為列報貨幣。對于集團企業下屬不同的公司,可以采取不同的幣種作為功能貨幣,但是在進行對外列報財務報表時,應當統一列報貨幣的種類,以便于企業集團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在我國,相關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以人民幣之外的貨幣作為企業的記賬本位幣,但是在編制對外財務報表時應當以人民幣作為列報貨幣。我國境內的企業在我國的經營環境下,通常采用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而它們的列報貨幣同樣是人民幣,二者具有一致性;然而,還存在一些企業并不采用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它們只要在中國境內就需要統一采用人民幣作為列報貨幣。
2、折算匯率的選擇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于外幣折算的應用指南中對匯率規定:企業在對外幣交易或者將記賬本位幣反映的情況進行折算時,應當選擇運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反映的金額,同時也可以利用系統合理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進行折算。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對折算問題的規定與其存在著差異,即對于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采用期末匯率進行折算,對于外幣貨幣性的賬戶余額采用期末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而非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即期匯率是指企業在現匯的交易過程中立即交付所使用的匯率,它是相對于遠期匯率而言的。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都規定了企業不應當采用遠期匯率來對外幣進行折算。另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與即期匯率相比,兩者并不是兩種不同的匯率,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只是為了簡化即期匯率的相關核算問題。在外幣折算的選擇上,當即期匯率發生的變化不大時,企業不能采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折算,而應當采用即期匯率進行相關的折算。
在對相關項目進行折算之前,應當區分企業的性質,區分為國內企業和外資企業,然后再按照不同性質的企業討論外幣折算的問題。對于外資企業來講,按照期末匯率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非貨幣性項目以及其他項目來進行折算。這種方法具有一定的便利性,簡化了操作,但是會使企業內部的資產暴露出來,從而帶來一定的風險。對于那些按照歷史成本計量的項目,運用期末匯率進行折算較為合理,這些外資企業在選擇這種方法的時候,能夠使得企業的國外交易不受報告企業的管理和控制,能夠減少企業風險。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國內企業的外幣折算具有明確的要求,這就為企業的具體操作提供了一定的參考。
3、外幣折算方法的選擇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中關于外幣折算沒有明確要求企業外幣折算必須要采用的折算方法,但是其中具體規定要求如下: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中,除了“未分配利潤”項目以外,采用交易發生時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而折算中產生的外幣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科目下進行列示。可見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比較重視企業對現行匯率的運用。但是,從企業準則第十一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它要求企業采取時態法對外幣進行折算,這樣才符合企業準則的精神。這是根據我國具體的環境做出的:首先,我國對浮動匯率采取一定的管理,因此企業采用時態法進行外幣折算不會出現財務報表損益和實際的財務狀況產生嚴重背離的情況;其次,我國在境外的跨國子公司與境內母公司之間的聯系較為密切,它們在國外銷售的產品大多屬于母公司生產的產品,一旦盈利就會往境內母公司匯回和分利。因此,如果匯率發生變化,給子公司帶來的影響和直接給母公司帶來的影響相同,從這個角度來看,它們的外幣折算應當采用時態法;最后,企業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將時態法下企業財務報表折算的負面影響進行消除,達到預期的效果。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對會計政策信息要給予充分的披露,這樣無論企業對會計政策做出怎樣的選擇,都能夠被投資者所看穿,從而消除不利的影響。比如說,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在進行外幣折算時,將外幣報表折算產生的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最為一個單獨的項目進行列示,和企業自身的經營利潤進行分開,這樣就能夠將時態法下的不利影響消除,從而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外幣折算制度的改進
1、詳盡的披露措施
我國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進行外幣折算會受到所選擇匯率的影響,匯率的不確定性會影響到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此時,如果將外幣折算的相關情形進行充分的披露,投資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更能夠準確把握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從而做出投資決策。國際上要求對外幣財務報表折算給予充分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企業應當披露在進行折算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折算方法;第二,對相關項目進行折算之后,雙方的損失;第三,針對雙方發生的損失,企業做出怎樣的處理;第四,企業進行外幣折算多采用的匯率的前后變化情況。我國在對相關折算問題的披露問題上,參考了國際對于此的相關規定。然而,僅僅披露這些內容是不夠的,并不能夠全面反映整個企業外幣報表折算的過程和資金的前后變動情況。再者,在披露中并沒有對企業的性質加以區分,從而導致某些信息的披露是不合理的,比如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或者通貨緊縮的話,就會影響母子公司的財務情況。
2、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
通貨膨脹對企業進行外幣折算所選擇的匯率還是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并且會隨著通貨膨脹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中,他們的銀行貸了款名義利率等于實際利率與通貨膨脹之和,在這種情況下,兩個國家的幣種進行匯兌,會受到利率的影響。基于此,國際企業會計準則有明確規定。我們在選擇折算匯率之前應當對通貨膨脹問題有一個充分的認識,考慮其對折算匯率的可能影響,此后在對折算匯率進行確定、選擇和運用。有時候,通貨膨脹的影響很小,難以對折算匯率產生較大的影響,這個時候企業無需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直接確定相關的折算匯率。但是,我國在相關要求方面略顯不足。我國應當借鑒國際企業準則的相關要求,在進行折算匯率選擇時,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之后再進行折算匯率的選擇,這樣便能夠使外幣折算顯得合理與科學。
3、使財務報表折算邏輯與外幣項目余額的折算邏輯相一致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于外幣報表的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之下,也就是先對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進行外幣折算,然后將折算的金額轉移到資產負債表當中,然后再對資產負債表進行折算形成的相關差額,這種方式形成的折算差額并不影響企業的當期損益。但是,這種方式下形成的“外幣報表折算差額”項目的經濟意義并不重大。為了使財務報表折算邏輯和外幣項目余額的折算邏輯相一致,應當將折算的差額計入到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之下,即單獨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項目之下,并相應單獨列示于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之下。
四、結論
由于國際間的貿易日益頻繁,企業的外幣折算問題顯得日益突出,對外幣折算的問題進行研究能夠促進企業相關交易的順利進行和財務會計的處理,從而有利于解決企業在現實會計中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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