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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探究論文

時間:2023-05-02 08:06:32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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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探究論文

  摘要:隨著“營改增”的完成,越來越多的企業并入繳納增值稅的范疇。本文研究在不含稅的情況下,淺析企業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從籌劃的必要性、存在問題以及具體籌劃選擇對策展開論述。

企業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探究論文

  關鍵詞: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

  一、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1.有利于企業完善經營管理。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于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材料的企業,只能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當企業對增值稅身份選擇進行稅收籌劃時,會努力完善內部的經營管理,使應納稅額計算正確、相關稅法了解明白、會計處理流程規范,會計處理正確并及時進行納稅人身份的認定等,以達到會計核算健全,滿足稅務上相關納稅人身份的要求。所以說,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經營管理活動的平穩進行。2.有利于企業獲得經濟利益最大化。納稅人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體驗者,其身份選擇的基本目的是獲得最大化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說,凡是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能夠取得預期收益的,這種選擇的稅收籌劃都是值得的、必要的。

  二、不同納稅人身份選擇中的稅收籌劃問題分析

  1.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問題。現在很多企業的財務管理現狀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不規范現象,影響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對于會計核算不符合要求,不可以提交準確稅務資料的企業,只能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這直接致使企業稅務籌劃活動難以開展,不利于企業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

  2.稅收籌劃水平不高。從目前狀況來看,我國企業稅收籌劃整體效益仍處于發展階段,對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的理解、運用還不夠。主要表現在:一是當前許多企業在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時,總是單純的認為一般納稅人是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其所納增值稅肯定小于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的小規模納稅人,缺乏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二是許多稅收籌劃者雖然主動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但所享受籌劃創造的利益卻不多。這樣片面地進行納稅人身份稅收籌劃方法使得企業無法享受到更大的稅收利益。因此,準確選擇納稅人身份必須首先提高稅收籌劃水平。

  三、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時的稅收籌劃對策

  在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選擇上,企業所承擔增值稅稅負的標準可通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以及抵扣率判別法這兩種方式予以確定,并以此來判定企業選擇何種身份最為有利,本文都是在不含稅的情況下進行的分析。

  1.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無差別平衡點的計算及抉擇。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是指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交稅一樣數額時的增值率。不含稅時: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即: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稅稅率當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17%(或13%、11%、6%),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時,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計算得出為17.65%(或23.08%、27.27%、50%)。即當增值率高于17.65%(或23.08%、27.27%、50%)時,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納稅少,反之,當增值率低于17.65%(或23.08%、27.27%、50%)時,企業選擇作為一般納稅人納稅更合理。2.不含稅銷售額抵扣率無差別平衡點的計算及選擇。抵扣率=1-增值率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不含稅銷售額×(1-抵扣率)×增值稅稅率=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此時的抵扣率為無差別平衡點抵扣率,當增值稅稅率為17%,征收率為3%時:抵扣率=1-3%÷17%=1-17.65%=82.354%當增值稅稅率為13%,征收率為3%時:抵扣率=1-3%÷13%=1-23.08%=76.92%當增值稅稅率為11%,征收率為3%時:抵扣率=1-3%÷13%=1-27.27%=72.73%當增值稅稅率為6%,征收率為3%時:抵扣率=1-3%÷13%=1-50%=50%也可以理解為,在銷售額不含稅的情況下,當抵扣率為82.35%(或76.92%、72.73%、50%)時,兩種納稅人承擔的稅款是一樣的;當抵扣率低于82.35%(或76.92%、72.73%、50%)時,則小規模納稅人稅負輕于一般納稅人,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反之,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總體來說,在增值率較低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有優勢,主要原因是前者可抵扣進項稅額,而后者不能。但隨著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納稅人的優勢越來越小。當抵扣率低于抵扣率無差別平衡點時,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當抵扣率高于抵扣率無差別平衡點時,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

  四、研究結論

  本文通過對企業增值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說明企業可通過稅負平衡點的測算,巧妙籌劃,選擇不同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并得出以下主要結論:

  1.當納稅人的增值率等于增值率無差別平衡點時,兩種納稅人稅負完全相同;當增值率高于增值率無差別平衡點時,應盡量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反之,應盡量選擇作為一般納稅人。

  2.當抵扣率等于抵扣率無差別平衡點時,兩種納稅人稅負完全相同;當抵扣率低于抵扣率無差別平衡點時,適宜選擇作小規模納稅人;反之,適宜選擇作一般納稅人。選擇納稅人身份應與企業經營業務和客戶性質相結合。稅收負擔只是一種重要因素,但企業經營業務和客戶性質是更重要的選擇因素,應根據本企業增值率和客戶對增值稅扣稅憑證的需求情況,綜合考慮。

  參考文獻:

  [1]趙文英.不同納稅人身份選擇對增值稅的影響[J].中國集體經濟,2013,(03):92~93.

  [2]彭新媛.納稅人各種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J].會計之友,2013,(18):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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