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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強化“責令改正”措施的應用
淺論強化“責令改正”措施的應用 “責令改正”,是行政主體命令行政相對人改正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具體行為,它具有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強的特點,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責令改正措施在使用過程中也普通存在使用不規范、管理未完全到位的情形,其重要性沒有獲得重視,隨意性強,影響到了責令改正措施的嚴肅性。現就強化“責令改正”措施的應用作粗淺探討,通過厘清其法律屬性、期限和應用情形,提出強化使用的方式方法以更好地服務于工商工作。
一、“責令改正”措施的法律屬性
“責令改正”是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要求立即或限期改正的具體的行政行為,有別于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般行政命令(抽象行政行為),因此“責令改正”措施是可訴可復議的行政行為,屬于可能“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情形。
“責令改正”不屬于《行政處罰法》里規定的七大行政處罰種類之一,也不屬于《行政強制法》中的五大行政強制措施之一,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這屬于“責令改正”措施的一種特定應用情形。
二、“責令改正”措施的期限
“責令改正”措施的期限分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兩種。對于行政相對人當前進行的行為已經違反或不改正即將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應當要求立即改正;對于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反了程序性登記或審批條件的,應當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改正。
通常情形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因此具體到“責令改正”措施,對于限期改正的行為,期限表述上應以三個月為妥,期限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常見“責令改正”措施的適用情形
“責令改正”措施應用廣泛,具體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主要為工商登記事項、經營行為監管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等三大類,使用中分為單獨適用、作為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和并行適用三大情形,具體如下:
(一)單獨適用情形
單獨適用責令改正措施的情形,指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在法律責任方面僅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等規定,沒有行政處罰規定,這一情形適用對象通常為情節輕微或政策扶持的主體。
我國現行環境法律、法規體系中,僅有零星條款存在這樣的規定,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這一規定相比較《公司法》或《個體工商戶條例》中虛假登記處罰條款明顯為輕,體現了國家對農民合作社主體大力扶持的總原則,也是符合中國國情的。
(二)作為行政處罰前置程序的情形
這一情形即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行為人仍拒不履行改正義務,則將啟動行政處罰程序。此類情形通常為對社會秩序危害性不大、不宜直接適用行政處罰的行為實行高限度容忍而規定的,體現了引導、規范的國家意志,程序上體現為這類行為必須先行責令改正,未要求改正直接加以行政處罰的屬于程序違法。 這類情形常見于工商登記事項類監管法規中,如《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行為監管法規中也有體現,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七種情形,用詞上體現在“拒不改正”上:“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實踐中,少數食品流通經營戶存在對登記食品進銷臺賬、履行一票通制度等義務消極執行時,基層監管時可先行責令其改正。
(三)與行政處罰并行適用的情形
這類情形大量見于工商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中,表述方式為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為前后句,適用過程中要注意并處和可單處兩種情形,未規定并處的規定體現了自由裁量彈性,基層工作時可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裁量。如《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對公司“兩虛一逃”行為要求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以加處罰款;而《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對違反廣告發布規定的行為,規定了并處的條款,處罰和責令改正缺一不可。
四、如何強化“責令改正”措施應用?
“責令改正”措施可以分為口頭責令改正和書面責令改正兩種形式,從留存監管痕跡、防范監管風險的角度而言,一般應適用書面責令改正形式,具體表現為現場檢查時向管理對象發放《責令改正通知書》。
強化“責令改正”措施的應用要做到以下三點:
1、規范文書使用
責令改正通知書有文號、當事人名稱、違法情節、構成行為、責令依據、責令期限和措施以及救濟渠道的描述,還包括送達的相關事項,基層適用時可以通過規范文號編制、羅列常見違法行為的法淺論強化“責令改正”措施的應用律依據和改正目標,方便現場填寫。
2、健全臺賬登記
基層工作時要將已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及時歸檔,記錄文號、當事人、違法情節和責令改正期限等事項,登記“責令改正”措施臺賬,建立“責令改正”措施數據庫。
3、強化后續監管
基層應當對限期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在到期期限時間內進行回訪,檢驗責令改正措施的效果,對于仍未改正的違法行為,堅決立案查處。
五、強化“責令改正”措施應用的意義
1、“責令改正”體現了“攻大奸、戒小過”的工作理念,通過對輕微違法行為加以引導、糾正,消除違法傾向和苗頭,真正扶持地方經濟健康發展;
2、強化“責令改正”措施是留存監管痕跡、防范監管風險的需要,是基礎監管發現、處置、后續檢驗的重要一環,登記臺賬和文書是最有力的監管痕跡;
3、強化“責令改正”措施的應用是規范行政處罰程序的需要,對于現場檢查時發現的必須先行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文書要發放到位,避免后續處罰的被動;
4、強化“責令改正”措施的應用是維護工商監管行為嚴肅性的必然要求,是提升行政相對人守法意識、宣傳工商法律法規的良好載體。
參考資料:
1、《淺談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及適用》高進寶 山西省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
2010年06月21日 來源: 中國工商報
2、《責令改正的適用應視情況而定》 林泗彬 福建省東山縣環境監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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