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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控股公司財務治理結構制度缺陷與完善
一、研究的基本前提
1.國有控股公司研究主體的界定國有控股公司是國有經濟戰略調整后,國有資本優化配置的結果,是指國有資本處于絕對控股或控股地位的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提供的產品主要是為了彌補市場調節失靈而產生的供給不足。從英國和俄羅斯鐵路運營公司改革的成敗經驗來看,國有控股公司是重要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
2.財務治理結構概念的界定與財務治理結構相近的詞有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機制和公司機關制度等等。之所以有不同的稱謂,是因為研究人員研究問題的角度不同和對CorporateGovernance翻譯的不同。從現代企業制度來看,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法人財產權與終極財產權相分離的基礎之上形成的;所有者將財務資源委托給具有專長的經營者經營管理,是一種財權的委托和受托關系,其本質是一種財務活動。但是,如何確保經營者按照所有者的利益目標去做,如何將財產的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進行科學分配,就產生了基于財權分配的企業制度安排框架。這一框架的主要內容即財務治理結構。根據現代財務分層理論[1],將財務治理結構分為所有者財務治理結構和經營者財務治理結構兩個層面進行研究。
3.國有資本人格化行為假設國有資本的產權特征表現為公有制,以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為其基本特征。集體所有權是由每個人所擁有的產權份額構成的,作為產權所有者必須采取集體統一行動才能行使其產權權能;作為產權集體所有者中的單個人既沒有特殊的權力決定生產資料的使用和處置,也不能單獨索取剩余收入中的相應份額。所以,產權集體所有者必須通過法律或其它合約的方式授權某個組織行使其產權權能,即國有資本的人格化[2]。國有資本人格化的主體有哪些特征呢?和私人資本的產權主體有哪些不同?按照西方經濟學的假設前提,私人資本的產權主體特征表現為“經濟人”,即人是自私的,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為目標。如果研究國有資本人格化特征以經濟人假設為前提,集體產權必須分割成不同的份額并轉讓給個人,即私有化,否則理論推演的結果只能是相互矛盾。為此,提出“集體經濟人”概念以區別“經濟人”概念。集體經濟人作為國有資本人格化的代表,其行使集體產權權能時,首先要充分代表個人的經濟價值取向。個人資本是逐利的,國有資本同樣是逐利的。但是,當由于市場失靈造成某種產品或服務不足從而使整個社會福利下降時,國有資本又必須從改善整個社會福利出發,服務于集體。有的經濟學者認為,社會福利應當由政府來解決,而不是企業。我們認為政府和企業只不過是由于社會分工不同而造成的不同制度安排的結果,如果企業這種制度安排對解決社會福利問題更有效,更能增加集體中每個人的效用,就應當由企業承擔,否則,應由政府承擔。作為市場競爭中的主體,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提供社會福利產品或服務時,應當享受政府的優惠政策以彌補其經濟損失。所以,集體經濟人假設與經濟人假設不同,但是并不違背經濟人假設。
二、國有控股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制度缺陷
1.所有者財務治理結構的制度缺陷
國有股股東有雙重身份:既是國有資本的產權代表,又是國有資本運營管理的代理人。作為產權代表其本身沒有控制權和剩余追索權,也就沒有動力行使股東的權利。作為代理人,國有資本運營的成敗對其個人的經營業績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所以,他有動力行使股東權利,以期未來控股上市公司業績的提高能夠給自己帶來更大的人力資本回報。但是作為國有資本的代理人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存在一定的競爭,因為國有股股票和法人股股票的非流動性,國有股股東無法獲得資本利得,投資收益的來源只有微薄的股息,甚至股息都得不到。而且控股上市公司業績只能按照控股比例記在控股公司的賬面上。所以,作為國有股大股東的代表有將控股上市公司的利益轉移到母公司的行為動機。事實上,我國有不少上市公司已經成為控股母公司的“自動取款機”了,即控股母公司憑借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將上市公司的資金、利潤等轉移到控股公司或下屬企業中去。大股東的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中小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利益,造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癱瘓”。大股東的這種行為動機也是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性原因之一,控股上市公司資金的不斷“抽血”,和無效地收購控股公司旗下的資產,造成上市公司對資金需求的不斷增加。為了籌集到更多的資金,上市公司只好鋌而走險,虛擬會計利潤,從股市上籌集更多的資金。中小股東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較小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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