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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業集團財務管理方式探索
目前,國家從宏觀財務管理的角度已經或正在進行著各種探索,擇其要者可包括:對行政和事業單位的會計委派制、對國有大型企業派駐財務總監或監事會、實施政府采購等等。這些做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那么對于為數不鮮的非公有制企業集團而言,能否從集眾人智慧結晶的國家宏觀財務管理模式中汲取有益的營養,并借此來提高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水平呢?
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派駐財務總監制度
對由集團投資控股的各子公司實行派駐財務總監的制度,該制度的要點包括如下幾點:
第一、 派駐的財務總監由集團董事長和總會計師雙重認可方能生效。其中,前者負責考核被派駐人員對集團事業的忠誠度,后者負責考核被派駐人員的業務勝任能力。按此方式產生的財務總監,一方面避免了受被投資企業行政管理當局左右,另一方面保證了以較強的責任心和業務能力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有效的財務監督,借此維護集團作為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 派駐財務總監的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由集團總部解決。此舉從利益機制上切斷了派駐的財務總監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聯系,確保派駐的財務總監從內在的動力上全力維護集團的利益。
第三、 派駐的財務總監作為被投資企業的員工,應全力配合該企業管理當局做好日常的財務管理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被投資企業管理層發出的指令。此舉,一方面保證了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使得財務總監能真正參與到被投資企業的日常活動中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將不良現象消滅在萌芽狀態。
對被投資企業實施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制度
實施這項制度,一方面節省了集團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人員費用;另一方面提高了審計結論的科學性,避免了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所可能產生的人際關系緊張或審計結論失真。
在實施這一制度的過程中,由集團總會計師組織必要的人力資源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結論進行適當的復核,進而通過相應的委托條款,從機制上督促會計師事務所認真履行審計程序、確保審計結論的科學合理。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采取區別對待、按責論處的原則。
其中,對于收、支不合理的事項,由被投資企業的管理層負主要責任、財務總監負相應責任;對會計憑證和帳務處理程序不合法的事項,由財務總監負全責。年度終了時,將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結論作為財務總監全年政績考核的主要依據,并據此由集團給予相應的獎勵或懲罰。
實施由集團行政部進行辦公用品統一采購制度
采用這項制度時,由各被投資公司提出辦公用品采購計劃,按期上報集團行政部,由集團行政部統一安排采購。這樣,一方面由于批量采購可以相應的降低采購成本;另一方面可由集團行政部進行各公司之間的橫向比較,杜絕不必要的浪費現象,同時有利于制定出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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