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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謹慎性原則在我國的正確運用-兼議謹慎性原則在新準則和新制度中的體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競爭和風險的日益加劇,會計所處的客觀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程度越來越高,以投資者為主體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視與不確定性相關的風險信息的揭示,從而,謹慎性原則的應用成為必然。在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和《無形資產》等具體會計準則中,謹慎性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的體現。但謹慎性原則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其如何正確運用成為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一、謹慎性原則的基本要求
謹慎性原則起源于中世紀財產托管人解脫其受托責任的策略,二十世紀初至三十年代前是一項占支配地位的會計原則,當時主要表現為對資產的低估;經濟危機之后,謹慎性原則所體現的內容擴大到對收益的確認和會計報表披露。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會計目標從報告經管責任向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轉化,謹慎性原則也逐漸成為對披露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質量特征的會計信息的修訂性原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和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由此我們看到,我國會計規范中關于謹慎性原則有以下幾個要求:
(一)謹慎性原則存在的基礎是不確定性,所處理的是“可能發生”的事項。
(二)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項,特別是費用和損失,在會計上確認和計量的標準是“合理核算”,對可能發生的費用、負債既不視而不見,又不計提秘密準備。而對“合理”的判斷則事實上取決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
(三)運用謹慎性原則的目的是在會計核算中充分估計風險的損失,避免虛增利潤、虛計資產,保證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
二、謹慎性原則在我國運用情況的回顧及在新會計準則和新制度中的體現
謹慎性原則在我國的運用開始于1992年,在近十年的應用中,可以按其運用程度和范圍的不同,分為三個階段:
(一)1992年至1997年
1992年發布,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首次明確了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同時,在行業會計制度中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即存貨計價方法采用后進先出法、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加速折舊法。
(二)1998年至2000年
1998年陸續頒布的《投資》等一系列具體會計準則及《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謹慎性原則得到進一步的運用,具體包括;
1、在1992年會計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擴大了資產項目計提準備的范圍,即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同時,擴大了壞賬準備的提取范圍,在提取方法及比例上更加靈活。
2、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加速折舊法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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