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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考研輔導:民法學部分物權問題
這一期我們來談談法碩民法學考試中物權的問題。物權是一定社會的財產所有和支配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根據對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物權分為所有權與他物權,進一步的對他物權按照標的物的支配內容上的差異進行分類可以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與債權相比,物權最顯著的特征是具有優先力和追及力。物權的相關概念需要考生們充分理解和掌握。下面結合一個辨析題來分析一下:
[辨析]所有權是完全物權——非定限物權,意味著所有權人可以任意地對標的物行使其支配權。試用民法學的知識和理論對所說法加以辨析。(2003年,第79題)
[分析]
(1)該說法不完全正確。
(2)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體現了權利人對標的物進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體性、彈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續性,是完全物權。
(3)所有權不是定限物權。定限物權是權利人對標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間的物權,它是所有權之外的各種物權形態。
(4)所有權作為完全物權——非定限物權是正確的,但并不意味著所有權是一種絕對的,不受任何制約的權利。根據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基于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相鄰關系等方面的需要,對所有權的內容進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歷年真題分析:
2006年真題:
31.擔保物權人在其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以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這體現的是擔保物權法律屬性中的(C)
A.變價受償性B.物上代位性C.不可分性D.從屬性
[分析]在擔保物權一部分消失時,其余部分仍然擔保,債權的全部,擔保物的價格上漲,債務人無權要求減少擔保物,擔保物價格下跌,債務人也無提供補充新的擔保物的義務,擔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別屬于數人時,其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擔保著債權的全部。
44.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擔保物權包括(B)
A.抵押權、質權和典權B.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C.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D.抵押權、典權和留置權
[分析]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典型的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55.下列權利中,其客體可以是動產的是(ABCD)
A.所有權B.抵押權C.質權D.留置權
[分析]所有權是完全物權,是指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于其所有的財產可以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手段,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擔保法》第34、37條對抵押權的標的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請參見法條。動產質權的設立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生效。
留置權神效的積極要件之一是:須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56.簡述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分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根據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筑物在結構上區分為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時,每一項所有人享有的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各個所有人之間基于其共同關系而產生的成員權的結合。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有:
(1)復合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由前述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要素構成,區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體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三個要素(三項權利內容)共為一體不可分離。
(3)專有權的主導性。在構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三要素中,專有權具有主導性。
2005年真題:
42.在我國,典權屬于(B)
A.擔保物權B.用益物權C.動產物權D.完全物權
[分析]典權,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典權的內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屬于用益物權,而非擔保物權。典權的客體是不動產,典物的所有權仍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權僅僅是定限物權。
50.對主物與從物的關系,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D)
A.從物屬于主物的構成部分
B.從物所有權只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才隨主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C.從物必須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從物與主物的所有權人是同一人
[分析]主物與從物是根據兩個獨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從關系進行的劃分。只有屬于同一個所有人的兩個獨立存在的、要互相結合才能發生效用的物,才構成主物與從物的關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產生主物和從物的關系。區分主物和從物的法律意義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沒有相反規定時,從物的所有權隨主物的所有權一并轉移。
55.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ABD)
A.物權法定B.一物一權C.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D.物權公示、公信
[分析]選項C并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57.抵押權的含義和法律特征。
[分析](1)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的特征:
①抵押權是一種從屬于債權的擔保物權,抵押權的存在、轉移和消滅均從屬于債權,具有從屬性。
②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得對于抵押物的整體主張權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變化或債權的部分變化均不影響抵押權的整體性。具有不可分性。
③抵押權并不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具有物上代位性。
2004年真題:
58、簡述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分析]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雖然同屬定限物權(他物權),但存在明顯差別:(1)設置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則在于物的交換價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換價值擔保債權的實現。(2)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權利為前提條件,而擔保物權則具有從屬性質,其存在以權利人對物之所有人或者關系人享有債權為前提;(3)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4)用益物權客體的價值形態如果發生變化,就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導致權利消滅,而擔保物權標的物的價值形態發生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為客體而繼續存在)。
2003年真題:
63.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C)為公示方法。
A.交付B.占有C.登記D.合意
[分析]物權變動是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由于物權是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權變動無法為他人得知,必然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對于物權變動必須進行公示。所謂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權變動的外在表現方式。一般來說,動產的變動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方式。但對于不動產,無法轉移占有,故不動產物權均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
68.下列物權屬于主物權的是(B)
A.地役權B.地上權C.抵押權D.留置權
[分析]根據物權是否能夠獨立存在,物權劃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主物權是不依賴于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物權,從物權是從屬于其他權利并為其服務的物權。擔保物權(C、D兩項)是從屬于債權而存在并為債權服務,是典型的從物權。A項雖然作為用益物權,但該權利是附屬于需役地權利之上,必須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分離。需役地分割時,地役權在分割后的地塊上仍然存在。故地役權具有與擔保物權共同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故剩下的就是地上權(B項),作為用益物權,不具有從屬性,是主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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