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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考研輔導:民法代理真題解析
代理是民法中的重點,歷年考試也都會考察這個知識點。本期法碩專題就結合歷年考試真題與各位探討一下,希望能有助于各位的備考。
2006年真題:
58.我國民間有一種說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請運用代理的理論知識對其加以辨析。
答案要點:
(1)這種說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確。
(2)此說法涉及的是委托代理。所謂委托代理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
(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應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恪盡職守、積極履行代理職責;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權,親自完成代理事務,不得擅自轉委托,更不得濫用代理權。
(4)但并非任何行為都可適用委托代理。根據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應當由特定的人親自為之的行為不能適用委托代理。
解析:
我們可以結合本題答案看看如何答好辨析題,(1)首先給出該說法的判斷結論;(2)對相關概念進行解釋,比如本題先寫下委托代理的概念;(3)分析該說法有什么合理之處;(4)分析該說法有哪些不正確的地方。
回答辨析題,不需要長篇大論,但是要注意回答的章法,以使得閱卷人非常容易得看到得分點。
結合本題,我們還要知道濫用代理權的三種具體行為: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而為的代理行為。其中,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屬于濫用代理權這一點可能很多考生不太理解,其實這兩種行為只是有可能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實際中是以自己一人的意志取代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使得代理人可能因此而牟利。
還要了解哪些行為是具有人身性質的不得代理的,比如婚姻登記、立遺囑和收養子女等行為。
2005年真題:
41.根據代理權產生依據的不同,可將代理分為()。
A.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與委托代理B.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C.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D.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
答案A
解析: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與委托代理,是根據代理權產生的原因進行劃分。委托代理是最常見的,由委托而產生的;法定代理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比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人;指定代理是在一些需要代理人而沒有代理人或代理人無法確認的情況下,由法定機關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標準區分;
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是根據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人與本人之間的代理關系進行劃分。該知識點05年及以前都存在,在06年大綱中被刪掉了,但今年大綱又把它恢復了,所以考生要特別關注一下。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與自己訂立合同;雙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就同一項法律行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為同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都是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從本題也可以看到代理這一章的內容是非常龐雜的,這么多“代理”必須要分清關系,否則做題肯定會出錯。
下面再看看代理中的一個重點:表見代理。
2005年真題: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試運用民法原理分析該條法律規定(要求分析條文所規定制度的概念、制度構成和制度價值)。
答案要點:
(1)本條是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
(2)表見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
(3)該制度起協調本人利益和相對人利益的作用,通過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起到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1分)
(4)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①代理人無代理權。(1分)
②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1分)
③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代理人有代理權。(1分)
④相對人基于信任而與該無權代理人成立法律行為。(1分)
(5)表見代理成立后,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1分)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后果,享有其權利,承擔其義務。(1分)被代理人有權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因無權代理而造成的損失。(1分)
法條分析題是比較基礎的,類似的04年還考過一道表見代理的基礎題:
57、簡述表見代理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該題就不再贅述了。
最后我們再看一道05年大案例題:
60.李勇系在校學生,16周歲時曾作為姚剛(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代理人與某商場簽訂過一份買賣照相機的合同。李勇17周歲零11個月時曾與陳瑞簽訂過一份買賣合同,內容是李勇用一萬元購買陳瑞所有的一套音響,李勇的父母對此未作任何表示。問:
(1)李勇與姚剛之間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李勇與商場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勇與陳瑞簽訂合同一個月后,對該合同效力的確認權屬于李勇還是其父母?為什么?
答案要點:
(1)委托合同效力待定(3分)。因為李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獨立簽訂委托合同能力,其簽訂的合同效力應視其父母是否追認而定(2分)。
(2)李勇與商場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3分)。因為其委托人事先授權,行為的效果則直接由委托人承受(2分)。
(3)行為效力的確認權屬于李勇自己(3分)。因為一個月后,李勇即在法律上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需其法定代理人確認其行為效力(2分)。
解析:
(1)同答案。這里提醒各位考生要牢記行為能力的年齡和特殊情況。
(2)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如果代理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無法履行代理職責。據此,李勇不能實際享有姚剛授予的代理權。但根據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李勇與商場簽訂的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3)李勇與陳瑞簽訂的音響買賣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李勇簽訂該合同時為17周歲零11個月,過一個月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存在法定代理人,當然也談不上其法定代理人確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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