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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須知
一、如何辦理就業審批手續??1.錄用到黨政機關及參照執行公務員條例的群團單位的畢業生,憑政府人事部門開具的《錄用國家公務員通知書》,填寫《福建省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呈報表》,附推薦表原件,報相應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2.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接收錄用的畢業生,填寫《福建省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呈報表》,附推薦表原件,經單位主管部門簽章后,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3.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聘用及到非國有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填寫《福建省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呈報表》,附推薦表原件,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簽章后,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單位地址在福州的可由省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報省人事廳審批)。
??二、如何辦理改派手續
??畢業生辦理就業審批后因專業學用不一致等特殊原因,畢業離校三年內可調整就業單位。
??申請調整就業單位應填寫《福建省普通大中專畢業生調整就業呈報表》,并由原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現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簽章后,按如下程序辦理調整手續:
??1、跨省調整的,省屬和中央在閩單位之間調整的,地(市)縣屬單位調整到省屬和中央在閩單位的,報省人事廳審批。(注:如現接收單位為三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可由省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報省人事廳審批。)
??2、省屬和中央在閩單位調整到市地縣屬單位及市地縣屬單位之間調整的,均報現接收單位所在地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三、如何辦理落戶手續
??根據省政府閩政辦[1999]74號文件規定,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按以下原則落戶:落實接收單位的,在接收地有非農業戶口直系親屬的,應落在直系親屬戶中;接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單獨立戶;接收單位有集體戶口的,可遷入單位集體戶(具備自有產權住所或具有三年以上合法租賃住所的非國有企業單位,可持產權證明或合法租賃住所證明和工商營業執照,向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設立集體戶);對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人才中介機構或戶主簽章同意的,其戶糧關系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中介機構集體戶或親友處。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戶糧關系應先遷回家庭所在地;落實接收單位后,戶糧關系可從家庭所在地遷入接收地。
??(一)畢業生戶口遷出、遷入程序
??1、畢業生戶口的遷出
??(1)畢業生戶口在學校的,畢業時由學校出具有關證明及時予以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2)畢業生戶口不在學校的,憑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的“報到證”、畢業證書、合法居住狀況證明到遷入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辦理戶口準遷證后,持“報到證”和戶口準遷證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2、畢業生戶口的遷入
??(1)畢業生畢業離校時落實就業單位的,省內院校畢業生憑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省屬和國家部委在閩院校的,由省人事廳簽發;市屬院校的,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部門簽發;省外院校的,由相應的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并經就業單位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簽后的“報到證”、畢業證書和合法居住狀況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2)畢業生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省內院校畢業生持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簽發并注明“待就業”字樣的“報到證”(省外院校畢業生應先經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核實并注明“待就業”)到家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辦理待就業登記后,憑“報到證”和畢業證書到家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落非農業戶口)。
??待就業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的,經就業單位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在注有“待就業”字樣的“報到證”上簽注意見后,按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點規定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畢業生戶口從家庭所在地遷出,系農業戶口的,遷入地直接落非農業戶口)。
??(二)畢業生因專業學用不一致等特殊原因,畢業離校三年內調整就業單位的,由相應的政府人事部門辦理畢業生就業調整手續,并經現就業單位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在“報到證”上簽注意見后,持“報到證”、畢業證書和合法居住狀況證明到遷入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辦理戶口準遷證,憑“報到證”和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
??(三)畢業生應按照戶口遷移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手續。
??1、對持原“派遣報到證”(包括落實就業單位和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就業通知書”、“待就業證明”等未落戶的和戶口滯留在學校的畢業生,應于2001年底前按上述規定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手續;
??2、2001年以后畢業的畢業生應于畢業當年底之前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手續;
??3、畢業生“報到證”遺失,由原簽發的政府人事部門或省人事廳補發,并在補發的“報到證”上注明“原待就業”或“原已就業”就業狀況字樣,分別按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點和第二條規定,在補發“報到證”后一年內辦理好戶口遷移、落戶手續。
??上述情況,逾期需辦理的,畢業生應書面說明原因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遷入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受理,經核實審批后,辦理戶口準遷、落戶手續。
??(四)根據《國家糧食局關于取消〈市鎮居民糧食供應轉移證明〉的通知》(國糧調[2001]38號),從2001年5月1日起不再辦理畢業生就業糧食遷移手續。
??(五)“報到證”從今年七月一日開始使用,“就業通知書”、“待就業證明”同時停止使用。持“待就業證明”的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后,到相應設區的市政府人事部門核換“報到證”。
??(注:以上所指就業,均以是否辦理就業審批及改派手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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