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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前需弄清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差異
現在很多高校應屆畢業生已經走上崗位,有的還在忙于找工作。記者了解到,很多畢業生對試用期和見習期并不了解,有的甚至覺得沒什么不一樣。業內人士表示,試用期和見習期區別很大,畢業生最好在上崗前弄清兩者區別,不至于讓自己落入法律陷阱,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
所謂“試用期”,又可稱適應期或考察期,受勞動法保護,特指在勞動合同履行初期,合同雙方具有一定選擇權的期限。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單位若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在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畢業生要注意,“試用期”不是“廉價期”,更不是“白用期”!試用期工資的三個“不低于”:依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要按照三個“不低于”來約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見習期
業內人士表示,關于“見習期”,首先,它與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試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個法律層面的概念。
見習期一般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實際上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只不過它并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見習期制并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如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事業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后即作為正式員工。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并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
見習期與干部身份有關。畢業派遣后的大學生見習期滿1年,轉正定級后,可以獲得真正的干部身份。只有有派遣證的畢業生才有資格見習,因為派遣證是干部身份的標志(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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