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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級別鑒定
傷殘級別鑒定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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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屬于工傷,可依照國務院375號令:《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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