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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等級鑒定
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傷殘鑒定申請書】關于勞動能力等級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申報與受理
1、條件與范圍:
(1)、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傷情相對穩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滿仍不能工作的;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3)、工傷與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及護理依賴程度鑒定;
(4)、工傷職工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確認以及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后或者舊傷復發仍需治療的確認;
(5)、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
(6)、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的鑒定;
(7)、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鑒定。
(二)申報要求:
1、用人單位在征詢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意見后,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
2、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可以直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
(三)申請鑒定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按照要求填寫《蘇州市職工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附以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傷殘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張;
3、傷殘職工完整的原始病歷、診斷結論等材料復印件;
4、工傷認定決定書,患職業病者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5、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被鑒定人與工亡職工之間直系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受理
1、申請人符合鑒定條件并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受理,并按省蘇價費[1996]156號文件規定收取勞動鑒定費;對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2、根據工傷職工傷殘情況進行分類登記,并出具《勞動鑒定體檢預約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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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勞動能力鑒定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鑒定,在總結分析10余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 16180 —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并與我國勞動能力鑒定法規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并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 1. 3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工傷、職業病證明的規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重新鑒定的規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的損傷,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能減退改為智能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 4. 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修訂了6. 5. 4中毒性腎病和6. 5. 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5%,但≥1%;
——對附錄A判定基準補充的A. 1智能損傷表述內容作了調整;
——取消了判定基準補充的A. 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同時增加了“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的表述;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為572條;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對“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的表述改為“于國家工傷保險法規所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達到與相關法規相銜接,以便于判斷與執行。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協和醫院、北京醫院、北京積水潭醫院、北京市紅十字朝陽醫院、北京市宣武醫院、中日友好醫院、北京市安定醫院、北京市口腔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北京同仁醫院、北京友誼醫院、北京天壇醫院、北京市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貞醫院、北京市兒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安壽、李舜偉、田祖恩、張壽林、游凱濤 、魯錫榮、朱秀安、楊秉賢、安宗超、白連啟、陳秉良、劉磊、呂名端、宮月秋、姜宏志、李錦濤、李忠實、梁枝松、沈祖堯、隋良朋、孫家幫、嚴尚誠、楊和均、于慶波、趙金垣、左峰、張敏、陳泰才、任廣田、趙振華。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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