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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1、 提出申請
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2、 進行審查: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鑒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鑒定申報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的事項是否屬于勞動鑒定的內容;
(2)申請的勞動鑒定是否屬于本鑒定委員會受理;
(3)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 鑒定程序: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鑒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鑒定人有關鑒定事宜。(如:鑒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并組織協調鑒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鑒定醫院、聘用勞動鑒定專家組成技術鑒定組;
(4)勞動鑒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鑒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鑒定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鑒定并寫出鑒定意見;
(5)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4、 鑒定回避: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鑒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鑒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鑒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系的;
(3)與被鑒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作出鑒定結論的。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勞動鑒定專家的回避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對回避申請應七日內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鑒定人。
5、 鑒定結論
(1)勞動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2)用人單位或被鑒定人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的最終結論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
(3)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經作出的鑒定結論,發現確有錯誤,需重新鑒定的,應提交鑒定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鑒定。決定重新鑒定的,由鑒定委員會決定撤銷原鑒定結論。鑒定決定書由鑒定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鑒定委員會印章。鑒定委員會宣布原鑒定結論無效后,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專家組重新進行鑒定,新鑒定結論自專家組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作出后,應按規定送達,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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