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異地高考引媒體熱議 確保公平公正還需細化
網上輿情要覽:異地高考需要更高層面的制度供給,以可行的、有效的制度來破除局部利益矛盾,清除異地高考的種種藩籬,使異地高考早日化為現實。
新聞背景: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近日就《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頒布實施兩年來教育改革發展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對于外界關注的隨遷子女異地高考問題,教育部部長袁貴仁表示,要在符合一定準入條件的情況下,因地制宜地解決。
媒體論道:
讓國民就地享受權利
異地高考問題其實是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問題的延續。2003年,國家為解決跟隨父母進城務工的孩子們的義務教育問題,提出了“兩為主”的政策,幫助他們在流入地公辦學校就讀,成效頗為顯著。如今,這些孩子剛好到了高考升學年紀,并共同面臨在哪高考的難題。
不同于高考移民,鉆政策的空子破壞教育公平,異地高考是為了實現有戶籍學生與無戶籍學生的同等權利,促進教育公平。
從家長方面的準入條件來看,家長有諸如穩定工作、穩定住所、穩定收入、繳納各種保險、常住人口等限定。眾所周知,進城務工人員的工作形態并不穩定,很多工種提供的待遇、條件也無法達到國家規定的相關要求。這意味著,異地高考的一些硬性規定與進城務工人群的普遍狀況無法對接,光是家長這一項,就可以將很多無戶籍學生拒于政策之外。
異地高考的稱謂本身,就是一種戶籍視角。沒有戶籍,那么就用穩定的工作、住所、收入、保險等“類戶籍”標準,以另一種形式實現一部分戶籍管理所期的功能。然而,在客觀上,它又與流動人口生存狀況及其內部復雜結構不符。
此次異地高考政策覆蓋人群是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但就整體流動人口而言,情況可能更為復雜。中國大規模人口流動持續了30多年,這其中,從農村向城市的流動,也即進城務工并不是唯一形式,其他還包括從城市到城市的流動,這種流動形式目前越來越多,在未來,也不能排除城市人口向農村流動的情況出現。如果囿于戶籍視角,糾纏異地高考上的各種問題可能很難真正解決。
其實不光是教育問題,養老、醫療乃至許多社會、政治、經濟權利的實現,都面臨戶籍地與生活地的分割問題。而沒有戶籍或者脫離戶籍所在地生活,往往意味著某些權利的“喪失”或打折,這本身就是社會不公的表現。
必須承認,戶籍制度已經形成了穩固的利益格局,一夕之間取消,阻力和困難可想而知。然而,站在社會權利公平角度,朝向人口流動這一不可逆轉的趨勢,一個人在一個地方居住、生活,展開自己的人生,便理所當然地享受這個地方的.各項福利,也就是說,包括教育權在內,應讓民眾能夠就地平等地享受各種權利。(長江日報 付小為)
“異地高考”莫成畫餅充饑
“異地高考”具體政策的制定,既不能交給地方,也不能交給教育部,而應該開門立法,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如果任憑職能部門閉門造車,那么對于無數流動人口子女來說,“異地高考”不是沒有流為“畫餅充饑”的可能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要求因地制宜確定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條件,各地方案原則上應于2012年底前出臺。這意味著,歷經輿論的連年呼吁,“異地高考”終于露出曙光,有望從明年起成為現實。
上述消息當然振奮人心。但面對教育部隨后給“異地高考”所設置的一系列“準入條件”,則又不免讓人爽然若失、索然寡味。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9月6日舉行新聞發布會,請教育部部長袁貴仁介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頒布實施兩年來教育改革發展情況,并答記者問。在談到“異地高考”時,袁部長答:“要有條件準入。首先家長要符合條件,學生還要符合條件。”家長要有穩定的工作、穩定的住所、穩定的收入,并且交了各種保險,學生則必須在當地就讀若干年。“穩定的工作、穩定的住所、穩定的收入、交了各種保險”,看似容易,但對于多數外來務工者尤其是農民工來說,恰恰最不容易。估計很多流動人口看到上述諸多限制條件,會有如兜頭被潑上一盆冷水:罷罷罷,我們還是回戶籍地參加高考吧!
袁部長所提到的最后一個“準入條件”最為不可解:“還有一個是城市條件,這個城市發展需不需要這個行業,需不需要這個群體。”是不是說,即使家長有穩定的工作、穩定的住所、穩定的收入,學生也從小學開始就在當地上學,但如果當地政府認為“我們根本不需要你待在這”,就可以拒絕流動人口子女“異地高考”呢?
當然,教育部之所以要為異地高考設置諸多門檻,目的只有一個:防止“高考移民”。應該說教育部有此擔憂完全可以理解,異地高考確實可能為“高考移民”大開方便之門。但問題是,“高考移民”又是怎么來的呢?如果不是現行高考制度的設計不合理、不公平,又怎么會有“高考移民”這一中國獨有的景觀呢?而“異地高考”之所以千呼萬喚不出來,其最大阻力也正來自于現行的高考制度。同任何制度改革一樣,最大的阻力總是來自于“既得利益”階層。現行高考制度同樣有一個既得利益群體,像北京、上海就是最大的既得利益者。
討論高考公平,有一點必須厘清,北京、上海是現行高考體制的最大受益者,而一些偏遠、落后的地區,雖然同樣享受政策傾斜,實則只是貌似受益者。偏遠落后地區確實應該享受特殊照顧,但正確的做法是通過政策傾斜給那里輸送更多的人才,而不是讓當地學生到發達地區上學然后留在發達地區工作就萬事大吉。
專家說得不錯,不能把異地高考政策的制定權交給地方,尤其是上海、北京這些地方。如若把制定政策的權力交給地方,那么為了保住既得利益,這些地方一定會千方百計,為“異地高考”設置重重障礙不可。但你若以為教育部就特別值得信任,那就錯了,聽話聽音,“異地高考”的具體政策八字還沒有一撇呢,教育部已經畫下底線:保障當地高考錄取比例不因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參加當地高考而受到影響。所以“異地高考”具體政策的制定,既不能交給地方,也不能交給教育部,而應該開門立法,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如果任憑職能部門閉門造車,那么對于無數流動人口子女來說,“異地高考”不是沒有流為“畫餅充饑”的可能。(青年時報 翟春陽)
異地高考準入條件有待進一步改善
9月6日,教育部長袁貴仁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享有同等的入學機會。異地高考要有條件準入,首先家長在當地需有穩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了各種保險。學生也要符合條件。還有一個城市條件,這個城市發展需不需要這個行業,需不需要這個群體。
在教育的城鄉及地區差距普遍存在且越來越大的情況下,為隨遷子女異地高考設置“準入條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作為旨在促進教育公平、彰顯“同等入學機會”的異地高考政策,其“準入條件”應當合理、合法,不能太苛刻。
依據我國《教育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上述“準入條件”顯然不符合這一法律要求,因為要求家長有“穩定的工作”、“穩定的收入”,就涉嫌以“職業、財產狀況”來區分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利。
從更為現實的合理性角度審視,上述“準入條件”也有進一步斟酌的余地。比如,“城市發展需不需要這個行業,需不需要這個群體”的條件,也缺乏合理性。一個城市外來工既然已經在當地長期工作生活、養家糊口,且子女也已隨遷了,又怎能說這個城市“不需要這個行業、不需要這個群體”呢?難道該外來工的工作生活事實,不足以證明這個城市是“需要他及其工作”的嗎?退一步說,即便外來工及其所在行業確實是某個城市不需要的,以此限制其子女高考也是合理的,那么當地戶籍人員也不幸置身“城市不需要的行業”、“不需要的群體”,那么,是否也應平等地限制甚至剝奪其子女的教育升學權利?
再如,從城市外來工的現實生存狀況來看,家長要有“穩定住所”、“交了各種保險”等條件也相當苛刻。國家統計局《2011年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顯示,我國外出農民工擁有獨立租賃住房的僅占14.3% ,只有0.7%的在務工地自購房,絕大多數外出農民工的主要居住形式是住宿舍(32.4%)、住工棚(10.2%)、合租(19.3%)等;如果宿舍、工棚等不算“穩定住所”的話,那么絕大多數外來工都不滿足這一“準入條件”。上述《監測報告》還顯示,2011年雇主或單位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比例,分別為13.9% 、23.6%、16.7% 、8%和5.6%。這意味著,即使只論單項社會保險,在當地參保的外來農民工也是極少數,那么“交了各種保險”的外來工比例勢必更低。
應該說,異地高考準入條件既然是個門檻,肯定都會存在公平公正的問題,它只能是一種臨時的過渡性辦法。現在要明確準入條件必須由嚴到松,更要明確何時取消。總之,異地高考準入條件不應該太苛刻,越苛刻越背離教育公平。(武漢晚報 張貴峰)
地高考解釋權不應交給地方
具有中國特色的異地高考,經過自下至上多年的催促,終見呼應、破題。全國人口13億多,進城務工人員2.45億,異地高考之重略見一斑。千呼萬喚,姍姍來遲,異地高考政策并沒有給公眾太大的驚喜,僅“解釋權”劃歸地方一舉,就可能消解相關政策的正效能。
多年來,高考之所以出現諸侯割據、各自為政現象,很大程度就是因為不同地區間的錄取率差異。一些中心城市,高考一本錄取率已經超過20%,而全國平均水平不到10%,河南一本率只有3%。一旦無條件放開,某些錄取率較高的城市極有可能成為“高考洼地”,從而損害本地考生利益。城市的管理
【異地高考引媒體熱議 確保公平公正還需細化】相關文章:
異地高考準入標準引熱議09-26
海南高考網上評卷流程揭秘 多程監控確保評卷公平公正06-15
熱議廣東異地高考引起熱議01-16
異地高考準入標準引熱議 家長稱怕惡性競爭09-12
高考統一命題能否讓高考更公正公平?02-09
高考評論:反對異地高考是無視社會公正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