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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德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解讀德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度,退休金依原工資等級和地區等級而定,達到退休年齡并繳納30年以上養老保險費者可以領取老年和殘疾保險津貼,
解讀德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德國養老保險制度自身不斷發展和完善,成為社會保險型養老保障制度的典范,并為世界諸多國家所效仿。19世紀末,德國的工業化迅猛發展,同時,由此導致的勞資糾紛和沖突也日益升級。為了協調勞資關系,維護社會穩定,1888年底,《老年和殘疾社會保險法案》被提交到議會。1889年5月24日,德國國會以微弱多數票通過了該部法令,并于1891年1月1日開始生效。該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對工人和職員一律實行老年和殘疾社會保險制度,費用由雇主和工人各負擔一半,國家對領取老年和殘疾保險金者每人補貼50馬克。
目前德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由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其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主體。1891年剛建立時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只覆蓋工人群體,1913年擴大到管理階層工作人員,1938年又擴大到手工業者,現在已經覆蓋了所有的受雇勞動者。
在待遇給付方面,德國的養老金包括:一般養老金、殘疾者和喪失工作能力者養老金、失業養老金和婦女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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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德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http://salifelink.com)。不同類別養老金的領取條件不同,基本條件包括年滿65歲,累計繳費35年。養老金的標準由參保人的報酬積分和養老金現值共同決定,其中養老金現值全國統一,一年一定;報酬積分取決于個人繳費期內歷年工資收入與全國平均工資比值之和。個人繳費水平越高,繳費期限越長,預期獲得的養老金就越多。養老金水平每年調整,調整幅度取決于毛工資增長率、凈工資增長率和凈養老金水平。當出現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首先動用彈性儲備金(即養老保險基金的累計結余),仍不足的部分,由聯邦財政給予補貼。德國的養老保險資金收支規模約在2500億歐元左右,在連續不中斷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下,平均的月養老金水平在老的聯邦州(原西德地區)是824歐元,新聯邦州(原東德地區)是938歐元。在經辦和監管體制方面,職工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包括各州的保險機構、聯邦鐵路保險公司和海上保險公司。雖然不同經辦機構之間的業務相互獨立,但是養老保險基金卻是可以相互調劑使用的,即基金全國統籌與經辦多樣化的有機結合。德國養老保險的監管包括行政監管和司法監管兩個方面。在行政監管體系中,聯邦直屬的經辦機構由聯邦的社會保障部或聯邦保險監管局負責監管;州直屬的保險經辦機構由該州的社會保障事務部(或者州監察局)負責監管。聯邦和州有獨立的社會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監管權力。
勞資自治是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大特色。首先,勞資自治的原則是基于歷史的原因和德國社會民主的傳統而形成的。工人運動是推動德國最早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工人階級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創建之時,就有參與養老保險決策與管理的期望和動力。與此同時,主張社會參與的社會民主主義在德國長期盛行,它為勞資自治原則的確立奠定了理論基矗需要特別強調的一點是,勞資自治是與國家立法緊密結合的,勞資自治的原則是通過國家立法確定的,而勞資自治形成的重大決策也需要通過國家立法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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