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工資最多不能超過20%
工資支付是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使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轉變成實際所有工資的過程,
扣工資最多不能超過20%
。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資是勞動者實際支配和處分工資的前提。為此國際勞動組織在1949年第95號《保護工資公約》原85號同名建議書中,對工資的支付保障作了規定。我國涉及工資的支付保障規定主要有《勞動法》、勞部發[1994]489號《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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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工資最多不能超過20%》(http://salifelink.com)。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據此,勞動者在工作中損壞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額,但每月扣除的數額以不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為限,以保證該扣除不影響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扣工資最多不能超過20%】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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