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雙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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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起,徐某一直在一家電子公司負責售后服務,
勞動者雙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
。公司產品銷售到哪里,徐某所在部門的售后服務就跟進到哪里,因此,到外地出差,對徐某是家常便飯。2015年7月,徐某在報銷出差費用時,猛然想起,自己常年在外地奔波,雙休日經常在外地出差,公司不僅沒有支付過加班費,也沒有安排過一天的補休。徐某遂去公司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詢問,公司的解釋是,雙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時每天也有80元津貼,津貼里就包括了加班費。對于公司的解釋,徐某很不滿意,于是找到江蘇省鎮江市總工會咨詢求援。鎮江市總指出,在標準工時制下,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并提供了本職勞動,應算加班。出差補助不能取代加班工資。法律貼士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對于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為加班。在這種情況下,雙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關鍵看勞動者當天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果勞動者并未提供勞動,而是處于休息狀態,該雙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雙休日的,也應計入加班時間。
至于出差補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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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雙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http://salifelink.com)。出差補助,一般指單位員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其性質是經濟補償。加班工資的性質則是工資報酬。當工作任務需要勞動者在雙休日出差時完成,用人單位既要給予經濟補償,也要支付加班工資。【特別提醒】為避免因雙休日出差而引發的加班費爭議,用人單位對那些需要長期或者頻繁出差的工作崗位,可依法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不定時工時制。
對于勞動者來說,要學會收集和保留雙休日出差的相關證據。比如出差報銷單,上面寫有詳細的工作時間。還可以收集通訊記錄、郵件、同事證明等能夠佐證自己在雙休日出差的記錄。在此基礎上,還需要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己在雙休日出差期間是在工作,而不是在休息,否則,依然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徐某提供了大量雙休日出差,并一直處于工作狀態的證據。在鎮江市總工會的協調幫助下,公司最終形成了幾方認可的處理意見:對徐某及部門同事2015年以前雙休日的出差時間,按實際天數兌現加班工資;對2015年以來的雙休日出差時間,先安排補休;半年內無法安排補休的,年底一并兌現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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