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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辦法
(廣東省建設廳2007年4月18日以粵建管字〔2007〕39號發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廣東省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價管理、招標投標、施工等建筑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以下簡稱安全措施費),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折價(含購置、折舊或攤銷)費用和落實施工安全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措施費所包括的項目范圍:
一、安全防護用具: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臨邊防護設施: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預留洞口、陽臺周邊、樓層周邊、屋面周邊、基坑周邊、卸料平臺兩側以及上下通道等臨邊安全防護設施;
三、全鋼質內外腳手架及配套防護設施、結構模板的全鋼質主體支撐桿件;
四、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井字架提升機等建筑施工起重設備及配套防護設施;
五、施工用電:符合規范要求的臨時用電系統、標準化電箱、電器保護裝置、電源線路的敷設、外電防護措施等;
六、施工機具;
七、安全檢測費:包括對建筑施工起重設備與外用電梯、安全網、鋼管腳手架等的檢測。
八、安全教育培訓;
九、安全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欄;
十、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施工現場圍墻圍護及場地硬地化、粉塵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臨時設施:包括辦公室、宿舍、食堂、衛生間、淋浴間等;
十二、消防器材設施;
十三、應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護的變形監測;
十五、地下作業中的安全防護和監測。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或標底時,應根據工程情況,按照本辦法及《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確定安全措施費;安全措施費不參與施工投標競價,實行單列支付、專款專用。
第六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安全措施費包括的項目、金額和支付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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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辦法》(http://salifelink.com)。實行總承包的項目,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合同約定安全措施費,并應及時向分包單位轉移支付。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將安全措施費全額存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共管專用帳戶,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安全措施費組成項目、金額及使用計劃的有關資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頒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筑工程是否落實安全措施費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條件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制定專項的安全措施費使用計劃,經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對安全措施費預付、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措施費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措施費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以及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支付。
第十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安全措施費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對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費的支付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審批支付安全措施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不按本辦法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措施費的,責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弄虛作假,騙取安全措施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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