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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鑒定和司法鑒定的區別
工傷就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需要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鑒定的一種活動,
工傷傷殘鑒定和司法鑒定的區別
。而傷殘鑒定通常是指對人身傷害的一種程度的鑒定,在一定程度上工傷鑒定與傷殘鑒定存在一些重合之處,但更多的是不同的地方。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工傷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是什么吧。1、申請鑒定主體不同:工傷鑒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均可;傷殘鑒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2、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鑒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鑒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鑒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鑒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鑒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3、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工傷鑒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受傷評定》,傷殘鑒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鑒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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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鑒定和司法鑒定的區別》(http://salifelink.com)。4、申請鑒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鑒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后),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鑒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后。
工傷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主要存在于上述四方面的內容,包括了申請鑒定主體不同、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以及申請鑒定的時間不同。
1、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是一回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的傷殘等級鑒定應該叫勞動能力鑒定。
2.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3.但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的相關條款中,沒有筋脈受損的鑒定標準,如果對該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鑒定時間
工傷認定完畢,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一年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還可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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