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者簽約時應注意的問題
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簽約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訂的,由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署后生效,
應聘者簽約時應注意的問題
。它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權威性,是學校制訂就業方案、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的主要依據,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有些用人單位從自身工作考慮也制訂了條款不一的就業協議或就業合同,有的是由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共同簽署,有的則只有用人單位和畢業生雙方,沒有學校意見欄。由于現在就業形式嚴峻,許多畢業生在簽定教育部協議書的同時還要被迫簽定條件苛刻的合同,而它們之間有時是相互矛盾的。因此,有必要提醒畢業生注意以下問題:
1、簽約是非常嚴肅的事情,也是一個法律行為,因此簽約前的了解洽談十分重要。畢業生應詳細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一般包括單位的規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單位的隸屬也很重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應簽署他們的意見才能有效。畢業生還應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除協議書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進京還應經過市人事局大學生處的審批,上海市、廣東省、福建省等也有類似的規定。
2、簽約的一般程序為:畢業生持用人單位的接收函到院系領取教育部就業協議書,先由畢業生、院系在協議書上簽署意見后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后再交給學校,學校簽字后協議書生效。
3、一般到用人單位報到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要簽定勞動合同書,因此在簽約前了解合同書的內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書的工作年限和待遇。畢業生應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復印件,以免報到后發生糾紛,遭受很大損失。
4、為避免到用人單位報到后發生糾紛,簽約前達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險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協議書中寫明。如果報考了研究生或準備出國,應事先向用人單位講明,并寫在協議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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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者簽約時應注意的問題》(http://salifelink.com)。有些畢業生向用人單位隱瞞這些情況,這是不可取的,也會帶來許多麻煩。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遇到問題而猶豫不決時,應及時向學校主管就業的老師詢問,征求他們和父母的意見,經過深思熟慮后方可簽約。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一、關于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合同 目前就業過程中,大多數用人單位都要求就業者先簽署試用期合同,然而是否簽訂試用期合同是由雙方協商決定的,法律允許直接簽訂正式合同。同時,法律對于試用期合同與正式合同中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程度是不同的。在試用期合同中只要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適合或者不能勝任所職工作,即可單方面解約,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在正式合同中,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約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畢業生應當盡量爭取與用人單位直接簽署正式合同。若簽訂了試用期合同,則依照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應超過六個月。
二、關于畢業生就業時所享有的權利 首先,作為一名就業者,其擁有對用人單位的自由選擇權。其次,女性就業者有平等就業權,在錄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再次,由于目前就業形勢較為嚴峻,許多用人單位要求就業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繳納抵押金、風險金等以防止就業者違約,然而用人單位的此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任何形式的`此種收費也都是不合法的。如果就業者不知此規定而交納了此筆費用,則在其進入用人單位后有權隨時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返還所交費用。
三、關于勞動合同的要點與內容 勞動合同的要點包括:期限,工資,福利,工作時間與休假,職業培訓,職業安全衛生,職工守則和解除條件等。
下面,對于各項內容分別加以詳述:
(1) 工資:用人單位對于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如個人所得稅、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女性的生育保險金等)有權在職工工資中扣除。故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諾薪金時,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認真了解薪金所包括的內容及各種扣費理由,合法的接受,不合法的應當拒絕。
(2) 福利: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同時效益好的企業還可發給補充養老保險,也叫企業年金。對于女性工作者還有專門的生育保險。
(3)工作時間與休假: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工作制,對于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要按照以下三種情形分別支付工資: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勞動報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職業培訓:對于大家關心的各種職業培訓,如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脫崗培訓、公派出國、上研等職業培訓,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有此義務。這要視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及工作情況而定,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決定。 四、關于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則企業中若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者可請求其調解。若不愿調解,則勞動者可直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對于仲裁結果不服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皆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程序為法定程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不允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首先經過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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