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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畢業生就業需防“見習”陷阱
連日來,記者在調查采訪一些在用人單位試用的大學畢業生時發現,個別企業打著“見習”的旗號,頻繁侵害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高校畢業生就業需防“見習”陷阱
。小王是駐濟某高校會計系畢業生,從今年3月開始到省城某單位試用,到現在已經7個多月了,但單位仍不與他簽約。記者咨詢該單位負責人,回答說:“國家有規定,大學生見習期是一年。”
據了解,像小王這樣的遭遇在省城較為普遍。正在復習考研的小宋曾在省城一家醫療器械銷售公司“見習”了近9個月,最后因為連基本的生活費用都無法保障,只得被迫離開。據業內人士介紹,為了廉價使用大學生勞動力,一些用人單位便采取延長勞動時間、加大工作量而不增長勞動薪酬的做法,讓試用者知難而退,“炒單位魷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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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畢業生就業需防“見習”陷阱》(http://salifelink.com)。是試用還是見習?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濟南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據介紹,今年2月,為了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國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出臺了《關于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通知》,規定各地要在認真考察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工作環境的基礎上,將條件合格并有積極性的企事業單位,確定為見習單位。信譽好、有實力、接收見習生數量大的單位可以掛牌,成為“見習基地”。大學畢業生見習期限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濟南市人事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濟南市目前正在按《通知》的要求進行落實,積極籌劃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但截至目前,還沒有一家企事業單位建立起正式的見習基地,因此社會上所謂的“見習”都是違規的。
濟南德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欣認為,見習期與試用期是有區別的。《勞動法》有試用期的規定條款,即“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它受《勞動法》規范。而見習期在《勞動法》中沒有相關的條款規范,所以不受該法調整。在現行的法律中,對見習期間的權利、義務都沒有具體的規定。
據專家介紹,由于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沒有相應的配套規定,一些缺乏社會責任的企業,便利用見習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故意混淆“試用”與“見習”概念,以“見習期”替代“試用期”,以此延長試用期。這樣做無疑侵害了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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