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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借款的效力認定
——浙江高院再審判決葉海英訴王鴻飛民間借貸糾紛案 發布時間:2009-02-20 08:09:32 裁判要旨 要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 案情 葉海英與王鴻飛于1996年5月6日登記結婚,2006年1月經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雙方離婚后不久,葉海英又訴至法院,稱在其與王鴻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鴻飛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幣共計160萬元,有借條為據,至今未歸還。其要求王鴻飛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60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30 萬元。王鴻飛辯稱,三份借條均為自己出具,但自己實際并未向葉海英借款、出具借條的行為是葉海英與王鴻飛夫妻之間游戲的結果,在先前雙方的離婚訴訟中葉海英也并未提到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事實。退一步講,即使借款關系成立,該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財產。葉海英提出該借款的資金來源是向他人所借,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 裁判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經庭審質證認定以下事實:葉海英、王鴻飛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6年5月6日登記結婚,于2006年1月離婚。 1997年5月28日,王鴻飛向葉海英借款40萬元和50萬元,出具借條兩份,并在兩張借條上分別約定利息計算方式。2002年4月30日王鴻飛又向葉海英借款7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一分。借款后王鴻飛未還本付息。葉海英于2006年7月3日訴至法院。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葉海英與王鴻飛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鴻飛向葉海英出具借條的行為應視為雙方對個人財產的一種約定,王鴻飛主張該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辯稱不予采納。判決王鴻飛應當歸還葉海英借款本金160萬元,支付利息130萬元。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對于婚內借款,僅是夫妻雙方管理共同財產的一種方法,而非夫妻雙方對個人財產的一種約定,因此不能僅僅依據借條直接確認借條所載的款項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葉海英的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及葉海英申訴認為,婚內借款系合法民事行為,葉海英與王鴻飛之間的借款關系成立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婚內所借款項應認定為葉海英個人財產,在王鴻飛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將該款項或基于該款項而產生的收益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王鴻飛應全額償還該借款。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但是要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在本案中,葉海英所述其借款系向親戚朋友借得,但卻又以保密為由拒絕進一步陳述,而葉海英本人又無如此巨額財產的可能,葉海英也未就此進行舉證。因而,認定葉海英未向王鴻飛提供真實借款。再審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解析 本案爭議焦點有婚內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葉海英與王鴻飛之間是否發生真實借款關系、以及款項的性質和舉證責任的分配四個問題。 一、婚內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 關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產生個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即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再審法院認為,婚內借款其實質仍是借貸關系,夫妻在婚內的借款合同并不違背合同法關于形式和主體的規定。 筆者認為,正如再審法院判決所述,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并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婚內借款的效力認定】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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