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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

時間:2024-03-14 16:32:42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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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

  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在我們的生活中大家應該對法律方面的問題不陌生,其實大部分我們私下不能解決的問題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的,以下了解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

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

  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1

  一、浴池洗浴發生意外,責任誰來擔

  1、在浴池洗浴過程中發生意外受傷的,按以下情形承擔責任:

  (1)浴池經營者責任。浴池經營者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例如沒有進行安全警示等,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2)第三人責任。如果當事人受傷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責任。當事人受傷是自己原因造成,其他人沒有過錯的,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二、安全保障義務是什么意思

  1、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2、安全保障義務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之下基于公平、正義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種法定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積極作為的義務。

  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歸責原則上,安全保障義務應適用過錯責任規責原則,由受害方承擔義務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4、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以從事社會會動的特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以及其他對進入該場所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如賓館、商場、超市、酒店、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此類主體的共同特點是對該場所具有實際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關系為必要。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浴池洗浴過程中發生意外受傷的,要依據實際情況確定責任人。例如,浴池經營者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例如沒有進行安全警示等,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2

  一、顧客洗浴摔傷責任怎么劃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從事經營活動場所的商店,對于顧客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如果疏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損害發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對每一個顧客做出了告知,這也就是法律里面的告知的權利和義務

  依據《民法典》有關條款,商場應當賠償摔傷顧客的醫藥費。因為商場未進行地面保潔工作,沒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導致顧客發生意外事故,這就是商場的過錯,所以要承擔部分責任,賠償顧客損失。如果在商場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盡到照顧、保護顧客義務的情況下,發生摔倒跌傷事故,商場就沒有過錯,可以不賠償。

  3、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4、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摔傷消費場所該怎么做

  顧客在商場購物,商場應該提供安全的服務,如“小心地滑”“易碎勿碰”等,避免消費者誤會。商家應對顧客受傷負責。關鍵在于商場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未盡到,需要承擔與之未盡到義務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不需要賠償。

  根據法律對顧客滑到摔傷責任劃分的規定來看,當顧客摔傷后應該及時觀察該消費場所的安全保障和安全提示是否到位,也可以向該場所索要一份監控記錄。

  浴池摔傷的責任認定3

  在洗浴滑倒受傷,該由誰擔責?民法典為您解答!

  案情回顧

  張先生與朋友在洗浴淋浴時,腳下一滑摔倒在地,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為此,張先生支出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共計4萬余元。洗浴未在洗浴區設立警示標志,淋浴處也未鋪設防滑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共計58萬余元。

  洗浴辯稱,其公司已經停業,張先生是否在店摔倒受傷無法核實。另外,大堂設有溫馨提示牌,洗浴區內設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淋浴處鋪設的是防滑地磚,拖鞋也是防滑拖鞋,且配有服務人員,其公司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張先生為證明其在洗浴摔倒的事實及損害后果,提供了該洗浴VIP卡及當天消費記錄、醫院就診病歷與鑒定意見書。同時,張先生申請朋友楊先生、許先生出庭作證,上述證人證明,張先生在洗浴淋浴時摔倒受傷,且洗浴區未設置警示標志,也沒有鋪設防滑墊。洗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主張其在洗浴洗浴時摔倒受傷,針對該主張,張先生提供了VIP卡、消費記錄、證人證言、就診記錄等證據,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張先生的主張。而洗浴僅表示由于其公司已經停止經營,無法核實該情況,但未提供證據反駁張先生的主張。在此情況下,法院采信張先生在洗浴時摔倒的主張。

  張先生主張洗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提供了證人證言證明洗浴在洗浴區未設置警示標志及鋪設防滑墊。洗浴雖主張其已經設置警示標志,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對于洗浴的該主張,不予采信。

  從張先生自述的事發經過看,其作為成年人理應知道洗浴時容易發生摔倒的情況,應加以注意,但自身未能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故法院判定張先生對本案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洗浴承擔次要責任,酌情判定洗浴承擔責任的比例為20%。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洗浴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對張先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有義務采取一定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洗浴未設置明確的警示標志,對潛在危險未盡到預防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張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充分預見洗浴時可能發生的危險,但其未盡到注意義務,理應對自己損害后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經營者,應把維護消費者生命安全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檢查設施設備、對潛在風險設備和區域醒目位置設立警示牌或警示標語予以提示,如遇損害發生應及時履行救助義務以防止損失擴大。作為消費者,應對周圍環境充分觀察,對有警示牌區域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如遇意外事故發生后及時固定、保存證據,以免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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