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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協管員考核辦法[范文][修改版]
為進一步加強城管隊伍管理,加快干部職工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自身建設,充分調動全體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提高城管協管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完善和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考核,根據綿陽市城市管理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我區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以城市管理協管員為重點考核對象,機關干部和聯合執法中隊參照公務員管理辦法執行。
二、考核原則
本著“公正、公平”的原則,根據綿陽市城市管理局和本辦公室的相關規定,以隊容風紀、日常行為規范、上崗出勤情況、城市管理工作以及市容市貌和投訴處理情況為重點,以強化執行能力、構建“和諧城管”為目標,全方位地開展督查考核工作。
三、考核方式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全方位地進行督查。每周檢查不少于3次,每月檢查不少于12次;考核實行打分制,滿分100分;每月按扣分情況核算各中隊績效獎;每季度對各中隊計算分數排名。
四、考核罰則
根據督查考核對象違紀違規情況,按照考核辦法以及扣分細則扣除相應分值,并實施以下處罰:
1、警告。當隊員首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時,態度誠懇,能主動配合督查工作,可當場予以糾正,實施口頭警告,視情況處罰;
2、誡勉談話。當隊員再次發生違紀行為,當月扣折合分值超過5分的,由辦公室(局)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中隊單月扣折合分值超過15分,對中隊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誡勉談話者須先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再作進一步處理;
3、待崗學習。當隊員不聽從訓誡教育,多次被誡勉談話,發生違紀情節較重或單人每月扣折合分值超過10分的,將對其進行為期3天的待崗學習。一年內待崗學習累計超過三次以上者,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督查考核程序
1、按照辦公室(局)工作安排,制定督查考核計劃;
2、根據工作重點,合理安排督查考核時間、內容、方式,靈活機動地開展督查考核工作;
3、在督查過程中,被督查對象應主動配合;
4、發現違紀行為時,要進行取證,并作書面記錄;
5、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實施考核,做好督查情況匯總,根據督查對象個人違紀違規情況扣除相應分值,由辦公室(局)領導確定誡勉談話對象;
6、按照督查情況,由督查股上報辦公室(局)領導確定待崗學習人員;
7、督查股每月將隊員得分情況統計匯總,報請辦公室(局)領導審核后,交由辦公室核算個人當月的績效獎和年終獎;
8、每季度出一期督查考核情況通報,特殊情況及時通報。
六、考核內容及細則
(一)考核內容。
1、隊容風紀和日常行為規范
隊員應當按規定著裝,做到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辦公室(局)組織集中訓練和重大會議時,督查股進行隊容風紀檢查。
(1)佩戴標牌是否正確、統一,儀容是否整潔。著制服時,是否戴有耳環、項鏈、領飾、戒指等飾物;頭發、鬢角、指甲是否過長;是否按規定穿黑色皮鞋,有無制服混穿的現象;
(2)執行公務時是否有挽臂攬腰,叉手、背手或將手插入衣袋,嬉笑打鬧、高聲喧嘩,席地坐臥、公共場所抽煙等現象;
(3)在執法過程中,用語是否文明,行為是否規范;
(4)糾正違章前,是否出示執法證件;
(5)各中隊是否在上下班時集合隊員,清點人數和物品,進行隊容風紀檢查。
2、上崗出勤人員出勤情況:
(1)是否在規定地點、時間按時上下班,有無遲到、早退、隨意換班、脫崗的現象;
(2)在崗期間個人通訊是否暢通,有無電話呼叫不應答的現象;
(3)在崗期間是否認真履行職責,有無消極懶惰、行動遲緩的現象;
(4)在崗期間是否有酗酒、賭博、打架斗毆和進入不健康場所的行為;
(5)請銷假是否履行正常的手續。車輛出勤情況:
(1)執法車輛是否在指定地點、時間停放,有無停放在餐飲娛樂場所門口;
(2)有無違規使用警燈、警報,執法車輛交接是否清楚,車容是否整潔;
(3)有無公車私用現象,執法車輛駕駛員有無有效駕駛證,有無用執法車輛從事各種非執法活動、執法車輛外借、利用工作之便辦私事等現象;
(4)有無酒后駕駛執法車輛的現象。
3、投訴處理情況
數字平臺、12345(市長熱線)、12319(建設服務熱線)投訴及群眾來信來電來訪。
(1)領取投訴單是否及時;
(2)能否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好投訴,并作書面回復;
(3)對待處理投訴不認真,對執法對象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
(4)因個人原因,導致處理投訴不當,發生同類事件群眾多次投訴的問題。
4、其它考核工作內容
(1)上級印發的各類城市管理規章制度了解掌握情況;
(2)執行上級任務是否及時,是否存在拖沓、敷衍了事、弄虛作假等行為;
(3)隊伍管理是否嚴格,有無有意包庇縱容的現象。
(二)考核辦法及扣分細則。
對違反隊容風紀、日常行為規范、上崗出勤和處理投訴等工作紀律的,將嚴格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實施考核。每月將根據違紀情況進行扣分。
1、隊容風紀和日常行為規范的考核(15%)
(1)違反著裝規定,儀容不整,每次扣1分;
(2)上崗(班)未按規定著裝或佩戴標牌的,每次扣1分;
(3)執行公務時挽臂攬腰、嬉笑打鬧、高聲喧嘩、席地坐臥,以及叉手、背手或將手插入衣袋和公共場所抽煙,每次每項扣1分;
(4)對待群眾不熱情、不使用規范言語,“冷、硬、橫、推、嬉”,每次每項扣1分;
(5)各中隊在上下班期間未按規定集合隊員、清點人數和物品,進行隊容風紀檢查的,扣1分。
2、上崗出勤的考核(30%)人員方面:
(1)遲到或早退(30分鐘內),每次扣2分;超過30分鐘按曠工一天處理,曠工一天(包括工作期間3小時內無正當理由未請假或未委托帶班人請假者)扣10分;遇緊急情況,未能按時到達指定地點,未到者按曠工處理;一個月內出現3次曠工者解除用人勞動合同;
(2)溜崗、串崗、脫崗,每項扣1分;
(3)工作過程中,消極懶惰、行動遲緩,每次扣2分;
(4)凡遇特殊情況,無法通知、聯系到本人即未保持通訊暢通者扣1分;
(5)利用工作之便辦私事扣2分;
(6)中隊未按規定交接班,每次扣1分;
(7)上班時間飲酒或醉酒,每次扣10分;
(8)打架斗毆者扣10分。車輛方面:
(1)未按規定停放執勤車輛的,扣當班駕駛員、當班帶隊負責人2分;
(2)執勤車輛移交不清,車輛不整潔扣當班駕駛員1分;
(3)非指定駕駛人員(無有效駕駛證的工作人員)駕駛執法車輛,扣當班負責人1分;將執法車輛外借,扣駕駛員3分;
(4)酒后駕駛執法車輛者扣5分(造成交通違章或事故的,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進行處理);
(5)擅自將車駛出所在轄區,扣當班中隊負責人2分、扣駕駛員2分。
3、督查情況(20%)
(1)督查股市容市貌督查,每處扣1分;
(2)各類媒體曝光,影響較小的每次扣2分,影響極壞的每次扣5—20分。
4、投訴處理情況的考核(15%)
(1)對數字平臺、12345(市長熱線)、12319(建設服務熱線)投訴及群眾來信來電來訪,處理或回復不及時,每次扣3分;
(2)工作中因個人行為造成失誤,被上級部門領導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分。
(3)上級部門市容市貌檢查考核扣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負責人扣3分。
5、其它督查工作內容的考核(20%)
(1)執行領導交辦的臨時任務不及時、不到位,對督查股通報事項未及時整改的每項扣2分;
(2)弄虛作假、虛報成績或重要事項隱瞞不報,每次扣3分;
(3)不遵守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社會公德,抖威風、耍特權,每次扣5分;
(4)在工作期間利用管理職權向當事人索要錢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收受禮物或“吃、拿、卡、要、耍”,查證屬實的,每次扣10分;
(5)未按規定參加學習、培訓、訓練,每次扣2分。
(三)加分情況。
1、因參加局(辦)以上組織的學習培訓等活動,表現突出者,被上級通報表揚,對該同志加3分;
2、在工作和生活中為局(辦)贏得榮譽的個人,對該同志加7分。
七、機關干部和聯合執法大隊按公務員考核辦法執行,對涉及內容按本辦法考核,同年終績效獎掛鉤。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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