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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0 14:58:3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5篇(熱門)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5篇(熱門)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加強醫學裝備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醫學裝備臨床使用風險,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衛生部20xx年頒布的《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規定和要求,由醫院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員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為確保進入臨床使用的醫學裝備合法、安全、有效,對首次進入我院使用的醫學裝備嚴格按照《醫用耗材新產品購置使用準入制度》及《醫學裝備購置管理制度》中的要求準入,對器械的采購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采購規范、入口統一、渠道合法、手續齊全,將醫學裝備采購情況及時做好對內公開,對在用大型及生命急救支持類設備每年要進行評價論證,對醫用耗材使用中發生的不良事件進行監測提出意見及時更新。

  第三條、

  對設備及耗材依據《醫學裝備驗收與領用管理制度》、《醫學裝備維修保養管理制度》、《醫學裝備報廢管理制度》、《醫用耗材入庫驗收制度》、《醫用耗材發放領用制度》、《植入性醫用材料專項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專項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好安裝驗收、出入庫、維護保養及報廢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醫學裝備采購、評價、驗收等過程中形成的報告、合同、評價記錄等文件進行建檔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醫學裝備使用壽命周期結束后5年以上。

  第五條、

  對從事醫學裝備相關工作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相關技術培訓,并獲得國家認可的執業技術水平資格。

  第六條、

  對醫學裝備臨床使用技術人員和從事醫學裝備保障的醫學工程技術人員建立培訓、考核制度。組織開展新進設備使用前規范化培訓,開展醫療器械臨床使用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操作規程等相關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定期檢查評價。

  第七條、

  臨床使用科室對醫學裝備應當嚴格遵照產品使用說明書、

  技術規范、規程操作。對產品禁忌癥及注意事項應當嚴格遵守,需向患者說明的事項應當如實告知,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患者。

  第八條、

  醫學裝備出現故障時使用科室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醫療設備管理科按規定進行檢修。經檢修達不到臨床使用安全標準的醫學裝備不得再用于臨床。

  第九條、

  發生醫學裝備臨床使用不良反應及安全事件時臨床科室應及時處理并上報設備科和藥劑科,再由藥劑科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條、

  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專項管理制度》、《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耗材相關資質進行審核。一次性使用耗材按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重復使用。按規定可以重復使用的應當嚴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滅菌并進行效果監測。醫護人員在使用各類醫用耗材時應當認真核對其規格、型號、消毒日期、有效日期等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嚴禁使用并及時上報藥劑科。

  第十一條、

  臨床使用的植入與介入類醫學裝備名稱、關鍵性技術參數及唯一性標識信息應當記錄到病歷中。

  第十二條、

  制定醫學裝備安裝、驗收、使用的相關制度。

  第十三條、

  對在用設備類醫學裝備的預防性維護、檢測與校準、臨床應用效果等信息進行分析與風險評估以保證在用設備類醫學裝備處于完好與待用狀態,保障所獲臨床信息的質量。

  第十四條、

  在大型醫學裝備使用科室的明顯位置公示有關醫用設備的主要信息,包括醫學裝備名稱、注冊證號、規格、生產廠商、啟用日期和設備管理人員等內容。

  第十五條、

  遵照醫學裝備技術指南和有關國家標準與規程由相關科室定期對大型醫學裝備使用環境進行測試、評估和維護。

  第十六條、

  對于生命支持設備和重要的相關設備制訂相應應急備用方案。

  第十七條、

  醫學裝備保障技術服務全過程及其結果均應當如實記錄并存檔。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公司合規風險管理,增強自我約束能力,實現持續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合規,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社會公認并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準則"〉

  本制度所稱的合規管理,是指公司建立合規組織架構、制定和執行合規制度,培育合規文化、防范和應對合規風險的行為。

  本制度所稱的合規風險,是指因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監管措施、遭受財產損失或者聲譽損失的風險。

  第三條合規風險管理是公司進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一項核心內容,也是實施有效內部控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合規管理應當覆蓋公司所有業務、各個部門和分支機構、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第四條公司建立健全合規風險管理制度,完善合規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風險管理責任,構建合規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識別并積極主動防范化解合規風險,確保公司穩健運營。第五條公司設立合規總監,合規總監作為公司的合規負責人,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合規總監分管法規風控部,獨立履行合規管理職責。

  公司設立法規風控部為公司合規管理部門,行使合規管理職能,同時行使風險監管職能。法規風控部門獨立于公司其他部門。

  第六條公司各內部控制部門建立分工協作的關系,共同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類風險。第七條合規人人有責,公司倡導和培育良好的合規文化,并將合規文化建設作為公司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規從高層做起,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言行應與公司的宗旨和價值觀念相一致。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司倡導并推行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和價值觀,努力培育員工的合規意識,推行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促進公司內部合規風險管理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第二章合規管理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第八條公司合規管理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合規管理框架和制度,切實防范合規風險、力求在公司形成內部約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內部約束與外部監管有機聯系的長效機制,為公司持續規范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第九條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全面性:風控合規管理覆蓋公司所有業務、各個部門和分支機構、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在決策機制、內部控制、業務流程等全面體現合規管理要求;

  (二)主動性:公司及其全體工作人員在其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中應當主動尋求合規支持,主動而且自覺地執行合規制度;

  (三)獨立性: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具有獨立性,公司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序,直接向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下達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分支機構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履行職責。

  第三章合規管理組織體系

  第十條公司建立與自身經營范圍、組織結構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合規管理組織體系。董事會是公司合規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公司合規管理基本政策的審批、評估和監督實施。經理層負責遵照本制度,在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的督導下,制定和傳達具體的合規政策并監督執行,確保合規政策和程序得以遵守。

  合規總監和管理合規總部負責督導和協助經理層有效管理合規風險,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履行合規政策開發、審查、咨詢、監督檢查、培訓教育等合規支持和合規控制職責。

  公司全體工作人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并具體執行公司的合規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四章董事會的合規職責

  第十一條董事會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審議批準合規管理工作的基本政策,監督合規政策的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估;

  <二>決定公司合規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能;

  <三>聘任或者解聘合規總監,決定合規總監的薪酬、福利待遇和獎懲事項;

  <四>保證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獨立行使合規職權;

  <五>對總裁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合規專項考核;

  <六>對合規總監進行考核;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十二條因合規總監未能勤勉盡責,存在以下行為且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董事會可對合規總監予以解聘;

  <一>對已察覺或已出現的公司重大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不向董事會報告或報告不及時;

  <二>向董事會報送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公司發生xx違規行為、出現重大風險、合規總監不能證明自己已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董事會認定的其他沒有履行合規總監職責的行為。

  合規總監已勤勉盡責并按規定向董事會及時報告公司xx違規行為的,可以免責。第十三條在監管部門認為合規總監未能勤勉盡責,不符合合規總監任職條件且責令公司更換合規總監人選時,公司董事會應及時解聘合規總監、重新聘任新的合規總監。

  第十四條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務或者缺位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指定符合監管部門規定的人員6或者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為履行職務,代為履行職務時間不得超過個月。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不得在公司分管與合規管理職務相沖突的部門。

  第五章監事會的合規職責

  第十五條監事會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一>監督董事會的'決策及決策流程是否合規;

  <二>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職責的履行情況;

  <三>對重大合規風險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在合規總監履職過程中出現本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情形時,向董事會提出罷免合規總監的建議;

  <五>對公司經營管理是否合規進行調查,并可要求公司合規總監和法控部協助;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第六章經理層合規職責

  第十六條經理層負責遵照董事會制定的合規管理基本制度,在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的督導下,制定和傳達具體的合規政策并監督執行,確保合規政策和程序得以遵守。經理層的合規職責分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職責和各部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各部門"或"本部門"〉負責人的合規職責。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合規職責:

  <一>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合規政策,建立健全公司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控制機制和制度;在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的督導下,制定和傳達具體的合規政策并監督執行,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相應責任。

  <二>為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持;保障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享有履行職責所必要和充分的知情權、調查權,保障合規總監參加或者列席與其履行職責相關會議,調閱相關文件資料,獲取必要信息;

  <三>主動執行合規制度并作出表率,推進公司合規文化建設;

  <四>及時、有效防范和應對合規風險,在發現xx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時,主動、及時向合規總監通報并積極妥善處理,落實責任追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

  <五>簽署公司向監管機構報送的中期合規報告、年度合規報告,并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第十七條各部門負責人的合規職責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準則;監督管理本部門及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的合規性,對本部門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相應責任;

  <二>自行或根據合規部門的督導,評估、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三>對本部門合規經營管理制度和流程是否健全、合理和有效,以及合規管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并按規定向合規部門報告;

  <四>發現本部門xx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時,主動、及時向合規總監或合規部門報告,積極妥善處理,落實責任追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

  <五>組織本部門員工的合規培訓;

  <六>監管機構或公司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

  公司在各部門內設置合規管理崗位,合規管理崗位人員對本部門負責人負責,履行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合規政策和程序的狀況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檢查,評價和報告等職責。合規管理崗位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等具體事項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七章合規總監的合規職責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合規總監崗位和專門的合規部門〈管理合規總部〉,負責督導和協助經理層有效管理合規風險,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履行合規政策開發、合規審查、咨詢、監督檢查、培訓教育等合規支持和合規控制職責。合規總監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公司董事會聘任。

  第十九條公司解聘合規總監應當有正當理由。第二十條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公司應及時制定高級管理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代為66履行職責的人員不能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超過個月,公司在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合規總監。

  第二十一條合規總監向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以及監管機構要求進行合規審查的申請材料和報告等進行合規審查,并出具合規審查意見;

  <二>監督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變化,及時評估、完善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三>采取有效措施,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事中監督,并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和公司規定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

  <四>組織實施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

  <五>及時向董事會報告發現公司存在的xx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并及時向公司有關機構或不猛提出制止和處理意見,并督促整改;

  <六>保持與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聯系溝通,主動配合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工作,及時處理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七>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定期合規情況報告和臨時合規情況報告;

  <八>按照公司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和分支機構提供合規咨詢、組織合規培訓;

  <九>處理涉及公司和員工的xx違規行為的投訴與舉報;

  <十>對總裁之外的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合規專項考核;

  第二十二條合規總監參加公司會議,在表決前應對會議表決的事項發表合規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第二十三條合規總監可以兼任與合規管理職位不相沖突的職務和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不相沖突的部門,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位,不得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合規總監列席公司董事會,參加公司總裁辦公會;

  第二十五條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合規總監有權調閱公司相應的文件資料,獲取必要、充分的信息,公司其他部門和人員應予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合規總監有權獨立調查公司內部可能違反合規制度的事件,獲取相關文件和記錄,根據需要向管理層及員工了解情況,相關人員應予積極配合;

  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可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第二十七條合規總監在行使合規職權時,應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時溝通。第二十八條合規總監應當將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提供的合規咨詢意見、簽署的公司文件等履行職責有關的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并對履行職責情況作出記錄。

  第二十九條合規總監每年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公司上年度合規報告。

  對已察覺或已出現的公司重大違規行為或重大合規風險,合規總監應及時向董事長提交臨時報告。第三十條合規總監向公司董事會提交的定期合股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情況;

  <三>公司xx違規行為、合規風險的發現及整改情況;

  <四>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評估及整改情況;

  <五>董事會要求或合規總監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八章合規部門

  第三十一條法規風控部對合規總監負責,合規總監根據合規工作需要決定法規風控部內部的崗位設置。

  第三十二條法規風控部在合規總監的領導下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責。第三十三條法規風控部享有以下權利:

  <一>為履行合規管理職責,通過參加會議、查閱文件、與有關人員交談、接受合規情況反映等方式獲取必要的信息;

  <二>對違規或者可能違規的人員和事件進行獨立調查;

  <三>向合規總監報告前項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必要時可直接向董事會報告;

  <四>公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為法規風控部配備足夠的合規管理人員。

  法規風控部負責人及合規管理人員的選聘應符合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要求,并須得到合規總監同意。

  合規管理人員應具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資質和經驗,具有法律、財會、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特別是應具有把握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能力。

  公司應通過系統的教育培訓提高合規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保證法規風控部行使合規管理職能所必需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公司支持和保障法規風控部和合規管理人員履行工作職責,并采取措施切實保障合規管理人員不因正常履行職責遭受不公正待遇,確保合規管理人員不承擔與其合規職責相沖突的其他職責。第三十七條公司各部門應根據公司規定設立合規崗位,配置合規人員從事所在部門的合規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公司各部門應主動進行日常的合規自查,向法規風控部提供合規風險信息或風險點,支持并配合法規風控部的風險監控和評估。

  第三十九條法規風控部對公司各部門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合規檢查。合規檢查主要檢查管理部門內部控制和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以及業務部門合規開展業務情況和風險管理情況。合規檢查結束后,對于存在合規風險的部門,法規風控部下達合規建議或合規風險整改通知書,對于存在重大合規風險的部門,法規風控部可以對該部門負責人進行談話提醒,并將情況報送公司經營管理層。

  收到合規建議的部門,應及時落實合規建議,并及時向法規風控部反饋落實情況。收到合規整改通知書的部門,須在合規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整改完畢,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法規風控部。

  第九章合規實施細則

  第一節辦公行政合規管理

  第四十條法規風控部是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合規審核部門,負責對公司內不規章制度進行合規審核。

  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在公司領導審定之前,須先由法規風控部進行合規審核,然后再予以頒布。第四十一條法規風控部是公司公文的合規審核部門,負責對公司公文進行合規審核。以公司名義下發的公文在公司領導審批之前,須先由法規風控部進行合規審核,然后再予以正式發文。

  以公司名義對外出具的函件,須先經法規風控部進行合規審核后方可對外出具。第四十二條未經公司同意,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出具公文。

  經公司同意以部門名義對外出具公文,須經法規風控部進行合規審核后方可對外出具。第四十三條公司及各部門向監管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報送的財務報表、業務統計表等各類報表及其他純業務性質的資料無須法規風控部和合規總監審核,但監管部門要求合規總監簽字或出具意見的,須經法規風控部進行審核后報合規總監簽字或出具意見。

  第四十四條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政府不么下達的重要文件,秘書檔案室應將文件及時抄送法規風控部。

  法規風控部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公司印章的使用進行合規審核。公司對外出具文件以及合同、協議、備忘錄、函件等,須經法規風控部審核后方可用印。合規主管對各部門非合同用章的用印情況進行事后合規審核。

  第二節財務合規管理

  第四十五條公司開立自有資金銀行賬戶后,計劃財務中心須及時將開戶行、賬號等情況報法規風控部備案。

  501第四十六條法規風控部對萬元<含>以上、萬元以下的公司大額自有資金對外劃付業務<內部資金劃撥業務除外〉實施事后合規審查。

  第四十七條萬元含以上的公司大額自有資金對外劃付內部資金劃撥業務除外〉前,須由法規風控部進行合規審核后方可對外劃付。

  50第四十八條計劃財務中心每月上旬匯總上月公司萬元<含>以上的大額自有資金劃付明細報法規風控部,法規風控部根據檢查的需要,可調取或查閱付款審批文件、劃款憑證、銀行對賬單等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公司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編制完成后,計劃財務中心應及時抄送法規風控部。

  第三節投資顧問合規管理

  第五十條公司應通過辦公場所、行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以下基本信息,方便投資者或客戶查詢、監督。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投資顧問的xx及其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第五十一條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研究報告或者基于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第五十二條投資顧問依據公司或者其他投資咨詢機構的研究報告作出投資建議的,應當向客戶說明研究報告的發布人、發布日期。

  第五十三條投顧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須實行留痕管理。第五十四條投資顧問協議書及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5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投顧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第五十五條客服專員對所轄客戶的基礎服務工作及各項與投顧業務有關的客戶服務工作,應當以5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年。第五十六條投顧業務客戶合規回訪工作由客戶服務部門獨立實施,具體回訪機制、程序和內容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條投顧業務客戶投訴工作根據《投顧業務管理制度》和《公共關系與接待接訴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實施。

  第五十八條公司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對投顧業務進行宣傳,應當遵守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xx違規情形。 5公司應當提前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及媒體所在地的相關監管部門報備。

  第五十九條公司通過舉辦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形式,進行投顧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舉辦地相關監管部門報備。

  第六十條開展投資顧問業務的禁止行為:

  <一>以夸大、虛報推薦業績等方式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宣傳及營銷活動或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

  <二>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三>直接代客操作或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四>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五>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投顧服務費用;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規要求、有損客戶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四節發布研究報告合規管理

  第六十一條在公司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均應當將其從事投資咨詢業務的xx明文件原件<或復印件〉放置在其工作場所明顯處,以便于投資者或客戶查驗監督。

  第六十二條在公司從事研究的人員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涂改從業<執業〉xx書。第六十三條在公司員工中凡未取得投資咨詢從業資格者,一律不得從事投資咨詢業務,如有違反公司在三年內不受理該員工從事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申報,若對公司造成聲譽或經濟損失后果的,該員工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在公司從事研究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和公司制度,必須遵守投資咨詢也的職業道德、遵循守法合規、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及時、審慎、準確的原則有效防范和控制利益沖突,建立"隔離墻"使研究報告不受外部干涉。審慎處理影響價格的敏感信息,公平對待利益相關者,不得優先提供個相關機構;必須以謹慎、誠實、信用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的投資咨詢服務,為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和樹立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做出貢獻。第六十五條在公司從事研究的人員,對客戶、媒體和合作伙伴發送或發表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須經公司合規管理人員進行合規審查,在未進行合規審查前公司其他人員以及其他任何部門均不得審閱未披露的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撰寫的投資咨詢報告和評論文章,還應由所屬總部領導和公司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發表或發送。

  第六十六條遵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為加強日常監管、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公司對外發布的有關投資咨詢報告、評論文章,其信息資料來源必須合法合規,主要來自

  行業協會規定信息公開刊登的相關雜志和財經網站等,均應當對發布的時間、方式、內容、對象和審閱5過程做出留痕記錄,同事書面報送給公司存檔備查,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3

  本程序描述了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范圍內的生產、經營中,為充分識別危險源并正確評價風險,合理確定風險等級,選擇控制手段。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公司相關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危險因素,實現對危險源的預防和有效控制。

  燃氣集團有限公司范圍內的生產、經營中能夠控制和必須施加影響的危險因素的識別評價與更新。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gb 1386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8001

  《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局56號文)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 9006

  1) 提供足夠的人員、物項、資金等資源,保證危險源辨識工作和危險源風險控制方案的有效實施。

  4.2分管副總經理

  2) 組織對集團公司危險源的辨識、評價和控制策劃工作。

  1) 識別、建立并更新集團公司的《風險清單》和《重大風險清單》;

  2) 策劃公司危險因素控制的目標、指標;

  3) 對各部門/所的危險源的控制績效進行監督;

  4) 根據評價結果制定管理方案或管理措施,并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 根據公司的《風險清單》、《重大風險清單》,列出;

  2) 將本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的《風險清單》、《重大風險清單》報安全質監部;

  3) 根據安全質監部制定的管理方案、控制措施或應急預案,并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5.1.1辨識范圍

  1) 危險源辨識應覆蓋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及服務的各個方面;

  2) 危險源辨識過程中,應保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則,對以下方面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分析和辨識: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合同方人員和訪問者)的活動;

  工作場所的設施(無論是由本組織還是外界所提供)。

  5.1.2辨識依據

  3)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明確的;

  4) 相關方關注或要求的;

  5) 行業標準的要求;

  6) 行業單位發生的事故經歷。

  5.1.3危險源辨識的方法

  本公司危險源辨識采用的方法/標準為:《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13861-20xx);重大危險源辨識的方法/標準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

  5.1.4危險源辨識步驟

  1) 劃分作業活動;

  2) 按照《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13861-20xx)進行分析辨識,列出危險源清單。

  5.1.5危險源的更新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補充識別與評價:

  1) 管理評審要求時;

  2) 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設備;

  3) 相關方合理的要求或抱怨時;

  4) 法律、法規變化時;

  5) 公司制定的方針有變化時;

  6) 對危險因素的重新識別、評價按上述相關步驟進行。

  已辯識的危險源程度進行分級,評估風險的可允許性,確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1—5),確定需要制定的目標、管理方案并加以控制,有針對的進行風險控制,確保安全目標得以實現。

  5.2.1風險評價方法

  根據公司運行情況,本公司采用工作過程分析法(jha)和標準相結合的防范進行評價。

  作工作過程分析法主要是以與系統危險性有關的兩個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系統危險的大小。個因素是: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s:發生事故會造成的后果(嚴重程度)

  評價公式:

  r=l*s(注:r:風險值)

  1) 危害發生的可能性l判定準則:

  序號

  分值

  標準

  1

  5

  在現場沒有采取防范、監測、保護、控制措施,或危害的發生不能被發現(沒有監測系統),或在正常情況下經常發生此類事故或事件。

  2

  4

  危害的發生不容易被發現,現場沒有檢測系統,也未作過任何監測,或在現場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執行或控制措施不當,或危害常發生或在預期情況下發生。

  3

  3

  沒有保護措施(如沒有保護防裝置、沒有個人防護用品等),或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執行,或危害的發生容易被發現(現場有監測系統),或曾經作過監測,或過去曾經發生類似事故或事件,或在異常情況下發生過類似事故或事件。

  4

  2

  危害一旦發生能及時發現,并定期進行監測,或現場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執行,或過去偶爾發生危險事故或事件。

  5

  1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監測、保護措施,或員工安全衛生意識相當高,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極不可能發生事故或事件。

  2) 危害后果嚴重性s判定準則:

  序號

  s值

  人員

  財產損失/萬元

  停氣

  其它

  1

  5

  造成人員死亡

  > 100

  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在1000戶以上的事故

  重大環境污染

  2

  4

  造成人員重傷

  >50

  公司形象受到重大負面影響

  3

  3

  造成輕傷

  > 20

  管道故障或泄漏造成50戶(約一幢樓)管道用戶停氣

  造成環境污染

  4

  2

  造成人員輕微傷

  >1

  造成輕微環境污染

  5

  1

  無人員傷亡

  <1

  燃氣泄漏或故障造成一根立管戶用戶停氣

  無污染、無影響

  3) 風險等級r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

  風險等級

  風險(r= l×s)

  控制措施

  ⅴ(巨大風險)

  20~25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繼續作業,對改進措施進行評估

  ⅳ(重大風險)

  15~16

  采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建立運行控制程序,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ⅲ(中等風險)

  9~12

  建立目標、建立操作規程、加強培訓及交流

  ⅱ(可接受風險)

  4~8

  建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定期檢查

  ⅰ(可忽略風險)

  <4

  無需采用控制措施,保存記錄

  5.2.2判定重大風險

  辯識、評價出重大風險,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基礎。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均應判定為重大風險:

  1)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列入重大危險源的項;

  2) 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

  3) 曾發生過事故,并未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的;

  4) 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危險的錯誤,且無適當控制措施的;

  5) 通過jha評價方法,風險等級ⅳ級(含)以上的,也評價為重大危險因素。

  5.3.1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包括控制措施、管理方案、應急預案。根據風險評價得到的等級按下列原則確定設計、維持和改正的行動清單:

  1) 消除風險;

  2) 降低風險;

  3) 使用個體防護裝置。

  5.3.2危險源的管理

  4) 非重大風險可通過日常運行控制:現行的規章制度、辦法、措施、作業指導書等技術或管理措施予以控制;

  5) 重大風險的管理:

  根據風險評價對重大風險制定目標、指標;

  根據目標、指標的要求在考慮本單位現行規章制度、辦法、措施、作業指導書等技術或管理措施,在公司安全方針、目標、指標的框架下制定或完善相應的管理方案/辦法/措施等,對重大風險予以控制;

  提供設施和培訓的需求并對控制技術和管理提供有關信息輸入;

  根據外部條件變化和內部條件發生變化及時更新危險源信息;

  必要時制定應急預案;

  定期對危險源控制的績效進行監測和測量。

  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包括場所和設施)。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及《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局56號文),我公司主要的重大危險源如下:

  液化天然氣(lng站存儲量為220—330噸,臨界量為50噸);

  中壓的公用燃氣管道,且公稱直徑;≥200mm的;

  南湖lng站六儲罐(易燃介質,最高工作壓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壓力容器(群))。

  5.4.1天然氣

  主要成分是甲烷,分子式為ch4,常溫下呈氣態,-162℃以下可以液化,一般以壓縮氣態或液態形式儲存;ch4在標準狀態下密度為:0.72 kg/m3;

  閃點(℃):-188;

  引燃溫度(℃):538;

  爆炸極限:4.9~15%;

  燃燒值:35.11mj/m3。

  5.4.2重大危險源分級

  5.4.2.1 分級方法

  1) 分級指標

  采用單元內各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經校正系數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為分級指標。

  2) r的計算方法

  式中:

  q1,q2,…,qn —每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在線)量(單位:噸);

  q1,q2,…,qn —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噸);

  β1,β2…,βn— 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校正系數;

  α— 該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廠區外暴露人員的校正系數。

  3) 校正系數β的取值

  3)根據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類別不同,設定校正系數β值,見表2-2和附表2-3:

  表6-1 校正系數β取值表

  危險化學品類別

  毒性氣體

  爆炸品

  易燃氣體

  其他類危險化學品

  β

  略(本公司不涉及)

  2

  1.5

  1

  注:危險化學品類別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分類標準確定。

  4)校正系數α的取值

  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廠區邊界向外擴展500m范圍內常住人口數量,設定廠外暴露人員校正系數α值,見表2-3:

  表6-1校正系數α取值表

  廠外可能暴露人員數量

  α

  100人以上

  2.0

  50人~99人

  1.5

  30人~49人

  1.2

  1~29人

  1.0

  0人

  0.5

  5) 分級標準

  5)根據計算出來的r值,按表2-4確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級別。

  表2-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級別和r值的對應關系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級別

  r值

  一級

  r≥100

  二級

  100>r≥50

  三級

  50>r≥10

  四級

  r<10

  6)分級結果

  根據嘉興市燃氣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氣儲存情況,r值計算如下:

  r=(6+4)×1.5×2=30≥10

  故lng站-儲配站屬于三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因按照《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統一規范設置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浙安監管危化〔20xx〕110號)的要求設置二牌一箱,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5.4.3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1) 控制與消除火源

  禁吸煙、攜帶火種、穿帶釘皮鞋進入燃爆區;

  動火必須嚴格按動火手續辦理動力火證,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電器;

  使用“防爆”工具,嚴禁鋼質工具敲打、撞擊、拋擲;

  按規定安裝避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測;

  加強門衛,嚴禁機動車輛進入火災、爆炸危險區、運送物料的車輛必須穿戴完好的阻火器等管制措施,正確行駛,防止發生任何故障和車禍。

  2)嚴格控制設備質量及其安裝質量

  罐、槽、管線等設備及其配套儀表及其配套設施要選用質量好的合格產品,并把好質量、安裝關。

  管道、壓力容器及其儀器等有關設施應按要求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和試壓。

  對設備、管線、泵、閥、儀表、報警器、監測裝置等要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維修、保持良好的狀態;

  按規定安裝電氣線路,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保持完好狀態;

  有易燃易爆物質揮發或散落的場地,高溫部件要采取隔熱、密閉措施;

  3)防止易燃易爆物料的跑、冒、滴、漏。

  4)加強管理,嚴格工藝紀律

  禁火區內根據“170號公約”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張貼作業場所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杜絕“三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嚴守工藝紀律,防止工藝參數發生變動;

  堅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淤報警器、壓力表、安全閥、管線防凍保溫、反腐、消防及救護設施是否完好,液體報警器是否正常;貯槽、管線、截止閥、調節閥等是否泄漏,消防通道、地溝是暢通等;

  檢修時,特別是易燃易爆有有毒的設施,必須做好與其他部分的隔離(如安裝盲板等),并且做到徹底清洗干凈,在分析合格后,并有現場監護通風良好的條件下方能進行動火等作業。

  檢查有否違章、違紀現象。

  加強培訓、教育、考核工作。

  防止車輛撞壞管線及管架橋等設施。

  5)安全設施要齊全完好

  安全設施如消防設施、遙控裝置齊全并保持完好;

  貯罐安裝高低液位報警器;

  易燃易爆場所安裝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6)泄漏后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查明泄漏源點,切斷相關閥門,消除泄漏源,及時報告。

  如泄漏量大,應驅散相關人員至安全處。

  7)定期檢測維護保養,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態,檢修時,要徹底清洗干凈,并檢測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合格后方可作業,作業時要有人監護及拯救后備措施,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

  8)在特殊場合下(如在有毒物場所搶救、急救等),要有應急預案,搶救時正確佩戴好相應的防毒過濾器或隔離式呼吸器,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9)組織管理措施

  加強對有毒物、有害物的檢測,檢查有毒有害物質是否跑冒滴漏;

  教育、培訓員工掌握有關有毒物的毒性,預防中毒、窒息的方法及其急救法;

  要求職工嚴格遵守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設立危險、有毒、窒息性的標志;

  設立急救點,配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器材。

  6.記錄

  安全質監部保存危險因素識別、評價記錄及公司風險清單、重大風險清單;

  各部門/所負責保存本單位風險清單、重大風險清單,對于危險源辨識清單(見附錄1)和危險源風險評價表(見附錄2)只作為識別、評價記錄由本部門保存,不再報送安全質監部。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4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本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動,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本公司所擔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的數據為準。

  第六條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信息查詢。

  第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對所獲取的私募基金非公開披露的全部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條私募基金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向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應當盡量采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章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第十三條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如有);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收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如有);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九)其他事項。

  第四章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半年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項目投資情況、主要財務指標等信息。

  第十六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投資項目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如有);

  (二)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三)基金的財務情況;

  (四)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五)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六)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

  (五)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六)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七)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八)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

  (九)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一)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二)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第十八條基金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上傳信息披露相關制度文件。

  第十九條基金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頻度:

  基金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披露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

  基金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每半年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發生第十七條約定的重大事項發生后應在重大事項發生后【90】日內向投資者披露臨時報告。

  第二十條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渠道

  基金應當以書面方式或郵件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基金管理人設立專門部門負責信息披露事項,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改正。

  (三)未經基金管理人授權,任何個人不得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和媒體發布、披露基金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四)配合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并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四條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責任:

  (一)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是公司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的指定聯絡人。

  (二)負責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為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設立專門的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

  (三)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經基金管理人授權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負責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聯系,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投資者,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基金委派代表的責任:

  (一)基金委派代表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基金報告公司經營、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及時和完整,并在該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

  (二)基金委派代表有責任和義務答復基金關于涉及基金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基金其他情況的咨詢,以及投資則、監管部門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基金委派代表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基金委派代表指定的人員代行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職責。

  第七章責任追究與處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發生以下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致使基金的信息披露違規,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將根據有關員工違紀處罰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降職、撤職、辭退等形式的處分;

  給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相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報告義務人發生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造成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時的;

  (二)泄漏未公開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所報告或披露的信息不準確,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交易價格的;

  (五)其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違規或失職行為。

  第二十九條依據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的,基金應當將處理結果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聘請的外部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基金信息,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基金投資者、實際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法配合基金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基金提供內幕信息的,基金有權予以拒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為了明確風險辨識與評估的職責、方法、范圍、流程、控制原則、風險信息更新、持續改進等,同時評價和確定一級風險、二級風險和重大風險,界定出一般危害和重大危害,以更好的、有的放矢的對風險進行控制、防范危險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二、范圍

  適合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風險辨識、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分析、評估、管制,以及對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控制管理)。

  三、職責

  1.總經理負責風險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管理的領導、組織、協調、分工等職責,由總經理批準發布《重大危險源清單》。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風險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管理的策劃、實施、檢查與監測工作,審查風險評價,組織制定、審核《重大危險源清單》,必要時及時更新清單。

  3.人事行政部(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確定公司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風險并編制《重大危險源清單》和重大隱患項目治理方案;負責相關方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4.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管理工作。

  四、內容

  1、風險識別的范圍

  1.1公司常規活動和非常規活動(如生產、起重、運輸、登高、高溫、維修作業、辦公活動等)。

  1.2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合同方人員、外來人員)。

  1.3工作場所的所有設施/設備。

  1.4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1.5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

  1.6危險因素的種類

  a)按能量分七種:機械能、電能、熱能、化學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機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b)可參考GB/T13861-20xx《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代碼》4種類型分類(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

  c)可參照GB/T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的二十種類別分類。

  1.7按層次辨識:廠址、廠區布局、建筑物、生產工藝過程、生產設備、裝置等。

  2、風險識別的方法

  風險識別以事先分析為主的思想為指導,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檢查表(SCL)、現場觀察法等多種方法,可單獨或聯合使用。

  a.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從作業活動清單中選定一項作業活動,將作業活動分解為若干個相連的'工作步驟,識別每個工作步驟的潛在危害因素,然后通過風險評價,判定風險等級,制定控制措施。

  b.安全檢查表(SCL):安全檢查表分析方法是一種經驗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員針對擬分析的對象列出一些項目,識別與一般工藝和操作有關的已知類型的危害、設計缺陷以及事故隱患,查出各層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確定檢查項目。再以提問的方式把檢查項目按系統的組成順序編制成表,以便進行檢查或評審。

  c.現場觀察法:通過現場實地觀察、詢問、交談,從而快速識別出部門的環境因素;

  3、風險識別的步驟

  3.1人事行政部(安全辦,為行文方便,以下直接用“安全辦”稱道)負責設計風險識別所用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表格,發至各部門;

  3.2各部門負責組織人員,按“風險識別的范圍”從本部門班組的活動、產品和服務(工序與工序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人與人之間,上級與下級之間等皆存在服務)中識別出具有或可能具有的危害,填寫《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報送安全辦;

  3.3安全辦對各部門識別出來的危害進行整理、匯總、分類,分類形式可按不同的危害分類;

  3.4安全辦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經風險評價后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行為,加強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的管控,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未經批準和授權,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股東/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沖突人應做好內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沖突事項的回避工作。

  第四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直系親屬均納入防控監督范圍),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利益沖突人不得未經批準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二章內幕信息、利益沖突的界定

  第五條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對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產生較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尚未公開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上正式公開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資者報告的事項。

  利益沖突是指,相關人士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將要投資、可能投資或已經投資的標的企業存在共同投資關系、投資或被投資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基金資產價值的事項。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內幕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研究決定的重大業務中的保密事項;

  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戶的合同、協議、投資建議書、財務數據等;

  公司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其他經股東會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三章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

  第七條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或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第八條內幕信息知情人分為內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內部任職的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的內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職,但能獲知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和單位作為公司內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內幕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獲悉內幕信息、或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單位和人員:

  (三)上述(一)、(二)項下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經股東會會議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條 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尚未披露前,應嚴格將信息的知情范圍控制到最小。

  第十條 內幕信息公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應將載有內幕信息的文件、光盤、錄音帶等資料妥善保管,不準借給他人閱讀、復制,不準交由他人代為攜帶、保管。內幕信息知情人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電腦儲存的有關內幕信息資料不被調閱、拷貝。

  第十一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前,不得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利。

  第十二條 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布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將有關內幕信息的內容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播。

  第十三條 由于工作原因,經常從事有關內幕信息的部門或相關人員,在有利于內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應具備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第十四條 公司需加強內部的事前提示,在召開公司內部重要會議前,應明確內幕信息的范圍內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后果,必要時應要求參會人員簽署《保密提示函》。

  第十五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將知曉的內幕信息對外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降職降薪、沒收非法所得、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以及適當的賠償要求,以上處分可以單獨或并處。

  第十六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利用內幕信息操縱股價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本制度規定進行內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受到公司、行政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罰的,公司將把處罰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章公司相關人員利益沖突的回避

  第十八條 公司利益沖突人,非經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也不得將應屬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資機會歸己方所有。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上述期間內明確提示公司其與交易事項存在利益沖突,并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條 如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確需發生此類交易的,該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應再投資決策時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和不定期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買賣股票或股權投資情況和利益沖突人是否回避情況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記錄。

  第六章內幕交易及利益沖突回避防控考核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須將本制度所列內容納入內部考核評價體系,并作為考評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三條 考核的標準如下:

  (一)公司內部各部門及相關人員是否遵守本制度相關要求;

  (二)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買賣股票或股權投,是否進行利益沖突回避情況;

  (三)是否違反信息披露、利益沖突回避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敏感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前述人員直系親屬內部交易、利益沖突未回避情況實行問責追究,問責追究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停職反省;

  (四)經濟處罰;

  (五)解除勞動關系;

  (六)訴訟;

  (七)移交司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規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投資回報,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本指引。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國有控股企業由國資委和國資委提名的董事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按照法定程序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風險,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企業風險一般可分為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等;也可以能否為企業帶來盈利等機會為標志,將風險分為純粹風險(只有帶來損失一種可能性)和機會風險(帶來損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全面風險管理,指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二)進行風險評估;

  (三)制定風險管理策略;

  (四)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系統,指圍繞風險管理策略目標,針對企業戰略、規劃、產品研發、投融資、市場運營、財務、內部審計、法律事務、人力資源、采購、加工制造、銷售、物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通過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執行的規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第七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努力實現以下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一)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

  (二)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

  (三)確保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四)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

  (五)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八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注重防范和控制風險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和危害,也應把機會風險視為企業的特殊資源,通過對其管理,為企業創造價值,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 企業應本著從實際出發,務求實效的原則,以對重大風險、重大事件(指重大風險發生后的事實)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為重點,積極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全面推進,盡快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其他企業應制定開展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可先選擇發展戰略、投資收購、財務報告、內部審計、衍生產品交易、法律事務、安全生產、應收賬款管理等一項或多項業務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單項或多項內部控制子系統。通過積累經驗,培養人才,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中。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建立風險管理三道防線,即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為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為第二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第三道防線。

  第二章 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第十一條 實施全面風險管理,企業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本企業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 在戰略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戰略風險失控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國內外宏觀經濟政策以及經濟運行情況、本行業狀況、國家產業政策;

  (二)科技進步、技術創新的有關內容;

  (三)市場對本企業產品或服務的需求;

  (四)與企業戰略合作伙伴的關系,未來尋求戰略合作伙伴的可能性;

  (五)本企業主要客戶、供應商及競爭對手的有關情況;

  (六)與主要競爭對手相比,本企業實力與差距;

  (七)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八)本企業對外投融資流程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第十三條 在財務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并至少收集本企業的以下重要信息(其中有行業平均指標或先進指標的,也應盡可能收集):

  (一)負債、或有負債、負債率、償債能力;

  (二)現金流、應收賬款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重、資金周轉率;

  (三)產品存貨及其占銷售成本的比重、應付賬款及其占購貨額的比重;

  (四)制造成本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

  (五)盈利能力;

  (六)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七)與本企業相關的行業會計政策、會計估算、與國際會計制度的差異與調節(如退休金、遞延稅項等)等信息。

  第十四條 在市場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及供需變化;

  (二)能源、原材料、配件等物資供應的充足性、穩定性和價格變化;

  (三)主要客戶、主要供應商的信用情況;

  (四)稅收政策和利率、匯率、股票價格指數的變化;

  (五)潛在競爭者、競爭者及其主要產品、替代品情況。

  第十五條 在運營風險方面,企業應至少收集與本企業、本行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一)產品結構、新產品研發;

  (二)新市場開發,市場營銷策略,包括產品或服務定價與銷售渠道,市場營銷環境狀況等;

  (三)企業組織效能、管理現狀、企業文化,高、中層管理人員和重要業務流程中專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經驗;

  (四)期貨等衍生產品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流程和環節;

  (五)質量、安全、環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六)因企業內、外部人員的道德風險致使企業遭受損失或業務控制系統失靈;

  (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自然災害以及除上述有關情形之外的其他純粹風險;

  (八)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的監管、運行評價及持續改進能力;

  (九)企業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六條 在法律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一)國內外與本企業相關的政治、法律環境;

  (二)影響企業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員工道德操守的遵從性;

  (四)本企業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貿易合同;

  (五)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

  (六)企業和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企業應對收集的風險管理初始信息和企業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三個步驟。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應由企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實施,也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協助實施。

  第二十條 風險辨識是指查找企業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經營活動及其重要業務流程中有無風險,有哪些風險。風險分析是對辨識出的風險及其特征進行明確的定義描述,分析和描述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風險發生的條件。風險評價是評估風險對企業實現目標的影響程度、風險的價值等。

  第二十一條 進行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應將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定性方法可采用問卷調查、集體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管理層訪談、由專人主持的工作訪談和調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統計推論(如集中趨勢法)、計算機模擬(如蒙特卡羅分析法)、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事件樹分析等。

  第二十二條 進行風險定量評估時,應統一制定各風險的度量單位和風險度量模型,并通過測試等方法,確保評估系統的假設前提、參數、數據來源和定量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和準確性。要根據環境的變化,定期對假設前提和參數進行復核和修改,并將定量評估系統的估算結果與實際效果對比,據此對有關參數進行調整和改進。

  第二十三條 風險分析應包括風險之間的關系分析,以便發現各風險之間的自然對沖、風險事件發生的正負相關性等組合效應,從風險策略上對風險進行統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評估多項風險時,應根據對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對目標的`影響程度的評估,繪制風險坐標圖,對各項風險進行比較,初步確定對各項風險的管理優先順序和策略。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對風險管理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價,以便對新的風險和原有風險的變化重新評估。

  第四章 風險管理策略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策略,指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圍繞企業發展戰略,確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風險管理有效性標準,選擇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轉換、風險對沖、風險補償、風險控制等適合的風險管理工具的總體策略,并確定風險管理所需人力和財力資源的配置原則。

  第二十七條 一般情況下,對戰略、財務、運營和法律風險,可采取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換、風險控制等方法。對能夠通過保險、期貨、對沖等金融手段進行理財的風險,可以采用風險轉移、風險對沖、風險補償等方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不同業務特點統一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即企業愿意承擔哪些風險,明確風險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并據此確定風險的預警線及相應采取的對策。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要正確認識和把握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糾正忽視風險,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講條件、范圍,認為風險越大、收益越高的觀念和做法;同時,也要防止單純為規避風險而放棄發展機遇。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與收益相平衡的原則以及各風險在風險坐標圖上的位置,進一步確定風險管理的優選順序,明確風險管理成本的資金預算和控制風險的組織體系、人力資源、應對措施等總體安排。

  第三十條 企業應定期總結和分析已制定的風險管理策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結合實際不斷修訂和完善。其中,應重點檢查依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和風險控制預警線實施的結果是否有效,并提出定性或定量的有效性標準。

  第五章 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管理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如:關鍵風險指標管理、損失事件管理等)。

  第三十二條 企業制定風險管理解決的外包方案,應注重成本與收益的平衡、外包工作的質量、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以及防止自身對風險解決外包產生依賴性風險等,并制定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應滿足合規的要求,堅持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企業制定內控措施,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性決定;

  (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三)建立內控批準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條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四)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五)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六)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企業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七)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八)建立健全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形成由企業決策層主導、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采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六章 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以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大決策、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為重點,對風險管理初始信息、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關鍵控制活動及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采用壓力測試、返回測試、穿行測試以及風險控制自我評估等方法對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根據變化情況和存在的缺陷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貫穿于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準確、完整,為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三十八條 企業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

  第三十九條 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各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檢驗,要根據本指引第三十條要求對風險管理策略進行評估,對跨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進行評價,提出調整或改進建議,出具評價和建議報告,及時報送企業總經理或其委托分管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包括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在內的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并開展。

  第四十一條 企業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對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出具風險管理評估和建議專項報告。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實施情況、存在缺陷和改進建議:

  (一)風險管理基本流程與風險管理策略;

  (二)企業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建設;

  (三)風險管理組織體系與信息系統;

  (四)全面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第七章 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主要包括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對于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即指國資委,下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形成高效運轉、有效制衡的監督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應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人數應超過董事會全部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獨立于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并向股東(大)會提交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工作報告;

  (二)確定企業風險管理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批準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企業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風險管理現狀,做出有效控制風險的決策;

  (四)批準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五)批準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六)批準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七)批準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八)批準風險管理措施,糾正和處理任何組織或個人超越風險管理制度做出的風險性決定的行為;

  (九)督導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

  (十)全面風險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可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由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召集人應由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擔任。該委員會成員中需有熟悉企業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備風險管理監管知識或經驗、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董事。

  第四十七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二)審議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審議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四)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綜合報告;

  (五)審議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六)辦理董事會授權的有關全面風險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企業總經理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持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設立專職部門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責。該部門對總經理或其委托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報告;

  (二)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研究提出風險管理策略和跨職能部門的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并負責該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對該風險的日常監控;

  (五)負責對全面風險管理有效性評估,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改進方案;

  (六)負責組織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面風險管理日常工作;

  (八)負責指導、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全資、控股子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九)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條 企業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應符合《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在風險管理方面,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制定監督評價相關制度,開展監督與評價,出具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 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及各業務單位在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中,應接受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做好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

  (五)做好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有關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子系統;

  (七)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通過法定程序,指導和監督其全資、控股子企業建立與企業相適應或符合全資、控股子企業自身特點、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八章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將信息技術應用于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儲、加工、分析、測試、傳遞、報告、披露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向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輸入的業務數據和風險量化值的一致性、準確性、及時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對輸入信息系統的數據,未經批準,不得更改。

  第五十五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能夠進行對各種風險的計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測試;能夠實時反映風險矩陣和排序頻譜、重大風險和重要業務流程的監控狀態;能夠對超過風險預警上限的重大風險實施信息報警;能夠滿足風險管理內部信息報告制度和企業對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實現信息在各職能部門、業務單位之間的集成與共享,既能滿足單項業務風險管理的要求,也能滿足企業整體和跨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綜合要求。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確保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和安全,并根據實際需要不斷進行改進、完善或更新。

  第五十八條 已建立或基本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應補充、調整、更新已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尚未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應將風險管理與企業各項管理業務流程、管理軟件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實施、同步運行。

  第九章 風險管理文化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注重建立具有風險意識的企業文化,促進企業風險管理水平、員工風險管理素質的提升,保障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六十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增強員工風險管理意識,將風險管理意識轉化為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促進企業建立系統、規范、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第六十一條 企業應在內部各個層面營造風險管理文化氛圍。董事會應高度重視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總經理負責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日常工作。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成為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骨干。

  第六十二條 企業應大力加強員工法律素質教育,制定員工道德誠信準則,形成人人講道德誠信、合法合規經營的風險管理文化。對于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及違反道德誠信準則的行為,企業應嚴肅查處。

  第六十三條 企業全體員工尤其是各級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通過多種形式,努力傳播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牢固樹立風險無處不在、風險無時不在、嚴格防控純粹風險、審慎處置機會風險、崗位風險管理責任重大等意識和理念。

  第六十四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與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相結合,有利于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風險意識,防止盲目擴張、片面追求業績、忽視風險等行為的發生。

  第六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崗前風險管理培訓制度。采取多種途經和形式,加強對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流程、管控核心內容的培訓,培養風險管理人才,培育風險管理文化。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中央企業中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由經理辦公會議代行本指引中有關董事會的職責,總經理對本指引的貫徹執行負責。

  第六十七條 本指引在中央企業投資、財務報告、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風險管理配套文件另行下發。

  第六十八條 本指引的《附錄》對本指引所涉及的有關技術方法和專業術語進行了說明。

  第六十九條 本指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充分辨識危險源,合理評價風險,進行風險控制策劃,特制定本辦法。

  2、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本公司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管理。

  3、術語

  3.1重大風險(或不可承受風險):指級別較高或危險程度較大、能夠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風險。

  3.2管理方案:對重大風險,需投資或加強培訓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明確相關職能和層次的職責和權限,制定方法、資源和時間表,落實、檢查所采取的措施。

  4、主要職責

  4.1生產安環部負責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管理工作。

  4.2設備技術部負責建設項目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管理工作。

  4.3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包括相關方)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

  5、工作程序

  5.1危險源辨識:

  5.1.1劃分作業活動

  5.1.1.1危險源辨識是針對作業活動進行的,進行危險源辨識首先要劃分作業活動。

  5.1.1.2劃分作業活動方法

  a按生產(工作)流程的階段劃分;

  b按地理區域劃分;

  c按裝置劃分;

  d按作業任務劃分;

  e上述幾種方法的結合。

  5.1.2危險源辨識范圍

  5.1.2.1所有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5.1.2.2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的活動;

  5.1.2.3所有作業場所內的設施。

  5.1.3危險源辨識內容:危險源類別的分類見附錄一

  5.1.3.1物的不安全狀態;

  5.1.3.2人的不安全行為;

  5.1.3.3作業環境的缺陷;

  5.1.3.4安全健康管理的缺陷。

  5.1.4在危險源辨識過程中,要考慮三種狀態(正常、異常和緊急)和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和將來)。

  5.1.5危險源辨識方法具體內容見附錄二

  5.1.5.1基本分析法

  5.1.5.2工作安全分析法

  5.1.6危險源辨識充分性的確認

  a覆蓋已發生事故的原因;

  b覆蓋法律法規的要求。

  5.2風險評價

  5.2.1風險評價采用直接評價法、mes法和ms法(mes法、ms法和風險程度的.具體內容見附錄三)。

  5.2.1.1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直接評價法判定為重大風險(或不可承受風險):

  a所有違反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情況或屬于組織性行為且涉及的范圍較大、后果較為嚴重的其它違規(輕微的違章行為除外);

  b近三年發生過重傷、死亡、重大財產損失(30萬元及以上)一次;或輕傷、非重大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下)三次以上,至今未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仍有可能發生事故。

  5.2.1.2除上述情況外,人身傷害事故采用mes法,單純財產損失事故采用ms法。

  5.2.1.3風險分級

  二級以上(含二級)風險(即一、二級風險)屬政府部門級危險源;三級屬公司危險源;四級、五級屬車間(部門)級危險源。

  5.2.1.4對5.1、5.2條款中記錄填寫《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表》,公司級危險源填寫《重大風險控制計劃表》,其中控制計劃為“制定目標管理方案”的填寫《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表,并填寫《重大危險源清單》。

  5.3匯總和調整工作

  為了確保全員參與、辨識充分,采取三級辨識二級評價的方法。《即班組、車間(部室)、公司三級辨識,車間(部室)、公司二級評價。》

  5.3.1各車間(部室)對所屬各班組;公司對所屬各車間(部室)上報的危險源辨識評價表分別進行匯總。匯總過程中對所列出的危險源可合并同類項,但要指出危險源所涉及的作業活動。

  5.3.2生產安環部組織相關人員對各車間(部室)上報的危險源進行辨識評價和確認,結果上報公司。

  5.4風險控制策劃

  5.4.1風險控制措施選擇的優先順序:

  首先考慮消除風險(如技術、工藝改造);其次考慮降低風險(如增設安全監控、報警、連鎖裝置或隔離措施);再次考慮采用個體防護裝置。

  5.4.2風險控制措施:

  5.4.2.1二級以上(含二級)風險,由公司主管部門和廠充分討論確認后,制定重大風險控制計劃,公司生產安環部根據控制計劃組織實施,公司主管部門進行跟蹤監督、檢查。二級以上(含二級)風險,應及時上報政府有關安全監督行政部門備案。

  5.4.2.2三級風險,生產安環部和相關車間(部室)討論確認后,制定風險控制計劃,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所屬單位實施控制計劃,生產安環部進行監督、檢查。四至五級風險,由各車間(部室)制定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5.4.3生產安環部每月組織一次對三級危險源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能單位的三級危險源日常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各類安全監測與監測設備設施維護情況、安全防護設施維護情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崗位職工按章操作情況、職工應急預案與處置方案的掌握情況;各車間(部室)每月進行一次對本單位三級危險源的檢查,重點檢查各類安全監測與監測設備設施維護情況、安全防護設施維護情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崗位職工鞍章操作情況、職工應急預案與處置方案的掌握情況;作業區(班組)每月對四級、五級危險源的檢查,,重點檢查各類安全監測與監測設備設施維護情況、崗位職工鞍章操作情況、職工應急預案與處置方案的掌握情況。

  5.5危險源的更新

  5.5.1各單位每年按本文件對危險源進行更新確認,并將確認結果于七月底前報公司生產安環部。

  5.5.2對屬于公司管理的建設項目,在施工前,設備技術部組織進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工作,以便對工程承包商提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風險控制的具體要求。并將結果報生產安環部備案。

  5.5.3當下述情況發生變化時,各單位應及時辨識危險源,更新(或補充)危險源辨識的相應表格。

  5.5.3.1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等發生變化;

  5.5.3.2各各車間(部室)的工藝、技術、作業環境、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或更新;

  5.5.3.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后的責任單位,要對相應的作業活動進行危險源重新識別、評價,評價結果在事故處理結束5個工作日內,報生產安環部備案(書面和電子版)。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9

  第一章目標和原則

  第一條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保護特定客戶資產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特定客戶資產業務的規范發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防范利益輸送及其他有損害特定資產客戶利益的行為。

  公司特定資產風險控制的總體目標是:保證公司特定資產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確保特定資產的穩健運行和受托財產的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風險,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輸送行為,確保公平對待公司所管理的各類資產。

  第二條特定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應當遵循的原則:

  合法性原則

  公司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簽署資產管理合同,忠實履行合同義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運作應與資產管理合同和委托人的收益目標和風險承受度相一致,充分依據資產管理合同規定構建投資組合。

  健全性原則

  風險控制必須覆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各級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獨立性原則

  公司設風險控制委員會、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各風險控制機構和人員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監察和稽核。

  防火墻原則

  特定資產管理部應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保持相對獨立,公司自有資產與公募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等各類不同資產的運作應當嚴格分離,分別獨立運作。

  公平原則

  公司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杜絕利益輸送行為,通過完善相關制度、流程,在公平的基礎上使特定客戶資產的投資管理可以充分利用公司既有的行政、系統、研究資源,同時防范公司其他資產向特定客戶資產輸送利益,保證公平對待各類投資者。

  第二章公司內控風險控制架構與流程

  第三條公司設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進行風險控制。風險控制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總監、市場部總監、金融工程部總監和基金運營部總監組成,總經理任風險控制委員會主任。

  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制定公司內控制度并執行;對公司運作中存在的風險問題和隱患進行研究并作出控制決策;負責聽取各部門風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0

  1.目的

  針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制定控制計劃,明確安全技術措施、控制方法、控制時機及責任人等要求,實施全過程安全控制。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屬各施工項目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制定、實施及日常管理。

  3.職責

  3.1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在編制施工技術手冊時,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風險分析預測,根據分析預測結果制定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

  3.2項目經理協助工程技術人員制定本班組施工項目的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并負責具體實施。

  3.3專職安全員負責本部門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實施情況的日常監督。

  3.4工程管理部負責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審核、監督及日常管理。

  3.5總工室負責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批準與考核。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編制:

  4.1.1 對施工項目進行危險源辨識、評價描述,評價方法見:《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危險控制計劃控制程序》。

  4.1.2對危險源進行危險分級,分為極度危險(j)、高度危險(g)、顯著危險(*)、一般危險(y)、稍有危險(s)、微小危險(w)六級。

  4.1.3危險等級在“稍有危險”即“s”級以上的危險源需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制定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進行控制。安全技術措施要全面細致,針對性、操作性強。

  4.1.4施工安全風險控制方法的選擇

  4.1.4.1施工安全風險控制重在過程控制,根據工地安全管理需要,設定五個安全管理控制點:書面見證點、見證點、停工待檢點、連續監護點、提醒點。

  4.1.4.2安全管理控制點的適用范圍見下表:

  控制點

  類別

  控制點

  代碼

  控制點適用范圍

  書面見證點

  r

  各類人員的上崗證、體檢情況、安全教育情況等

  見證點

  w

  施工過程的設備狀態、環境、工藝情況、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等

  停工待檢點

  h

  重大施工項目、特殊作業環境或工序等

  連續監護點

  s

  特別危險項目如排架拆除、超重物件吊裝、坑井及容器內作業等

  提醒點

  a

  施工人員安全防護設施、作業環境安全、易疏忽的安全注意事項等

  4.1.4.3 控制計劃中的每一項安全技術措施均應設安全管理控制點,每個控制點必須有專人負責。

  4.1.5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時機或頻次的.選擇

  4.1.5.1責任人應適時或按時對安全管理控制點實施控制。控制時機或頻次一般分為四類:p — 項目開始前、d — 每天至少一次、w — 每周至少一次、t — 每次作業前。

  4.1.5.2p是指項目開工前必須對書面見證點r進行確認,對見證點w、停工待檢點h進行見證和驗證;d是指每日至少進行一次見證點w、停工待檢點h的見證與驗證;w是指每周至少進行一次見證點w、停工待檢點h的見證與驗證;t是指每次作業前都應進行見證點w、停工待檢點h的見證與驗證。

  4.1.6 將上述步驟的結果依次填寫在《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表》(見附件)中的相應欄內,作為作業指導書的一個必要部分。

  4.2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編號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由編寫者進行編號。

  4.2.1有工程編號的施工項目風險控制計劃編號示例:

  sd-該施工項目工程編號。

  說明:

  sd——項目部名稱(上海大學項目部)。

  4.2.3各部門縮寫代碼表:

  部門

  代碼

  部門

  代碼

  機械施工處

  j*

  焊接施工處

  hj

  建筑施工處

  jz

  電氣施工處

  dq

  混凝土公司

  hn

  其他

  qt

  4.3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實施

  4.3.1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經施工技術、安監部門審核、項目總工批準后方可實施。

  4.3.2應保證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班組長或施工負責人、部門專職安全員、施工技術、安監部門各持有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一份。由項目部安監部門負責統一歸檔。

  4.3.3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上,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參加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交底,確保所有施工人員對其充分熟悉。

  4.3.4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中的各級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控制計劃中的控制方法及控制時機要求,適時或及時對相應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確認、見證和驗證,并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與否負全責。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后,由責任人簽字確認。

  4.4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變更

  因施工工序、作業環境、安全技術措施及責任人發生較大變化時,原編制者或各級責任人應及時提出變更請求,經審核、批準后實施變更,確保控制計劃的適宜與可靠。

  4.5 所有施工項目未制定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不準開工。

  4.6檢查與考核

  4.6.1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按公司《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管理規定》進行檢查。

  4.6.2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按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獎懲管理辦法》、《反違章實施細則》進行考核。

  5.相關文件

  5.1《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危險控制計劃控制程序》

  5.2《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管理規定》

  5.3《職業安全健康獎懲管理辦法》

  5.4《反違章實施細則》

  6記錄:《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表》

  附件: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表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發揮效用,確保募集資金項目盡快達產達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制度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第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八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九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 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二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三章 特定對象調查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十四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詳見附件一。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七條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制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八)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一)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采取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惡意貶低同行;

  (七)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四)海報、戶外廣告;

  (五)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六)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并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托管風險、基金委托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第二十四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五條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后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范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資金對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第三條風險控制原則

  公司的風險控制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并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墻原則: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戶、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范風險傳遞及利益沖突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第四條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應根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征,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為五個層次:執行董事、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業務部。

  第五條各層級的風險控制職責

  執行董事職責:

  (1)審議批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制度,決定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聽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報告;

  (2)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

  (3)決定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構的設置;

  (4)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風險控制委員會,其職責包括:

  (1)組織擬訂公司的風險管理基本制度;

  (2)對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審批的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

  (3)監督和評估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風險控制委員會對執行董事負責。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單筆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的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

  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內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獨立于業務部開展風險控制、合規檢查、監督評價等工作;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相關專項報告。

  業務部職責:具體負責項目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業務部負責人作為股權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并負有及時報告、反饋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

  第六條為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于項目組的后臺管理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股權投資項目的文檔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務部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財務核算和資金劃撥,為股權投資項目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三章風險控制流程

  第七條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報告五個步驟組成,是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礎。

  第八條風險識別指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內部及外部風險的來源進行辨別。

  第九條風險評估是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概率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分析。

  第十條風險分析主要對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歸因分析,并評估其影響,提出避險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風險控制是對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制定風險防范和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風險報告是指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根據職責范圍和報告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的與風險評估分析相關的報告。

  第四章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十三條股權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性風險等多種風險。

  公司運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第十四條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項目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并且會影響項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實施,從而轉化為投資失敗風險。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的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稅收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投資前后技術、市場、產品、客戶發生不利變化,并導致項目公司偏離投資方案、估值整體下降,造成投資項目無法退出或虧損退出。

  第十五條合規性風險

  項目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法律風險

  與被投資方、合作方、項目管理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導致出現不利于我方的訴訟。

  第十七條操作風險

  股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項目的選擇(即項目開發、初步審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項目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被投資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詐、盡職調查存在缺失、資金劃撥差錯、項目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項目跟蹤缺失、項目公司報告不暢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第十八條市場風險

  由于股權投資業務從項目投資到投資退出往往要經歷宏觀經濟、項目所屬行業、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的波動,導致項目公司估值、項目退出的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公司對股權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面和重點分析,并檢查、控制投資業務的合規性風險。

  第二十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為保證股權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制訂、審閱股權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三)監督股權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四)確保股權投資業務投資決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投資項目進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權投資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二)對股權投資業務運作和內部管理的合規性進行檢查,并向公司通報;

  (三)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管理業務遵守公司內部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投資立項環節上。

  第二十三條公司制訂項目立項標準。立項標準應該參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關于投資范圍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應當根據立項標準和投資范圍,對備選企業進行篩選形成項目池。項目人員應當在廣泛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的基礎上,對入選項目池的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風險收益分析。符合立項條件的,根據公司規定申請立項審批。

  第二十五條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公司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進行審核,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六條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支持。必要時,可申請引入外部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七條公司制定專門的項目管理和投資決策制度,明確項目投資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為維護基金的權益,項目投資的范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三)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五)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公司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第二十九條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范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項目組在盡職調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

  (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投資決策的風險控制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3)股權投資業務的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項目,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并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提交股東審議。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對已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機制。

  (1)項目組負責項目投資后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項目公司;定期收集項目公司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定期對項目公司進行重新估值;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

  (2)項目組負責每月或每季度完成一次對投資項目項目的跟蹤管理工作,編制《項目管理報告》,并向主管領導提交該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對投資項目重大風險事項的處置進行決策。項目組在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項目公司的經營情況重大變化、重大法律糾紛、權益發生變動、或者財務指標惡化、虧損等重大事項的,項目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建立項目退出審批機制,對項目退出進行決策。當項目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項目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退出方案未通過審議的,項目組應當研究并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項目實現退出。

  第三十四條對財務與資金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核算人員。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對人員管理的風險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

  第三十六條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公司風險進行隔離,防范利益沖突,規范關聯交易。

  第六章風險控制報告

  第三十七條風險控制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性報告兩類。

  第三十八條風險控制部門定期對公司業務運作、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與評價,在每年度4月底前向公司領導上報年度風險控制報告,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公司發生或可能重大事項的,風險控制部接到報告后,根據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向公司領導報送臨時性報告。

  第四十條風險控制報告中應明確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或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3

  1、起草、審查和修改公司各類法律文書,對總公司、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提出法律意見;

  2、擬定和審核公司各類合同、協議;

  3、代表公司處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4、協辦客戶的資信情況調查及調查報告的.撰寫;

  5、負責公司部門、員工投訴事宜的調查、反饋,并提出處理意見;

  6、 負責為公司應收賬款的清欠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協助公司貸后管理員、資金管理員督促客戶及時還款,負責應收賬款逾期四期以上的清欠管理;

  7、負責主辦或協辦疑難賬款的法務清收及相關訴訟工作。

  8、 對公司各部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違反總公司、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督促有關部門予以整改,并向上級及時反映;

  9、組織實施對公司員工的法律宣傳、培訓;

  10、 為公司的運營提供法律咨詢及提出法律建議;

  11、負責、協助公司危機事件和重大糾紛的處理。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4

  1目的

  危害識別、風險評價與風險控制,是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核心。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預防事故發生,實現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標準化和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生產裝置、設備、設施、貯存、運輸的風險評價與控制,適用于作業現場、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和非正常情況,包括新、改、擴建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拆除、報廢各階段的風險評價、風險控制、風險信息更新等。

  3職責

  3.1公司行政總監直接負責風險評價領導工作,組織制定風險管理制度,成立評價組織,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

  3.2安全部是風險評價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風險管理的培訓工作,負責公司巨大風險和重大風險的評價分析,負責公司各單位風險評價記錄的審查與控制效果驗收,建立、更新危險源檔案,定期進行風險信息更新。

  3.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低風險即等級判定為重大風險以下(不包括重大風險)各級風險的風險分析、記錄、審查與控制效果驗收。

  3.4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應負責組織、參與風險評價工作,提供相關資料,要求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3.5風險評價和控制主要為從事該工作的人員服務,要求該項工作的從業人員參與評價。評價初期,可由各級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進行示范,逐漸轉變由從業人員自行評價,從業人員風險評價可與技能考核相結合。

  3.6非本公司施工單位到公司從事某項工作時,風險評價和控制由施工單位為主、公司為輔一起進行討論、分析,分析人員簽字也應包括兩部分人員。審核審定由施工單位管理人員負責。

  4管理程序

  4.1風險的分級管理

  4.1.1風險評價依據本制度附錄《風險評價準則》進行分級。

  4.1.2各部門負責對所轄范圍內所有的直接作業、操作崗位、關鍵裝置與重點部位進行風險評價。

  4.1.3作業風險。巨大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初審簽字,經安全部復檢簽字后,報公司領導終審批準;重大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初審簽字后,報安全部終審批準;中等風險、可接受風險和可忽略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該部門專(兼)職安全員終審批準。

  4.1.4崗位(裝置、部位等)風險。巨大風險和重大風險所在的崗位(裝置、部位等)由所在部門作為重點部位和關鍵裝置按照《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中等風險、可接受風險和可忽略風險所在的崗位(裝置、部位等)應由所在部門采取隔離、防護、制定操作規程等措施降低風險。

  4.1.5風險評價、分析職責:

  4.1.5.1項目規劃,設計前應由有資質的機構做安全預評價;

  4.1.5.2項目的建設應由項目部進行風險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3項目投產運行后,常規和非常規活動風險應由各部門進行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4生產系統的開停車風險由生產技術部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5較重要的工藝改變應由安全部負責進行風險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6設備新增或拆除的風險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7事故及潛在緊急情況的風險應由所在部門進行評價,并做好控制記錄;

  4.1.5.8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活動,均由所在部門進行作業風險分析;

  4.1.5.9原材料、產品的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的風險應由供、銷部門進行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10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的風險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記錄;

  4.1.5.11安全防護用品應由相應的采購部門進行風險分析并做好控制記錄;

  4.1.5.12人為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風險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記錄。

  4.2風險評價方法選擇

  4.2.1直接作業的風險評價方法為工作危害分析(jha);

  4.2.2崗位、部位、裝置等風險評價方法的首選工作是危害分析(jha),其次為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

  4.2.3重要設備、關鍵設備的風險評價為安全檢查表法(scl);

  4.2.4新生產工藝線路的設計評價方法為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hazop)。

  4.2.5經公司領導批準的其它方法。

  4.3 評價準則

  公司定性風險評價按附錄《風險評價準則》進行,需進行定量的風險評價由風險評價小組采用合適的'評價準則。外部評價由相關資質機構自行選用評價準則。

  4.4風險評價活動的實施步驟

  4.4.1行政總監主持風險評價活動,成立評價組織。組織成員由有安全評價工作經驗和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評價組織編制評價大綱。

  4.4.2各相關部門收集、整理風險評價所需資料,提交評價組織。

  4.4.3危害辨識,實施現場檢查、識別危險有害因素。

  4.4.4通過定性或定量評價,確定評價目標的風險等級。

  4.4.5根據評價結果,提出控制措施。

  4.4.6得出評價結論。

  4.4.7風險評價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3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4.4.7.1火災和爆炸;

  4.4.7.2沖擊和撞擊;

  4.4.7.3中毒、窒息和觸電;

  4.4.7.4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泄漏;

  4.4.7.5其他化學、物理性危害因素;

  4.4.7.6人機工程因素(指人員、設備、工作環境合理匹配,使設備、環境適應人的生理及心理特征,從而使操作簡便準確、失誤少);

  4.4.7.7設備的腐蝕、缺陷;

  4.4.7.8對環境的可能影響等。

  4.5確定重大風險

  4.5.1依據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4.5.2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性;

  4.5.3公司的聲譽和社會關注程度等。

  4.6風險控制的內容

  4.6.1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

  4.6.1.1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4.6.1.2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

  4.6.1.3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及公司的經營運行情況;

  4.6.1.4可靠的技術保證和服務。

  4.6.2控制措施應包括:

  4.6.2.1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

  4.6.2.2管理措施,規范安全管理;

  4.6.2.3教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4.6.2.4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傷害。

  4.6.3風險控制管理

  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定的風險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對于確定為重大風險的項目,需建立檔案,內容包括:

  4.6.3.1風險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4.6.3.2評審意見;

  4.6.3.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4.6.3.4治理時間表和負責人;

  4.6.3.5竣工驗收報告。

  4.7風險信息更新

  不間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風險評價的的頻次一般每年一次,當下列情形發生時,公司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4.7.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4.7.2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4.7.3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4.7.4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4.7.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4.8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

  重大危險源的辯識。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xx)規定,識別公司生產區域范圍內的不存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4.9風險管理的宣傳、培訓

  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危險因素識別、風險評價方法、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等。通過培訓增強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使其認識到所在崗位的風險,并掌握控制風險的技能。

  5相關記錄

  《作業活動清單》

  《重大危險源辨識記錄》

  《工作危害分析記錄表(jha)》

  《安全檢查分析記錄表(scl)》

  《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記錄表(lec)》

  《預先危險性分析記錄表(pha)》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記錄表(hazop)》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5

  通過對醫療器械的安全控制和風險分析,采取相應措施從而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

  適用范圍:

  通過正常招采程序進入我院的醫療設備(含科研、教學)、配件。

  醫療器械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是對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環節可能發生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價、控制和檢測工作的管理方針、程序及其實踐發系統運用。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50號,自20xx年6月1日實施;

  2、《國務院關于修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0號,自20xx年5月4日實施;

  3、《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自20xx年2月1日實施;

  1、《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xx版),第六章醫院管理6、9、4、1“有醫學裝備臨床使用安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與流程”。

  2、《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xx版),第六章醫院管理6、9、4、1“有生命支持類、急救類、植入類、輻射類、滅菌類和大型醫用設備等醫學裝備臨床使用安全監測與報告制度”。

  1、病人和操作人員不能覺察的危險因素,如放射線、電離輻射、磁場。

  2、昏迷、麻醉狀態或臥床病人,尤其老人、兒童、殘疾人,對危害無法采取正常反應。

  3、作為生命支持和功能替代的醫療器械,其安全性、可靠性能直接影響人體生命安全。

  4、使用中的醫療器械絕緣程度下降,保護接地措施不當等因素造成的電氣安全隱患。

  5、多種醫療器械連接使用,可能產生更大的安全隱患。

  6、不同醫療器械之間相互干擾,如電磁干擾產生的`安全隱患。

  7、有源醫療器械通過皮膚或直接插入體內時,電氣安全性能造成的危害。

  8、特定環境如濕度、溫度、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易爆物質,使醫療器械在應用中可能造成安全性、可靠性下降。

  10、年久失修或大修理后未按常規進行設備有關數據檢測,使電氣、機械等部件安全性能下降未被發現。

  11、使用人員操作失誤或無關人員在無意或無知情況下變動醫療器械的工作狀態和預設置,造成的安全風險。

  12、未重視生產廠家提示的適應證、禁忌證及風險因素或可能產生的副作用。

  1、為防止醫療器械在使用中對病人和工作人員造成傷害,必須設置警示標志。

  (1)危險標示:對放射線、電離輻射、高磁場等區域的通道與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2)狀態標示:對X線機房、CT機房、直線加速器和SPECT等機房,當設備處于工作狀態時,通常設置紅燈以示警告。

  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標準IEC60601-1-1988〔《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第一版〕及其第一號修訂標準0991-10制定了醫用電氣設備安全的國家標準GB9706、1-1995《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該標準是醫療設備在整個使用壽命周期中必須達到的安全基本要求。

  醫療器械必須采用保護接地,配電方式為三相五線制、保護接地母線接地電阻應小于4Ω。大型醫療設備如CT機、MRI、DSA、直線加速器、SPECT等,應按設備安裝說明書中接地電阻要求,設置專用接地保護。對有特殊要求的供電系統如心胸外科手術室,應采用1:1隔離變壓器與專用接地線,隔離變壓器的二次回路不接地。

  國家對放射診斷、治療設備,包括X線機、CT、DSA、核醫學設備如SPECT、PET、PET-CT、γ計數儀,醫用直線加速器、鉆機,模擬定位機、x-刀和γ刀等,國家己有成熟的防護標準和安全規范,主要的防護規范有兩項,《GBW-3-80醫用遠距離γ射線治療衛生防護規定》和《GBW-2-80醫用治療X線衛生防護規定》。

  在采購醫療設備時,應選擇通過電磁兼容性安全認證的醫療設備。在設備的安裝布局中,應考慮醫療設備之間的相互干擾與影響、在使用前應分析各種醫療設備的電磁兼容性問題,制定操作規程時應充分強調電磁輻射的防護措施。

  設備使用前對醫護人員、操作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可采取現場培訓和工廠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大型醫療設備培訓可分多次完成。

  (2)了解使用說明書、維修手冊及與該設備有關的國際、國家標準。

  (3)科室所購置設備應具備說明書,并隨機器放置。醫學裝備部按使用說明書,協助臨床科室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內容如下:

  ①有關醫療設備適用的對象、設備保管人員、應用范圍、開機前檢查、注意事項及標準程序。

  ④操作中的注意事項、安全風險、禁忌、操作人員要求等。

  (5)大型貴重精密儀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具備操作人員上崗證。

  (2)大型貴重精密儀器設備應指定專人操作與專人負責管理。

  (4)使用人員應與工程技術人員合作,共同開發醫療設備的全部功能,做到物盡其用。

  (5)為確保醫療設備始終處于最佳的性能狀態,并及時發現設備性能的變化,對大型醫療設備日常的質量控制,由使用科室醫技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對設備作穩定性檢測,并進行評價。

  (6)操作使用人員應按設備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要求對設備定期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

  (7)根據《醫療設備三級質量控制具體要求規范》及設備技術要求,醫學裝備部制定設備維保周期及內容,并定期對維護報告進行分析。

  (8)醫學裝備部按照《急救生命支持類設備管理制度》,《大型醫療設備管理制度》等對全院醫學裝備進行定期巡檢及預防性維護,并對巡檢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并做好記錄。

  (9)設備維修人員在維修醫學裝備后應進行相關的性能檢測和電氣安全檢查,并對檢測內容進行登記,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不得繼續使用。

  (1)科室應將設備日常維護及使用情況定期報告醫學裝備部。

  (2)醫療設備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該醫療設備,懸掛設備停用標識,并立即通知醫學裝備部,可撥打63910296(外線)、2296(內線)或與設備責任人直接聯系。

  對培訓記錄、預防性維修、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計量管理及維修數據進行分析評估,評估數據作為下周期管理依據。針對數據分析原因,持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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