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校車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校車管理制度1
xx中學學生乘車(校車)管理制度為了切實保障我校老師和學生的生命安全,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對學生乘坐校車的管理,特制定《xx中學學生乘車(校車)管理制度》。
1、學校成立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制定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2、每天學校都安排車輛管理人員,隨車維護學生的'乘車秩序與安全。
3、學生必須聽從車輛管理人員安排,每輛車上定員定坐,任何學生不準私自串坐、串車,學校將不定期抽查,一經發現視情節嚴重程度給與通報批評,通知家長至取消乘車資格,由家長負責接送。
4、學生放學后必須按指定車次乘車回家,如有其他原因不乘坐校車,必須告知家長、班主任老師和車輛管理人員,如果不請假私自不乘車,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5、學生必須文明乘車,系好安全帶,在車上不喧嘩,不亂扔垃圾,不損壞車上物品,一經發現經調查核實后有學生本人負責修理或賠償。
6、車輛在行駛過程中不起立、不走動。不把身體的某個部分探出車外。
7、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飲酒、不違章、不疲勞駕駛,不超速,按指定路線按時接送學生,同時對車輛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證車況完好。
8、如果學生不聽從車輛管理人員安排,頂撞管理,將取消乘坐校車資格,由家長接送。
9、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xx中學政教處
20xx年xx月xx日
校車管理制度2
校車統一由辦公室管理,使用嚴格按照華星學校《關于度校車使用和管理制》執行,現就維修保養規定如下:
一、保養
(1)各類校車由校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每輛車外部清洗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則每日須清洗,以防生銹。
(2)校車各項零件設備每半月定期保養一次,由該校車駕駛員負責,須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損。
(3)油料油卡由財務部統一購買,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并帶駕駛員一同加油,填寫清耗登記并由駕駛員簽字。
(4)每月管理部主管應將耗油量及行駛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費。
二、修理
(1)凡學校校車,除緊急狀況外,需維修應事先向校辦公室上報、檢查、核準、備案后,由該校派專人與司機一
同送學校指定維修廠維修。
(2)公務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緊急送修,應先報校辦公室主任核準。
(3)由于駕駛人或派車人使用不當或疏忽保養導致的校車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費,由駕駛人或派車人負擔。
三、保險、年檢
(1)學校各類校車的投保作業統一由學校派專人會同駕駛員一道辦理。
(2)校車年度檢驗應由學校派專人會同校車司機負責辦理。
校車幼兒園校車中國校車網校車保養
校車管理制度3
本《入校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范學校內部交通秩序,確保師生安全,維護校園環境整潔,提高校園管理效率。主要內容包括車輛準入、停車管理、行車規定、違規處理及應急處理機制等方面。
內容概述:
1. 車輛準入:明確各類車輛的進入條件,如校內教職工車輛、學生接送車輛、訪客車輛等。
2. 停車管理:設定停車位分配原則,規定停車區域,制定臨時停車和長期停車的`管理規定。
3. 行車規定:設定校園內限速標準,規定行車路線,禁止行為等。
4. 違規處理:設立違規積分制度,規定不同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
5. 應急處理機制: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如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
校車管理制度4
為保障學院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行,完成學院交通運輸的任務,加強車輛的.管理,特做一下規定:
1、嚴格執行機動車“三檢”(出車前檢查、行駛中途檢查、收車后檢查)、“四勤”(勤緊固、勤保養、勤潤滑、勤清潔)制度,保持機件完好,杜絕帶病車輛上路。
2、建立機動車檔案,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數據、使用、維修等有關情況的記錄。
3、機動車必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維修保養時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嚴禁使用汽油刷洗發動機,嚴禁使用明火照明,防止發生車輛火災事故。
4、機動車在執行任務后返回學院停車場,防止被偷盜、被破壞事故發生。
5、各部門組織的長途外出活動須提前向院申報,填寫用車報告單后經院領導批準。
6、各種機動車按時參加年度檢驗和單位內部抽查、普檢、地區組織的季檢。
7、保證各部門使用車輛的安全,嚴禁在修車輛執行運行任務。
8、司機要精心愛護、保養車輛、保持清潔,嚴禁公車辦私事,特殊情況須經后勤公司總經理批準。
9、司機要服從運輸中心經理統一管理調配、不得私自出車,非在編司機未經院領導批準不準駕駛學院車輛。
10、購置、變更、報廢、停使、調出、調入的機動車輛,必須及時向學院及有關上級管理部門申報、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校車管理制度5
學校校車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學生安全、有序地往返學校,它涵蓋了一系列規定,包括車輛維護、駕駛員管理、行車安全、接送流程以及應急處理機制。
內容概述:
1、校車資格認證:所有校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并定期進行技術檢查。
2、駕駛員選拔與培訓:駕駛員需持有合格的駕駛執照,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具備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
3、行車路線與時間表:明確校車的行駛路線、停靠站點及接送時間,確保準時接送。
4、學生上下車管理:設置專人負責學生上下車的秩序,防止遺漏或走失。
5、安全規定:制定行車安全規則,如限速、禁止超載、全程監控等。
6、應急預案:建立緊急聯絡機制,制定應對交通事故、惡劣天氣等突發事件的預案。
校車管理制度6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錯接、漏接狀況的發生,個性是配合縣教育局安穩股校車監控平臺監督,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務必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車時間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務必在當日記錄中做個性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務必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務必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務必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務必持續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九、提醒校車司機務必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能夠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務必出示接送卡。
校車管理制度7
為了提升完善我院在教學車輛和辦公車輛的管理,專門設立車輛管理組。車輛管理組同時歸宿學院辦公室和教務部的雙重領導。其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 負責所有學院新購教學車輛和辦公用車的保險、上戶工作。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將車輛和相關的車輛資料移交給使用和保管部門。
二、 負責所有車輛的保險的續保和理賠業務。按照車輛上一年保險的到期日為準提前一個月購買下一年審周期的.保險;學院所有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管組必須配合安全組做好保險的理賠工作,并按規定填寫事故經過和處理報告(報告由車管所組保管,每月整理上交一次)
三、 負責學院辦公用車和直營教學車輛的維修保養。車管組必須對上述車輛做出紙制和電子檔案的信息表,根據記錄督促使用部門或人員完成車輛的定期保養。所有車輛的維修都必須由車管組出具保修單后在指定的修理點進行維修。
四、 負責學院辦公用車和直營教學車輛的燃料補充事務。所有其他部門和人員都必須按車管組的規定和燃料補充標準在指定地點進行燃料補充。車管組要及時登記‘統計燃料使用情況,并形成文字報表每月向學院辦公室和教務部上報燃料費用情況。
五、 配合安全部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小組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車輛管理工作。車管組必須形成每日值班制度,全年(包括節假日)都必須
校車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維護校園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校園安全和師生人身安全,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校園環境。根據《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魯政發〔20xx〕87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所有進入學校,并在校園內通行、停放的車輛。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三條學校安全處為校內所有車輛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門,負責車輛出入校園及校內動態、靜態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機動車輛的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四條車輛進出
1.無牌無證車輛、外來車輛(含教職工親屬、朋友的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上級主管部門公務車輛除外)。
2.所有符合規定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詢查(本校教職員工的車輛憑“臨沂一中機動車輛校園通行證”)。
3.凡參加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同意后通知門衛放行,并按要求停放。
3.特種車輛(消防、救護、搶險等)進出校門門衛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第五條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后,一律禁止鳴號。行駛時速不超過10公里/小時
2.嚴禁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車。嚴禁酒后駕駛,嚴禁超載
3.基建各類工程車必須到安全處辦理相關手續批準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線路上行駛。
第六條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學校根據校舍改造情況給各部門劃分停車區域),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停放時,需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車輛在校園內丟失(含車內財物丟失)或損壞,由車主自行負責。
3.愛護停車場地內的所有設施、裝置及其他車輛,導致損壞的,導致損壞的肇事車主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不要在停車場亂扔垃圾,保持停放場地清潔衛生,禁止在停放場地內擅自維修,清洗車輛。
5.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栓15米內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6.來參加會議或活動的外來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安全處批準。
第四章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七條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遵守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停放時必須按學校劃定的停車區域內有序停放,停車落鎖,嚴禁亂停亂放(學生車輛不準放在教師停車區域)。車輛在校園內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第八條學生不得在上課時間騎車出入校園,有特殊情況請家長接送或打車回家。
第九條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騎車;不準扶身并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第十條學生盡量不要騎一些高檔山地車和電動自行車上學。
第五章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學校先與教職員工簽訂“校園機動車出入和停放安全責任書”,然后辦理“臨沂一中機動車輛校園通行證”。憑通行證進入校園(原來辦理的通行證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進入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違本規定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師生人身傷害或校園公共財產損害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駕車者承擔。
第十三條加強門衛查驗和校園內巡邏督查,對違規定行使和亂停亂放的車輛一律給以通報或扣留,由學校或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此辦法由臨沂一中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上級主管部門公務車輛出入和停放同樣遵循本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辦法相抵觸者,一律按本辦法執。
校車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車輛。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統籌考慮城鄉人口流動、學齡人口變化,以及當地農村地理環境和交通狀況、教育條件保障能力、學生家庭經濟負擔等因素,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完善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通過增設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增加班車班次、縮短發車時間、設置學生專車等方式,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財政、物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監等有關部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轄區內道路通行情況、學生生源變化情況的監測,對可能影響校車安全運營的情況及時報告、協助處置。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校車服務經費,并通過建立財政資助分級負擔機制、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設立省、市、縣三級校車服務財政資助資金,用于校車購置補貼、校車運營成本補貼和農村貧困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乘車補貼。省級校車服務財政資助資金重點向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傾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校車服務稅收優惠,對校車免征車船稅。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學校布局、校車服務需求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素,制定校車服務方案。校車服務方案的制定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并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校車服務方案應當包括校車服務水平、服務標準,校車運營模式,校車服務資金籌措機制、財政支持范圍、政府保障措施,校車服務方案實施時間和具體步驟,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等內容。
第八條校車運營與管理模式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運營、部門監管”的原則建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實際出發,探索建立具有區域特點的校車運營模式。提倡設立校車專營公司,實行校車運營專業化、集約化服務和管理。
第九條鼓勵依托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校車服務。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可在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管理下,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車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校車服務。學校可以配備校車。
第十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安全維護;
(二)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技能和應急救援知識;
(三)建立校車與駕駛人員基本資料、運營情況和學生上下學乘車交接等方面的詳細臺賬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措施。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應包括確定車輛、線路、價格等內容的安全接送方案。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參與的校車營運收費標準制定機制。制定校車營運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校車營運成本,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協商確定,并向社會公示。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嚴格按照當地公示的校車營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漲價。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校車營運收費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并對校車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接送學生的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車監控平臺,對運行情況進行統一監管。
第十三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許可條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證明材料:
(一)校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三)校車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取得的合格證明;
(四)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五)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六)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七)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每座保額不低于40萬元)。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統一印制的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登記事項。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校車行駛線路進行實地勘察,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狀況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依法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對隨車照管人員核發工作證,固定人、車對應關系,并將隨車照管人員名單及對應關系情況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持工作證上崗。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歲以上,不超過60歲;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具有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應急救援等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發現校車超速時,及時提醒;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負責人取得聯系;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六)與學校相關人員、學生家長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接受校車服務的學校應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學生在搭乘校車時必須遵守安全守則,在固定位置統一設置校車公示牌,載明校車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行駛路線、停靠站點、駕駛員姓名、隨車照管人員姓名、聯系電話、監督舉報電話等。校車在學校上下學生時,學校應當安排專人,在車下引導、指揮,維持秩序,并清點好人數,做好交接工作。學生監護人應當在約定時間內到校車指定停靠點接送學生上下車。
第二十三條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共同承擔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的責任,及時防止超員超載、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等可能引發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校園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超員、超速等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匯總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等情況,并通報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學校建立并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協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學校使用校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校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在接到舉報后10日內依法處理或者及時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制定本區域內校車服務方案的;
(二)不依法進行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的;
(三)沒有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的;
(四)忽視校車運行安全隱患或知情不改的;
(五)不及時處理校車違法行為舉報的。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的;
(二)未安排專人在學校護導學生上下車的;
(三)未落實交通安全教育的;
(四)未組織學生開展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的;
(五)未建立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八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車使用許可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一)未與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的;
(二)未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簽訂學生接送安全責任書的;
(三)未與學校辦理學生乘車交接手續的;
(四)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
(五)未落實“一車一檔”制度的。
第二十九條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條例》和本辦法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校車標牌的用于接送小學生及幼兒的非專用校車,可以繼續作為校車使用至20xx年12月31日,到期應當注銷校車許可,收回校車標牌。
校車管理制度10
一、學校教職工機動車輛必須到保衛處登記辦理湖北職業技術學院車輛通行證,憑證通行;外來車輛必須在門衛處登記,憑有效證件領換臨時通行證方可在校區通行。
二、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車要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置,任何車輛禁止隨意停放。
三、校內機動車輛限速行駛,禁止鳴笛,不得占道停放,行駛途中應主動禮讓行人。
四、騎電動車、自行車下坡時應減速慢行或下車推行,防止出現事故。
五、由學校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檢查組,每周對車輛停放進行一次檢查,并登記違章車輛信息,對超過三次違規停車的人員進行通報,并在學校網站上公布其車號。停車秩序和文明單位評比掛鉤。
六、各部門、單位加強對職工、學生、職工家屬、臨時用工、施工人員的規范停車宣傳教育,通知到每一個人員。
七、對不聽勸阻,阻撓公務,無理取鬧的人員由學校嚴肅處理。
八、遇有大型活動,車輛的停放須聽從保衛處工作人員的安排。
校車管理制度11
1、小學在正常教導教學工作期間,應關閉并鎖上大小門,嚴禁外來機動車輛進入小學。
3、上級視察工作或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小學的車輛,需經小學領導同意后,在門衛人員的`引領下停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鳴笛,限速行駛,確保師生平安。
4、小學要密切關注接送同學車輛的平安問題,發覺問題,準時報告
上級教導主管部門及交通管理部門解決,防止惡性交通事故發生。
校車管理制度12
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幼兒園接送制度
為保證幼兒的安全,教師、家長必須嚴格遵守幼兒園的接送制度,家長須憑接送卡進入幼兒園接孩子。
一、每天早晨9:00——9:30送孩子,每天下午4:00接孩子,幼兒園不準家長讓孩子自己來園,不準未成年人(中小學生)來接孩子。
二、家長有事需早送或晚接孩子須先跟班級老師打招呼予以告知。
三、遇幼兒親朋來接孩子,教師必須詢問清楚,如果是孩子認識的,教師也必須與家長取得聯系,查驗來人證件。未得到家長許可不得把孩子交給他人。憑接送卡接孩子。
四、靜園時間后,由值班人員帶孩子,值班人員一定要照看好孩子,嚴格按上述第四條執行。
附:“幼兒接送卡”管理細則
一、幼兒園在新生入園時給每個家庭發放接送卡,加蓋幼兒園公章為有效卡。
二、非指定接送人持卡須憑接送卡上注明的指定接送人的委托電話或囑托才能領走孩子。
三、幼兒園有權阻止未帶接送卡的'人員入園,來訪者如欲強行進入校園,有責任予以阻攔,并視情況報警。如果幼兒園遇到未持卡的幼兒親戚(或離異父母)來接孩子,教師可以拒絕。
“幼兒接送卡”是家長指定接送人在接送孩子時的憑證。家長要善保管,若遺失,請在第一時間通知幼兒園。
幼兒園家長聯系制度
一、建立家長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每學期兩次,并向家長委員會匯報幼兒園工作計劃和工作情況,虛心聽取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二、各班設立“家園聯系本”(或聯系卡),及時與家長交換意見,同步教育好幼兒;
三、園內和各班設立“家長園地”,宣傳科學育兒的知識;
四、各班定期向家長開放半日(每學期1-2次),讓家長了解幼兒生活、學習情況,并虛心聽取家長意見,改進本班工作;
五、園長定期在幼兒園門口接送幼兒來園和離園,及時聽取家長意見和要求;
六、保教人員定期有計劃有目的進行家訪,了解幼兒在家生活和行為習慣情況,并征求家長意見;
校車管理制度13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幼兒的生命安全和幼兒園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幼兒園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三、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學校,經園長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四、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內外清潔整齊。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然后通知學校。
五、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學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下車后檢查車內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鎖好車門并將鑰匙交到幼兒園辦公室。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3、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4、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
15、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6、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六、教師跟車管理制度
1、注意自身形象,要求幼兒做到的,老師應做到,要求幼兒不能做的,老師也不能做(帶MP3、穿拖鞋等)
2、按時到崗,晚上跟車老師要提前5分鐘到崗實行點名考勤,不讓校車超載,考勤表每周上交辦公室檢查。
3、熟悉每一個幼兒住址及站點,幼兒到站才能下車。嚴禁未到站點放幼兒下車或到達站點不下車。
4、幼兒到站點,如要過馬路,跟車老師必須下車送幼兒過馬路。
5、到站點須等車停穩,跟車老師方可讓幼兒下車。下車時禁止幼兒推擠,以免發生擠傷等意外。提醒幼兒注意外面來往車輛。
6、維持車內紀律,禁止幼兒大聲喧嘩,扯爭刁打,不準幼兒將身體的任何一部分伸出窗外。
7、對幼兒要具有愛心,對家長要有禮貌,作為學校流動宣傳車,司機和跟車老師必須作正面宣傳,對于家長或幼兒提出的可行要求,應盡量滿足。
8、上車時,注意點名,幼兒全部上車坐穩后方可發車。
9、因跟車老師原因,出現漏接、漏送幼兒的由跟車老師負責并扣5元/次。
七、責任承擔
1、行車途中車出現任何交通事故由司機負責。
2、車未停穩而幼兒下車,出現意外由司機與跟車老師共同承擔責任。
3、幼兒未到站下車或(過站點下車)不回家出現意外,由跟車老師負責。
4、幼兒過馬路因沒大人(老師)護送出現意外,由跟車老師負責。
5、幼兒將身體某部分伸出車窗外,而出現意外的責任,由跟車老師承擔。
6、接幼兒時因車沒到預定時間而開走,導致幼兒在外出現意外,由司機與老師負責。
7、因不點名導致校車嚴重超載,后果由司機和跟車老師共同承擔。
校車管理制度14
校車管理工作是我校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為了規范我校的校車管理工作,特制定校車管理制度:
一、開學初,學校安排老師跟車,分校車行駛路線登記造冊,核對學生信息(姓名、年級、站點和接送情況)。
二、校車司機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學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車站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學校,校車司機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校車司機在接送學生的'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學生,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校車司機在接送學生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學生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校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按時在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八、校車司機必須在學生上車坐穩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學生名單需變更時,由學校領導通知到該車司機。
十、家長接送學生時,必須與校車司機聯絡,在《學生交接簿》簽字后,方可接走學生。
校車管理制度15
為了切實保障師生安全和學校穩定,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崗位職責
1、負責全校乘車學生的接送,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熟悉行車路線,學生接送站名和時間,準時、平穩行車,確保學生身心安全;
2、愛護車輛,加強檢查、保養,保證車輛的完好狀態,隨時準備執行任務;
3、遵守交通法規,杜絕交通事故和違章駕駛情況的發生;
4、在學生乘車時,要中速行駛,注意避讓,協助跟車官員做好安全工作;
5、除做好本職工作外,接受學校的.其他臨時性工作安排。
二、獎懲考核
(一)懲罰制度
1、嚴禁遲到或早退,違者罰款30元/次,一年中累計10次或一個月累計達到3次違規者,學校予以解聘;
2、嚴禁曠工,違者罰款100元/次。一年中累計3次或一個月累計曠工達2次者,學校予以解聘;
3、駕駛員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有違規造成交通處罰或引發事故者,由駕駛員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4、駕駛員須及時提醒或告知學校車倆的保養及年檢信息并及時予以保養或檢驗,若由未提醒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交通處罰,由駕駛員負責;
5、嚴禁疲勞駕駛,若有投訴在開車過程中打瞌睡或沒有精神的,視情節嚴重處以50-200元/次的罰款。
6、 嚴禁酒后駕駛,若有發現或有投訴的,學校予以直接解聘;
7、 禁止駕駛員開快車,如果有同車成員或有投訴車速過快的,視情節嚴重處以20-100元/次的罰款。
8、 駕駛員應保持車內的衛生整潔,不在車內吸煙,如有投訴或經檢查不符合衛生標準者,處以20元/次的罰款。
9、為保證行車安全,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禁止撥打或接聽手機、禁止收發短信,如有投訴,處以50元/次的罰款。
10、因駕駛員原因造成的其他重大事故,將予以解聘處理并扣發所有剩余工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所有不良后果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二)獎勵制度
1、凡一學年考核中無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包括需學校承擔經濟責任的事故。
2、按規定給予全部資金,發放時間為每學年結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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