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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管理制度

時間:2024-06-25 07:44:3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水產養殖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水產養殖管理制度

水產養殖管理制度1

  一、海水網箱養殖對環境的影響

  國外自20世紀80年代初,國內自90年代后期針對養殖污水對鄰近海域的環境影響和生態效應,海水魚蝦養殖引起的水體惡化,水產養殖造成水域生物多樣性減少,網箱養殖投餌對附近海域造成的營養鹽符合成為赤潮發生的誘因、導致魚蝦大量死亡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研究。在我國,20xx年國家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第一次提出海洋養殖業所帶來的環境影響問題,包括自身污染問題、海水養殖品種退化問題、養殖所帶來的生物棲息地環境損害、外來物種侵害問題等。20xx年上海“多寶魚”風波①以及20xx年福建省魚類“白點病”事件②已為“水產養殖熱”之下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敲響了警鐘。高密度網箱養殖對海洋環境的破壞具體表現在對海水水體環境的負面影響與近海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兩方面。

  (一)網箱養殖對海水水體環境的污染

  高密度網箱養殖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現為養殖生產投入的餌料、排泄物和化學藥品等等的投入對養殖海魚的水體造成嚴重污染,包括營養物污染、化學藥品的污染兩方面。一方面,營養物的污染。大規模海水養殖是指大片水面被圍欄或密植網箱,水面超負荷運載,由于圍網精養采取高密度放養,并大量投喂外源性餌料,排泄物增加,致使水中氮、磷等營養要素和有機物含量猛增,透明度下降,水質和底質惡化,水體富營養化加重。研究表明,投入蝦池或網箱的飼料只有70%被魚蝦所攝食利用,其余30%或更多則浪費掉形成對環境的污染物。國外曾有人研究表明,一個年產60噸靠人工投餌網箱養殖鮭魚的養殖場,每年排放的有機廢物,大約相當于居住20xx~6000人的建筑單元每年排放的有機廢物量,這些有機廢物散布在網箱周圍500m2或更遠范圍的水域中[1]。營養物質的大量輸入不僅直接和間接地造成了魚類死亡和珊瑚礁的破壞,營養物質的大量增加將在可預見的時期內導致生態系統重大變化。另一方面,化學藥品的污染。海水養殖中使用的治療藥物、消毒劑和防腐劑已成為直接影響海洋環境的重要因子。隨著海水養殖的迅猛發展,養殖水環境的不斷惡化,海水養殖魚類的病害呈不斷擴大、增多的趨勢,殺蟲劑、抗生素和疫苗等生物活性物質作為海水養殖業防病治病的唯一措施也得到廣泛使用。但這些化學物質的用量沒有統一的標準,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藥物濫用現象,在殺滅病蟲害的同時,也使水中的浮游生物和有益菌、蟲受到抑制、殺傷甚至致死,而這些有益微生物群落、單細胞藻類的存在有助于提高蝦類的抗病能力。不加選擇的使用消毒劑、抗生素會造成微生態嚴重失衡。對于一些低濃度或性質穩定藥物的殘留,可能會在一些水生生物體內產生累積并通過食物鏈放大,對整個水體的生態系統乃至人體造成危害[2]。

  (二)網箱養殖對近海生態系統的破壞

  第一,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網箱養殖水體是一種人工生態系統,養殖對象一般是單種群,即使混養也是少數種群,大面積的單種海水養殖,必定要造成海區生物多樣性向單一性轉化和海洋生物的“內循環”發生變異,當生態變異過大時,將導致物質循環平衡的失控,對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造成威脅。第二,養殖逃逸的魚類對其臨近海洋生物的影響。海水養殖逃逸的魚類可能在疾病的傳播、野生群體遺傳組成的改變等產生副作用,可能會將地方流行病傳給野生種群。養殖魚類的活力不如野生種群的活力,逃逸后會對野生種群的數量變動、產卵場產生影響。第三,對沿岸灘涂、紅樹林的破壞。我國的海水養殖大部分集中在低于15米深的潮間帶灘涂、淺海和海灣帶。沿岸灘涂和紅樹林素有“海岸保護神”之稱。這些地方是許多魚類和甲殼類動物的棲息、產卵和避難處,某些鹽堿地在洪水、風暴和颶風來臨時還可以成為重要的排水通道。另外,它們在大陸—沿岸水體交換過程中還同時充當十分重要的緩沖器。網箱養殖是海水養殖的主要方式之一,高密度的網箱養殖帶來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造成的破壞遠遠超出海洋生態環境的承受能力,加劇了水質惡化,破壞生態平衡,并有進一步影響社會經濟和人類健康之憂。環境已經成為網箱養殖過程中的有機部分。只有對網箱養殖活動進行有效的環境管理,才能保證養殖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網箱養殖過度污染的經濟學原因分析

  (一)網箱養殖的負外部性造成海洋資源價值被低估

  高密度、大規模的海水網箱養殖對環境的破壞日益明顯,從經濟學意義上來說,是產生了生產行為的負外部性。負外部性表現為私人邊際成本小于社會邊際成本,意味著企業不必承擔其收益的全部成本,從而造成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缺乏效率,導致企業網箱養殖的密度過高,加劇環境污染。負外部性的核心是反映了某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對另一經濟主體福利產生消極影響,卻無需作出相應的補償。圖1表示的網箱養殖的負外部性。橫軸表示的是網箱養殖的產品產量,縱軸表示的是產品價格。由于網箱養殖的私人邊際成本(PMEC)小于社會邊際成本(SMEC),網箱養殖具有負外部性,具體表現為網箱養殖者的養殖過程中對海水水體環境與海洋生態系統產生了破壞,但是這部分對環境的損害并沒有計入市場交易的成本和價格,這部分環境成本是由社會而非網箱養殖者承擔,從而產生負外部性。社會邊際成本(SMEC)與私人邊際成本(PMEC)的差額就是網箱養殖產生的環境破壞成本,而且隨著養殖規模的擴大,邊際環境成本是遞增的。在追求個人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私人邊際成本線(PMEC)與私人邊際收益線(MER)相交于A點,此時的市場價格為P2,養殖規模為Q2。雖然邊際環境成本是客觀存在的,但是由于在現有的市場條件下,只按私人邊際成本確定養殖產品價格(P2)和養殖規模(Q2),養殖的負外部性不作考慮,造成了網箱養殖的大規模和高密度,產生了環境污染成本。海水養殖負外部性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海域資源的公共物品特征。外部性反映了某一經濟主體造成另一經濟主體福利變化,卻沒有人作出相應利益要求,這種行為不符和理性假設。環境具有稀缺性,經濟主體在使用時對其他經濟主體造成福利影響卻沒有進行彌補或獲取收益,原因在于相關利益主體沒有能力或權力要求相應利益,他們之間缺乏調整稀缺物品利益關系的有效準則,即產權不清。因而外部性源于產權不清,產權不清是市場機制不能有效調節環境的根源。海洋資源產權制度不明確。長期以來,由于沒有清楚地定義海洋資源的產權,海洋資源具有自由進入的特征,自由進入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海洋資源,而不支付任何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海洋資源使用者之間進行浪費性競爭,帶來我國海域過度使用,資源利用沖突、資源利用的無效率以及資源利用的不公平等一系列問題的產生,最終導致海域的濫用、資源系統功能完整性的破壞以及海洋環境的蛻化,危及到海岸帶生態系統的可持續利用[3]。光褒的海域對養殖提供了良好的天然條件,并且海水具有一定的自凈能力,通過自身的物理過程、化學過程和生物過程而使污染物質的濃度降低乃至消失的能力。對海域功能利用中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使海域資源具有無主和公開進入的特點。由于無主先占的原理,使養殖戶競相圈占海域,加大養殖密度,投放大量餌料和化學藥品,以提高產量,這樣養殖規模不斷增大,養殖密度不斷提高,資源利用競爭的激烈化,不但對海洋資源和生態系統的保護產生不利影響,而且養殖業本身產品質量提高、產量擴大帶來不良影響,導致整個社會的效率下降。

  (二)海洋資源的經濟管理手段缺失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保證海水養殖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關于海水養殖的管理體系是以法律管理為依據,行政管理為手段,技術管理為方法,而經濟管理則明顯不足。相關的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法》此外還有資源與漁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和水產養殖安全管理的《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20xx)為海水養殖的規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相關管理部門及地方政府還頒布實施了一些專門的管理行政法規、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等。功能區劃制度和養殖許可證制度將是這些法律制度的具體執行體現。目前我國是使用“兩證制”,即“海域使用許可證”及“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許可證”。由海洋漁業管理部門根據海域使用功能區劃負責對養殖區域進行規劃,制定一套綜合性的海岸帶實施利用計劃,來保證對所有活動和利益各方沖突的解決。在規劃的養殖區內可以進行養殖活動,但養殖公司或個人需要向政府申請兩證,而政府則通過兩證的發放來調控生產[4]。技術管理方面,對于海水養殖存在的問題,相關研究者紛紛從技術的角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如李純厚等提出調整優化養殖結構,二元混養或多元化立體養殖,利用不同養殖種類生態習性,進行合理的生態養殖,既可充分地利用水域生態環境,又可有效地降低養殖自身污染[5]。吳益春等提出退化生態系統的修復技術研究,包括微生物修復,大型藻類生物修復與其他生物修復,以控制海水養殖水域富營養化問題,降低海水養殖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修復退化的養殖海域[6]。寧修仁等提出推廣使用高效配合顆粒餌料,改進投餌技術以及應用復合養殖技術,優化水產養殖系統的結構,并制定相關網箱養殖的標準和法規[7]。經濟管理方面,海水養殖是利用海域資源的人類的經濟開發行動,當這種大規模的經濟開發行為超過了環境和資源的承載力,便對環境產生破壞,并影響到自身產業的發展。經濟學家在剖析市場經濟缺陷的基礎上,提出了環境污染的經濟學解釋,解決環境問題的經濟學手段,這種手段通過確定污染環境的經濟代價,來限制經濟當事人的污染行為。這類手段包括:污染稅或排污費、污染物減排補貼、產品稅、罰款、押金、排污權交易等。但是在海水養殖的管理上,根據海域法的規定,單位或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并交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目前國家對海域使用進行管理的唯一的經濟手段,對合理配置海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對海水養殖的其它經濟管理包括項目開發的經濟評價、稅收和收費管理等等則是空白。以上行政規制和技術指導在網箱養殖的環境管理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在環境和經濟的協調效率上還不夠靈活有效,特別是我國的海水養殖是分散的大規模的市場行為,環境管理中如何更多地應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手段顯得尤為重要。

  三、減少污染的經濟管理手段

  (一)排污收費是解決污染問題的有效手段

  高密度、大規模的海水網箱養殖對環境的破壞日益明顯,產生了生產行為的負外部性。外部性之所以能夠發生就是因為私人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成本存在差異,從而扭曲了相應的激勵機制。環境成本內部化可以有效解決價格機制的缺陷,使環境價格與價值趨于一致。網箱養殖具有負外部性,養殖者的私人邊際成本低于社會邊際成本,造成對海洋資源供求失衡,加劇了海洋環境的污染。政府利用經濟管理手段通過征收相應排污費用將環境成本納入生產成本,使環境生態價值和資源價值得到充分體現,使私人邊際成本和社會邊際成本相等,產生合理的激勵機制來引導養殖者的行為,將排污量控制在最優排污水平上,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解決過度污染問題。在圖1中,征收P1~P2的排污費,于是將海水養殖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納入到養殖成本,私人邊際成本就轉化為社會邊際成本,從而導致最優養殖規模從Q2到Q1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來減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質量,從而解決環境問題。通過此種方式。排污費可根據等邊際原則來決定,即在這一點上,每單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養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須交納的排污費,此時可以達到社會總效益最大與總成本最小。

  (二)排污稅率的確定

  通過排污收費可以將海水養殖的外部成本包括在生產成本之中,從而使養殖者私人邊際成本與社會邊際成本相等,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來減少污染或改善污染物的質量,從而解決環境問題。根據等邊際原則,每單位污染控制成本恰好等于養殖者不控制污染所必須交納的排污費,即排污稅率。假設根據N個企業污染治理樣本點,通過統計回歸得到企業平均污染物治理或削減費用函數為:TAC=g(w),企業的總外部成本函數為TEC=f(w)。在污染控制條件下的社會總效益函數為TR=h(w),w為單位時間內企業的污染物排放量,則MAC為邊際處理費用,MEC為邊際外部成本。已知:其中,QP為污染控制下的產值,EP為污染控制情況下環境所提供的服務的價值。QN為無污染控制下的產值,EN為無污染控制情況下環境所提供的服務的價值。可見,污染物排放的收費標準應該等于相應污染削減或排放控制目標下的邊際處理費用[8]。因此確定排污稅率的關鍵在于邊際處理費用的計算。邊際處理費用可使用人造處理系統的成本來評估,替代成本法是筆者在此以部分黃渤海沿海地區的對蝦養殖為研究對象,在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崔毅等人的研究結果的基礎上,選用青島污水處理廠公布的數據,使用污水處理廠單位面積的P、N處理成本來估算單位養殖面積的處理成本,以此來替代邊際處理成本,粗略估計黃渤海沿海各地應征收的排污稅費以供參考。其中,PO是海水網箱養殖排污對環境破壞的價值量,即邊際處理成本;C是單位體積污水中N、P的去除成本;Q是海域所接納的含N、P污水量;S是海域面積,根據青島地區污水處理廠提供的數據,P/N平均處理成本是0。8元/m3[9]。計算結果見表1。

水產養殖管理制度2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5、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落實本部門兼職安全員、消防員人選。

  3、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負責本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協助和參與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

  8、在每周檢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措施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區與5S管理工作責任區的責任人相同),在例會上通報檢查情況,及時做好安全總結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相應區域的安全管理、宣傳工作。

  2、每日巡查相應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檢查維護生產設備、消防器材、電路,確保設備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時糾正解決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3、了解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4、及時匯報突發事故,協同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事故,維持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亡人員,制止事故事態發展。

  四、義務消防員崗位職責

  1、接受安全員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體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由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消防演習,確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員匯報。

  4、協助安全員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五、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文3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水產局負責本轄區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漁政站負責。

  第四條漁政站設立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專班,負責我縣轄區內水上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并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必須符合安檢標準,配齊消防、救生設備。

  第六條嚴禁漁業船舶超載、搭客、裝載危險品。

  第七條嚴禁在大風、大霧、大雨等惡劣天氣出船,嚴禁夜晚出船作業。

  第八條嚴禁酒后駕船,禁止穿拖鞋作業,進行漁業作業時必須穿戴救生衣。

  第九條漁業船舶系岸或錨泊,必須按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風、防火、防盜。

  第十條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工作要實行責任人負責制,簽訂目標責任書。

  第十一條水產局,漁政站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安全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漁政站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和漁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并在醒目地段設立安全管理的標語牌,做到警鐘長鳴。

  第十三條漁政站每年至少舉辦兩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班,對職工、漁民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漁政站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或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水產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漁政站要組建安全檢查隊伍,并且發揮主觀能動作用。

  第十六條漁政站嚴格管理漁船牌照,規范漁船“三證”發放程序,嚴格依法依規調查處理漁業水上安全事故,漁業船舶事故人員死亡率控制在1.5‰以內。

  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漁業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漁區社會穩定,促進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北省漁港漁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漁業安全生產的現狀和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制度,按各自職責,明確責任、責任到人,建立系統的安全管理體系。

  第三條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在縣人民*領導下,在市、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

  第四條水產局負責對轄區內漁業船舶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漁政站是水產局二級單位,作為執法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漁業船舶的更新、建造、購置、報廢、入漁許可和船舶修造業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漁業船舶登記發證、換證、年審和漁業船員的考試、發證,以及船舶進出港簽證。

  (三)負責傳達、起草有關漁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負責組織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查處漁業船舶的違規行為,對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并跟蹤督促落實。

  (五)負責漁業船舶的監督檢驗,把好漁船質量關和救生、消防、信號設備的配備關。

  (六)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漁船安全管理網絡,完善漁業安全生產值班制度、通訊聯絡制度、安全會議制度。

  (七)負責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負責監督實施本轄區內漁船動態報告制度。

  (九)負責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十)定期分析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并深入基層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十一)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職責。

  第五條水產局領導本縣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能,對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實,有目標,有措施。

  (二)督促漁政站落實專職人員,落實經費,完善制度,明確職責。

  (三)健全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與漁政站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有檢查、有考核。

  (四)開展經常性的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五)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訂和落實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事故及時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和解決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方面職責。

  第六條鄉鎮人民*對本鄉鎮的漁業船舶實施安全管理。

  (一)負責漁業安全法規的組織實施,對本鄉鎮漁業船舶進行日常性安全檢查。

  (二)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鄉鎮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狀的簽訂與落實工作。

  (四)建立健全漁業安全通訊網絡,落實安全值班制度,及時向漁業船舶通報氣象信息。

  (五)搞好編組生產工作,落實搶險救災船只,制定相應的報酬政策。

  (六)負責本鄉鎮漁業船舶相關審核工作。

  (七)協助做好本鄉鎮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和漁船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

  (八)勸阻漁業船舶非法搭客,如勸阻無效的,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村民自治委員會、合作社、公司對所屬漁船的安全生產進行直接管理。

  (一)負責本村、合作社、公司漁民群眾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本村、合作社、公司漁業船舶實行“編組生產、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合作社、公司漁業生產安全通訊網絡等各項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所轄漁船的安全適航狀況、持證情況、職務船員配備和安全設備配備情況,隨時掌握船員的變動情況及船舶進出的動態況,并按規定上報漁船動態情況,建立各類安全臺帳。

  (四)對漁業船舶存在的問題及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上報,積極配合職能部門查處。

  (五)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督促漁民整改落實。

  (六)嚴格管理雇用外來勞力,制止無資質勞力進行漁業生產,做好村與各漁船船長《漁業安全責任狀》簽訂工作,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第八條漁業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對漁業船舶及船員的生命財產安全負管理責任,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漁業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內河防避碰規則》,切實按照各項規章制度進行航行生產作業,教育督促全體船員共同執行。

  (二)服從鄉鎮、村委會、合作社、公司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按規定及時辦理漁業船舶及船員的各類證書,配齊航行安全設施及消防、救生、通訊等設備,保證船舶處于安全適航狀態,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航行簽證。

  (四)切實執行漁業船舶“編組生產、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訊聯絡的暢通,及時報告船舶動態。

  (五)積極參加漁業船東、船員互助保險,提高抗災自救能力。對雇用人員要簽訂雇工合同,不雇用無資質勞力上船作業。

  第九條建立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會議制度,縣級半年一議,鄉鎮(街道)級一季一議,漁業村一季一議,及時交流情況,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切實消除漁業安全生產隱患。

  第十條漁業船舶生產應認真履行互助互救的義務,一旦發現有船舶遇險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搶險救助工作,并及時向各級安全機構報告。搶險救助實行救助有效補償原則。

  第十一條漁業船舶在各級安全機構的監督管理下,應根據各自的作業特點及不同情況,切實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質漁船應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風前風后對本船灰縫水密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查漏補缺。

  (二)鋼質漁船隨著船齡的增加,應及時檢查水線下、艙室內、肋骨底部的腐蝕及焊縫情況,不得擅自改變水密艙壁及排水口,確保艙室密封。

  (三)捕撈漁船在作業過程中,船員必須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嚴格按操作規程和作業流程作業。

  (四)漁業運輸船舶,必須嚴格按船舶檢驗部門核定的載重線標志裝載,嚴禁超載,嚴禁違章搭客;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如確需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運手續。

  (五)漁業船舶應做好防風工作,切實做到不搶風頭、不抗風尾,應在安全時間內及早回港,有關規定到指定錨地避風,嚴禁超航區、超風力航行生產。

  第十二條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職務船員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實行漁船船長考核記分制度,對安全意識淡薄,業務技術素質差,屢次違反安全管理法規和制度的船長及其他職務船員給予相應處理,直至吊銷職務證書。

  第十三條漁業行政執法部門、鄉鎮*、村委會、合作社、公司等組織對漁業船舶違反下列禁令和規定之一的,應堅決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對不聽勸阻,擅自下水作業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移交司法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船長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嚴禁無證及三證不齊的漁業船舶下水作業。

  (二)嚴禁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及其他船員證書的漁業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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