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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公安機關有關易制爆化學品治安管理工作要求,為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防止易制爆化學品濫用和流失。現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以規范公司易制爆化學品的申購、儲存、使用、保衛、安全環保、人員培訓、網絡安全等各個環節,做到合法采購、安全使用、流向清晰、責任明確。
第二條 公司將設立易制爆化學品管理辦公室,統一協調易制爆化學品的管理和監督,其職能由物資分公司兼負。主要職能為各類信息歸檔和“湖南省易制爆化學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日常工作需要物資分公司、生產管理部、各使用部門(分廠)、武裝保衛部、技安環保部、人力資源部、公司辦公室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一起做好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購管理
第三條 易制爆化學品使用部門(分廠)應依據實際使用可能需求情況,向生產管理部和技安環保部提交易制爆化學品采購使用申請,申購單(見附表1)上應注明:用途、年需求量、工藝單耗及上批領用現余量。生產管理部對倉庫核定庫容量上限及日常管理負責,技安環保部對存儲和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物資分公司接收到采購申請單報主管公司領導審批。
第四條 物資分公司采購經辦人聯系供應商后應提供供應商的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供應商易制爆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購買合同,交物資分公司易制爆化學品管理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購買。
第五條 采購經辦人員經辦易制爆化學品采購僅限于為本公司購買,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資質為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第六條 購買易制爆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品類、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買申購所限定的數額。
第七條 物資分公司在購買易制爆化學品時,應向供貨商明確要求送貨到庫,不承擔運輸責任風險。
第八條 采購入庫后,憑倉庫保管員入庫單,采購經辦人員應二天內在“湖南省易制爆化學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完成易制爆品化學品的采購備案。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九條 易制爆化學品運抵公司倉庫后,倉庫保管員應告知技安環保部負責裝卸安全員組織卸貨。倉庫保管員核對送貨單與實際入庫數量后。倉管員和采購員并分別在易制爆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證明簿(見附表2)上簽名。
第十條 易制爆化學品存儲,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和統計臺帳(附表3)登記清楚、全面、準確。倉管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出入庫和庫存數量,核對后如在盤點中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應立即報告公司易制爆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發現被盜應立即向公司武裝保衛部報案。
第十一條 倉庫保管員在易制爆化學品出庫3日內登陸“湖南省易制爆化學品流向管理系統”上報出庫數據。每月月底將易制爆化學品送貨單、入庫單、出庫單原件或復印件上交公司易制爆化學品管理辦公室進行裝訂(附表四)歸檔管理。出入庫登記薄和統計臺賬登記表每年年底交公司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進行歸檔管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分廠)開具易制爆化學品領用單,由使用部門(分廠)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向倉庫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出庫時領用人與倉管員核對數量后分別在易制毒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出庫后領用人與裝卸人員一起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送到使用分廠材料倉庫或使用班組。
使用部門(分廠)的易制爆化學品的倉庫執行雙人雙鎖雙人負責管理,出入應建立類似公司材料倉庫的簽字登記臺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每年年底將登記臺賬賬簿交物資分公司易制爆化學品管理辦公室進行歸檔管理。
第十三條 使用部門(分廠)易制爆化學品內部領用原則上應按當天使用量,合理領用易制爆化學品。領用處理方式為誰使用由誰領用簽名,領用人下班,班組易制爆化學品還有剩余即視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門(分廠)負責人應安排二個人將多余的易制爆化學品送回本部門(分廠)的材料倉庫或公司倉庫,送回本部門(分廠)材料倉庫實行雙人雙鎖和臺賬管理,重新領用應由雙管理職責的人到場在出入登記簿上簽字后領用。送回公司的由倉庫保管人員對送回的易制爆化學品進行稱量作為入庫原料進行登記。送回人和雙管理職責人員都要到場并在材料出入登記簿上簽字。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班級或生產場地。使用部門(分廠)再次領用已送回公司倉庫的易制爆化學品應按第十二條規定重新辦理領用手續。
第十四條 易制爆化學品為主要原材料的生產分廠,要有班組易制爆化學品領用消耗臺賬,并制定分廠使用易制爆化學品班組的安全使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
第五章 保衛管理
第十五條 武裝保衛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專職保衛人員應做到每天倉庫周邊的巡查,做好倉庫治安防范工作,并做好治安防范基礎臺賬的登記(附表五)。配合公安部門的檢查,出現丟失被盜、安全問題時注意保護周邊環境。
第十六條 易制爆化學品入庫,負責易制爆化學品管理的專職保衛人員應在接到保衛值班或倉庫保管員電話后及時趕到現場引導運輸易制爆化學品車輛至倉庫,監督檢查裝卸環境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易制爆化學品存放庫房應根據國家有關易制爆化學品存儲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滅火、防曬、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技安環保部應制定出存放易制爆化學品各個倉庫的合理庫容上限,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技術防范設施。定期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測和檢驗,做到有記錄可查。
第十八條 技安環保部指派專職安全員指導卸車入庫。卸車過程要求裝缷人員對易制爆化學品儲存方式、裝卸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公司規定進行管理,如盛裝易制爆化學品的外包裝有破損應提出處理措施。
第十九條 易制爆化學品倉庫保管和使用從業人員應配備接觸該化學品所需的'專用勞動防護用具和器具。
第二十條 盛裝易制爆化學品的外包裝,裝卸、使用前必須檢查,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使用后殘渣、外包裝由使用部門(分廠)報技安環保部統一回收進處理,避免流失。
第二十一條 技安環保部應制定公司易制爆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七章 人員培訓
第二十二條 人辦資源部負責公司易制爆化學品從業人員安全、法制、崗位技術等培訓,從業人員應接受教育和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八章 視頻與網絡支持
第二十三條 公司辦公室應在易制爆化學品倉庫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通信報警裝置,視頻監控系統前端探頭監視范圍應覆蓋專用倉庫的內部或出入口,圖像記錄保存時間不少與30天,監控畫面清晰。通信報警裝置處于適用狀態。公司物資分公司所用“湖南省易制爆化學品流向信息系統”的電腦網絡保持通暢,斷網時間不能超過2天。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物資分公司易制爆品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負責公司易制爆化學品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易制爆化學品的各使用部門(分廠)、公司辦公室、技安環保部、武裝保衛部、人力資源部等應配合管理、按時記錄臺賬,上報材料。易制爆化學品辦公室也將不定期對各使用部門(分廠)臺賬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分廠)領導人在易制爆化學品管理使用過程中為各部門(分廠)合法使用承諾人。采購、保管、領用、使用等人員是直接接觸易制爆化學品責任人,因此在易制爆化學品管理過程中如果在各自范圍內出現問題,將視情節給予相關人員200至10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企業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2
1.認真組織理化測試中心所有教職工和研究生學習《易制爆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易制爆化學品管理部門各項制度,在日常實驗室易爆品購買和使用中堅決貫徹執行。
2.建立健全易制爆化學品的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責任,落實工作措施,定期組織相關工人員召開會議,討論購買、使用、庫存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分析,調整,并確定具體措施以消除隱患。
3.購買易制爆化學品時,由實驗室主要負責人提出申請,必須手續齊全,經測試中心領導審批,報學校派出所批準備案,得到購買許可證明后,向取得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的化學品供應商進行采購。實驗室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標簽。
4.易制爆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壞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5.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要登記并歸檔,專人負責管理。應指派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易制爆危險物品。
6.加強對易制爆化學品儲存房間的安全保衛工作,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落實防火防盜等工作措施,主動配合公安部門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修整,以確保安全。
7.易制爆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8.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采購等工作的,必須在遵守《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的基礎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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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天津市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辦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加強我系易制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財產和人身安全,保護環境,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和開發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體制
我院易制爆化學品實行學院、系(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保衛部負責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實驗中心負責教學科研用易制爆化學品日常管理及采購供應工作;系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易制爆化學品的監管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易制爆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單位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實驗室在本單位領導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二、計劃與供應
1.易制爆化學品的計劃、采購、供應、儲存,統一由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實驗中心辦理。
2.各教學課程組根據教學、科研需要,提出易制爆化學品申請計劃,報實驗中心辦理。進口化學試劑由實驗中心統一辦理訂貨及申請免稅手續。計劃如有變動,應提前通知相關部門。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未及時申報的單位負責。
3.易制爆化學品的采購、供應工作應嚴格參照天津市經濟委員會與天津市公安局有關許可制度規定辦理,采購人員要嚴格按規章辦事,不準超量購買易制爆化學品,不得違反供應管理規定。
三、管理與使用
1.儲存、供應和使用易制爆化學品要切實加強有關管理工作,做到分類儲存、分類領取、安全使用。
2.對易制爆化學品實行集中管理,由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實驗中心限量儲存、供應,各實驗室不得儲存易制爆化學品或私設易制爆化學品庫。
3.易制爆化學品要由兩位實驗教師統一領用,領用量不得超過當次實驗用量。畢業設計實驗若要使用易制爆化學品,應由指導教師和學生本人一同申請、領用。領用時需留下身份證復印件。
4.領用易制爆化學品應按需領用,隨用隨取,并做好出入庫臺賬記錄,當次實驗未使用完的易制爆化學品應及時歸還易制爆化學品倉庫。使用易制爆化學品應做好使用記錄。
5.實驗中心管理人員要定期對易制爆化學品進行檢查和清理。
6.易制爆化學品的使用人、管理人,須經過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易制爆化學品。
7.安全使用易制爆化學品。落實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強對使用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進行實驗和生產,現場必須有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安全。
8.嚴禁將實驗中產生的易制爆化學品殘渣、廢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嚴禁室外存放,必須專人回收處理。
四、貯存
1.易制爆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的倉庫內。易制爆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物品性質,按規范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降溫、消除靜電、環境保護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2.每一個易制爆化學品倉庫內,只能貯存同一類易制爆化學品,不同品種應分別存放。不能超量貯存,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保證道路通暢。化學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或相互有影響的`易制爆化學品,絕對不允許在同一庫內貯存。
3.嚴禁在易制爆化學品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如果必須動用明火時,易制爆化學品必須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內進行必要的通風或清洗。經主管部門審查,報保衛部門簽發《動火證》后方后實施。
五、責任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生產、使用、銷售、貯存、易制爆化學品的實驗室和個人,造成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的,學院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條例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生產、使用、銷售、貯存易制爆化學品,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原有關規定自行廢止。
本辦法應由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實驗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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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存放、領用),請在每周三上午9:00—11:00在B區106室存放、領用。
2、線上申請通過后并把已拿到手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入庫存放B區106室,同時線上點下申請領用。
3、需要領用部分或全部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自行保管,需經管理員檢查符合要求后,可自行保管。
4、領用后必須存放在實驗室柜子中,做到專人保管、2人簽字、雙鎖。
5、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做完實驗必需放回柜子中,并鎖好,做好記錄。
6、如學校檢查中發現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沒有入庫,或出庫后隨意亂放等問題,將暫停該老師的申購化學品。整改后才能繼續申購。
7、其它時間存放、領用可電話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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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國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制度。
2、公司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為硝酸銀、高氯酸、硝酸、氯酸鉀、硝酸鉀等。
3、本制度僅適用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硫磺的采購、運輸、倉儲、銷售等環節的管理。
4、公司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取得上崗證。經營人員應了解所經營易制爆品的具體性質,對儲存、運輸等的具體規定。
5、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不具備運輸、倉儲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條件,因此公司機動車不得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公司辦公樓也不得存儲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及其樣品。公司經營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倉儲一律委托有運輸和倉儲資質的單位承擔。
6、危險化學品業務小組選擇倉庫時,要審核其資質和管理情況,要求倉庫必須做到五雙,即“雙人保管、雙人出庫復核、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賬”。業務經理向國際貿易專員提交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單、進口/出口通知單等單據時,必須注明產品是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并有雙人簽字。
7、業務經理在開展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時,需嚴格按照公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范圍經營,嚴禁超范圍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品。
8、由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同時屬于危險化學品,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索要其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不具備上述資質的單位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9、公司采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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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情況,要詳細造冊登記,建立臺賬。
二、各類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不同性質,分別包裝、分別運輸、分別儲存,嚴禁混裝、混運、混存。
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專人保管、定點存放。
四、存放庫房要符合消防要求,庫房內嚴禁吸煙。使用時,應嚴格履行領料登記制度,填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領取登記表》。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庫房。庫房內要掛有明顯的規章制度及警言、標語。
五、實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儲量不得超過當天的用量,個人限課堂使用量。實驗后應對實驗室進行全面檢查確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回收,殘渣、殘液不得隨意傾倒,應集中安全處理。
六、使用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使用過程中必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絕災害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七、對不按規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要視情節給予處理,有引發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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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防止人身傷害和財產意外損失,根據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要求及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嚴禁任何部門、廠商駐場人員及其他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二、禁止任何部門、廠商駐場人員及其他人員將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停入單位停車場內。
三、任何人如發現可疑物品均應即時報告單位的安全人員,單位的安全人員在專兼職消防員的監護下在室外對可疑物品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其周圍環境不得有火種。
四、廠商若經營列入國家規定的危險品種類的商品,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必須具備國家及地方安全部門及消防機構頒發的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和與此相關的證明、證件和文件、資料等。否則嚴禁在本單位經營。
五、在裝修改造過程中有關單位臨時使用的化工原料、易燃物品(如油漆、酒精等),其品種、數量以當天用量為限,必須書面報經單位的.專兼職消防員同意,且不得在單位范圍內存放過夜;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過程中,其周邊環境不得有明火和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器設備;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燃品必須集中保管;對于裝修用易燃品采用集中保管的方法存放。
六、違反上述管理制度者,根據本規定將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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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品庫房、燃油儲罐、實驗室、鍋爐房、配電房、配氣房、車庫、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嚴禁入內。
2、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要定期檢查,不得隨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腐蝕和性質相抵觸的`各類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嚴格管理,保持通風良好,并設置明顯標志。倉庫及易燃易爆粉塵和氣體場所使用防爆燈具。
4、木刨花、實驗剩余物應及時清除,放在指定地點。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專人保管,保管員要詳細核對產品名稱、規格、牌號、質量、數量、查清危險性質,遇有包裝不良、質量異變、標號不符等情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6、忌水、忌沐、忌曬得化學危險品,不準在露天、低溫、高溫處存放。容器包裝要封閉,完整無損。
7、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庫房周圍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庫房內物品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8、凡庸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采用木箱搬運。嚴禁撞擊、振動、摩擦、重壓和傾斜。
9、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和上報。如發現不安全的緊急情況,應事先停止工作,在報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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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心,作風嚴謹,工作踏實,嚴于職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建立詳細帳冊,包括總帳、明細帳、領用審批單、領用記錄冊。
3、管理人員必須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按規定分門別類存放,并在存放處貼上標簽,注明“危險”字樣。
4、任何領用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者,必須持有分管領導簽字的審批單,并辦理登記領用物品名稱、數量、用途、領用人簽字等手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領用手續。
5、管理人員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必須做好防塵、防潮、防腐蝕、防暴曬等各項工作,嚴格做好預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產生不良后果。
6、管理人員要做好易燃易爆、劇毒藥品、化學藥品存放室的防盜、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內整潔。要按規定在存放室內配備防盜、防火設施,照明線路應定期檢查,保證安全,消除隱患。
7、閑雜人員不得進入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存放室內,未經管理人員準許,領用人不得進入存放室。
8、管理人員要具備保密意識,不得隨意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的'名稱、數量、性能告知他人。
9、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存放室20米內不得持有明火、吸煙,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圍內進行電焊、電割等有明火火花、帶電作業。
10、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自然失效,需要報廢,管理人員必須事先提出請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查驗、確認可以報廢時,由主管領導簽字,做好帳冊登記,方可報廢。
11、對因保管不慎、管理不當,造成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化學藥品丟失、損壞,管理人員應立即向主管部門、保衛處報告,不得延誤時機。
12、對因工作不慎、管理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員,要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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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并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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