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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4-05-07 07:27:3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的管理。

  第三條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條縣農財部門是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主管業務部門,各鄉鎮政府負責集體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落實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的法律、法規,維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三)負責本轄區內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變動的審查、確認、產權界定、登記和資產評估。

  (四)查處涉及集體資產的違法違紀案件;

  (五)對集體資產承包或租賃等合同進行鑒證;

  (六)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章集體資產的范圍和權屬

  第五條集體資產的范圍主要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森林(林地)、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房屋等固定資產。

  第六條國有資產與集體資產以及集體資產之間應產權明晰,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平調、侵占、挪用、私分和破壞。

  第七條集體資產所有權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調解或依法作出裁定,對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

  第八條集體經濟組織購建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300元以上的勞動資料,均列為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經濟林木和集體投資興建的低壓線路,線桿、水庫、橋涵、支干渠,郵電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鄉村主要公路等基礎設施等。

  第九條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明細帳和登記簿,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要及時、準確記帳登記。

  第十條集體經濟組織必須保證至少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對盤盈的固定資產,要按重置完全價值或重估價值計入公積金;對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屬于意外毀損性質的非常損失,應按帳面凈值轉入公積金核銷;屬于人為事故造成的盤虧,應依法追究當事人或責任人的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的報廢、毀損產品物資的變賣和盤虧,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經鄉農經站審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縣主管部門備案后,方能進行帳務處理。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哄搶、破壞、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

  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決定,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用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為個人或者外單位擔保、抵押。

  第四章資源性資產

  第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源性資產包括歸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

  第十四條資源性資產的使用必須堅持有償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無償占用和破壞。對資源性資產的拍賣,租賃和非平均承包,必須經過鄉或縣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甲乙雙方簽定買賣、租賃或承包合同,并經鄉鎮政府鑒證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資產評估、流轉和登記

  第十五條集體資產占有或使用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拍賣、出售、轉讓、兼并、租賃;

  (二)資產的非平均發包;

  (三)實行聯營、股份經營及改組股份合作制;

  (四)承包者承包期滿,對資產經營狀況進行評價;

  (五)資產清算;

  (六)開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

  (七)以資產抵押,擔保或參加保險;

  (八)按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集體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和各種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其他資產等。

  第十七條集體資產流轉分所有權流轉和經營權流轉,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承包;(二)租賃;(三)參股;(四)控股;(五)合并;(六)出售兼并與拍賣。

  第十八條集體資產流轉程序主要分為流轉申請、流轉審核、流轉鑒證和流轉登記四個環節。

  (一)流轉申請: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將流轉可行性報告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再向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二)流轉審核:由鄉鎮政府對流轉申請進行審核,然后對將要流轉的資產進行評估;

  (三)流轉鑒證:資產流轉雙方根據鄉鎮政府的審核和評估結果,鑒定流轉合同或協議;由鄉鎮政府對合同或協議進行鑒證;

  (四)流轉登記:由鄉鎮政府根據雙方協議和評估結果報告,辦理資產變動登記。

  第十九條集體資產產權登記,是指集體資產業務主管部門受政府委托,代表集體經濟組織對占有集體資產的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第二十條凡是占有、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其他非集體所屬的占用(占有)集體資產的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集體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檢制度。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對占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年檢時,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手續費和工本費。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財務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全面地對集體資產的存量和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反映和監督,以保證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工作要嚴格落實村財鄉監制度的規定。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同;

  (三)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五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期限最長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第二十七條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簡稱“四荒”)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承包“四荒”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二十九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到縣農財局備案。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十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或有突出貢獻的,由縣、鄉人民政府或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財務制度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依據《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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