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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為加強外來單位及人員到我廠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
適用于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作業制度化管理。
責任人:
外來施工單位、人員。
內容:
1、進入我廠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正確使用、穿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消除事故隱患。
2、由于施工單位安全及防護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3、施工單位車輛、人員進出應聽從我廠門衛保安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管理。
4、施工單位人員嚴禁進出我廠生產、實驗區域。
5、進出我廠的施工單位材料、物品,須接受我廠門衛及管理人員管理。
6、施工單位用電、用水必須告知我廠設備管理部,由我廠水、電工安排供給;拆除水、汽管道及供電線路時,必須告知設備管理部安排水、電工監管。若自作主張拆除及安裝使用造成浪費及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負責。
7、暫住我廠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員必須遵守我廠作息時間,不許留宿不相關人員,遵守我廠行政辦公室相關管理制度,違者必須按規定接受處罰。
8、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務必積極配合我廠管理人員,協調好各種事項,安全、有序、按質、按量、按時完成我廠施工項目。
9、具體安全方面規定及條款,由我廠與相關單位協商訂立專項合同。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加強本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本公司員工及外來單位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本公司和外來單位的財產安全,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進入本公司生產區的外來單位及所有外來人員。
3、主要內容
3.1各類外來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3.2外來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必須由總經辦及外來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3.3我公司與外來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有關規定,乙方在生產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3.4外來人員進入車間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3.5外來單位人員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需經總經辦同意。
3.6外來人員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3.7外來單位在廠區生產,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
3.8外來單位所用的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3.9外來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的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3.10外來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請,再由外來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3.11外來單位人員進行危險性的作業時,須報總經辦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3.12廠區內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操作臺板等,未經本公司生產部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3.13外來工程生產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3.14外來單位人員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保證生產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生產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3.15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各項管理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3.16外來人員在裝卸作業時,須作到文明裝卸,嚴格遵照“操作規程”作業。
3.17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3.18因外來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來單位負責。
3.19本公司對外來單位及生產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3.20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相關方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實現生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和相關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總經理室負責制定完善本辦法,并代表公司對相關方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相關部門與相關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設備儀表安裝調試合同、勞動合同、設備搬運合同時,應將合同送生產部進行安全評審。
第六條 公司安全負責人負責組織對相關方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督促相關方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七條 外來實習人員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外來學習人員(包括來廠培訓人員、委培人員)應經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八條 短期外來服務人員,接待部門應根據服務項目進行相應的安全、保衛、保密教育,學習“安全、保衛、保密管理規定告知書”1~6條的內容(見附件1)。
第九條 外來工作人員,接待部門應要求其遵守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并對其進行相應的部門、班組兩級安全教育。
第十條 外來參觀人員,接待部門(或人員)應向其宣傳公司相關安全、保衛、保密管理規定,并要求其嚴格遵守。
第四章 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外來施工(作業)單位(以下簡稱乙方)應具有相應的施工作業資質證書,并具有法人資質。
第十二條 總經理室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將“施工安全協議書”(見附件2)作為合同附件,并指定現場施工聯系人,定期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成乙方整改。
第十三條 乙方進入公司后必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到辦公室填寫“施工隊伍安全信息表”(見附表1)。
(二)將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送交甲方生產部核查。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業人員必須遵守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二)施工區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要求,建材、物品不得堆放在公司區主通道、消火栓附近(1.5米范圍內)等區域。不得占用主干道進行施工輔助作業,如需臨時占用通道進行輔助施工作業或堆放物品,必須到消防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三)地面施工或進行建筑拆除工程項目時,必須通知設備管理部門動力調度和相關技術人員到現場,確保地下電纜、管道、電線等設施的安全。
(四)施工現場的坑、溝、洞要設護欄或蓋板,危險地區要掛明顯標志,夜間需設紅燈警示。
(五)施工現場有高空作業時必須按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勞動安全防護措施。
(六)施工現場需架設的臨時線,必須按《電氣安全管理辦法》辦理臨時線審批手續。施工現場進行動火作業,必須清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方可動火。有必要時應按《防火安全管理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七)對施工現場出現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現象,公司技安人員、消防管理人員和工會安全生產監督員有權進行制止、提出整改意見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有權停止施工單位的.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八)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除立即搶救傷員外,要立即報告甲方總經理室,保護好現場。
(九)施工(作業)結束時,施工(作業)單位必須把施工(作業)現場清理干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五條 乙方施工設備的安全要求
(一)施工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控制裝置等必須齊全、靈敏、安全可靠、有效。
(二)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要求,有定期檢定合格證。
(三)構件和桿、板、網等原料、輔具必須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禁止使用殘、次或老化的物品(件)。
(四)凡露天安置的機械設備、設施,必須有防雨淋裝置,電氣設施絕緣防護、漏電保護、保護接地(零)裝置應安全可靠。
第五章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發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發包、出租時一定要規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以下稱為乙方)生產經營項目。作業場所或設備的安全狀況不符合生產經營項目的安全要求時不得發包或出租。
第十七條 發包或出租前,負責發包或出租的部門必須組織進行安全評審(見附表3),未經安全評審,不得發包、出租。
第十八條 在簽訂發包或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合同時,應將“發包、出租安全協議書”作為合同附件(見附件3)。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責任部門嚴格按公司的相關獎懲規定進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相關方”:就是關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包括:股東、供貨方、分包方、銀行、政府主管部門、安全與衛生服務中介組織、客戶等。
(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是指:誰接待誰負責,誰簽訂合同,誰就是執行和落實合同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總經理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4
目的:
為加強外來單位及人員到我廠作業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
適用于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安全作業制度化管理。
內容:
1、進入我車間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正確使用、穿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消除事故隱患。
2、由于施工單位安全及防護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3、施工單位車輛、人員進出應聽從我車間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管理。
4、施工單位人員嚴禁未經許可進出我車間生產、實驗區域。
5、進出我廠的施工單位材料、物品,須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6、施工單位用電、用水必須告知我車間設備管理人員,由我車間安排供給;拆除水、汽管道及供電線路時,必須告知設備管理人員安排相關人員監管。若自作主張拆除及安裝使用造成浪費及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負責。
7、暫住我車間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員必須遵守我相關管理定,不許留宿不相關人員,違者必須按規定接受處罰。
8、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務必積極配合我車間管理人員,協調好各種事項,安全、有序、按質、按量、按時完成施工項目。
9、具體安全方面規定及條款,由我車間與相關單位協商訂立專項合同。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加強相關方安全管理,對經營活動過程中的相關環境因素、危險源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進行控制,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和相關方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對供方、工程分包單位、協作單位、參訪者以及其他相關方在公司區域內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過程。
3.引用文件和標準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安全生產標準達標標準及評分細則》 《一體化管理手冊》 《安全生產評價標準》 《工程分包管理程序》 《供方資格和評價管理程序》
4.定義 相關方:指與公司具有一定合同關系、服務關系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外來單位的人員,在公司區域內進行施工、設備安裝維修、供貨服務、物流服務、勞務服務、參訪者等外來協作的單位及人員,主要包括:
供方:包括材料、設備供應商、服務供方(如:計量檢測、物資運輸、技術咨詢服務〉等;
分包單位: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 設備租賃單位人員;
外來單位人員: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上級管理單位、監測機構等單位人員;
外來人員:臨時用工、實習培訓人員、返聘人員、外來參觀人員、采購、運輸、送貨及其他需要進入公司的人員。
5.職責 5.1公司總部
安全生產部:負責本制度的完善,并監督考核。
負責組織實施對采購、分包活動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負責對分包合同中《安全生產協議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勞動合同、返聘職工勞動合同的審批,并對勞務人員、返聘人員等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履行對相關方活動的監督、指導和支持。
5.2二級公司
負責對本單位各管理層級部門在相關方管理活動中的職責和權限做出明確規定,并負有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負責組織對物資和服務供方的評價、選擇和控制管理;負責對本單位的物資采購、工程分包活動進行全過程控制管理;并負責供方的監督管理;
5.3項目部
負責對相關方安全管理的實施管理;
明確各職能部門對相關方(進入公司區域內)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行為進行管理的職責、權限和接口。
負責對相關方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行為進行管理與控制;負責對相關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告知;負責對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6.程序
6.1 般安全管理規定
6.1.1對相關方管理實行 誰主管、誰負責 和 誰接待、誰負責 的歸口管理責任。按照職責分工、合同或協議約定實施。
6.1.2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相關方首先要經過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由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相關方進行安全教育、安全告知等,并建立相關方培訓記錄。
6.1.3進入施工現場后,相關方應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服從現場的安全管理。對進入同一作業區域的不同相關方,由項目部進行統一管理和協調。
6.2供方的安全管理
6.2.1采購部門應組織技術、質量、安全部門對提供產品中存在重要環境因素、重要危險源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供方,如:勞動防護用品、吊索具、施工機具和設備設施等進行評價,確定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是否滿足職業健康安全要求。
6.2.2采購部門負責同供方簽訂采購、外包、外協合同,對供方提出有關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要求,協助供方對相關環境因素、危險源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進行控制,監督其實施。
6.2.3與合格供方簽訂供貨合同或服務合同時,合同中除應有一般的采購信息和標準要求外,必須結合可能存在的風險明確有關安全管理要求的條款,明確雙方的安全工作責任。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供貨活動(如廠區物資運輸、裝卸、搬運等作業活動的安全)進行管理。
6.2.4對供方的'選擇、采購合同等采購信息、采購產品的驗證進行控制,確保產品滿足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要求。
6.2.5供方的跟蹤和驗證:二級公司每年對所使用的合格供方進行一次業績評定,物資部門建立合格供方檔案,對滿足合格供方要求的建立并維護《合格供方清單》。具體按《供方資格和評價管理程序》有關規定執行。
6.2.6供應商改進:對在跟蹤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物資部門應聯系供應商,要求供應商限期整改,對不落實整改措施的供應商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6.2.7供應商續用:經考核評價合格,特別是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及售后服務較好的供應商,予以繼續保持合作關系。
6.3分包(租賃〉單位的安全管理
6.3.1對分包方的安全資質審查
6.3.1.1分包方入場前,項目部相關部門必須對分包方的安全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驗證審查,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嚴禁入場。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年審情況; 資質條件滿足情況;
分包方法人代表對項目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
近三年工程業績、誠信記錄;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現場負責人及專職安全員的安全資格證書等;
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現場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
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
6.3.1.2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和治安管理責任書等配套協議,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6.3.1.3分包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負全責。
6.3.1.4分包單位應建立有效、健全的內部安全管理體系,設置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專職安全員配備必須滿足有關規定要求,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劃分生產班組,實行班組兼職安全員輪渡制,以保證施工作業過程的順利和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
6.3.2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6.3.2.1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項目部必須對其全面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并根據工程進展及安全施工的需要,定期進行安全知識培訓,培訓內容具體詳見《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
6.3.2.2分包隊伍必須服從公司項目部安全管理要求,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公司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6.3.2.3作業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人員時應及時申報、審查和備案,對新進作業人員須經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6.3.2.4進場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6.3.2.5分包方必須按照公司規定要求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為作業人員配備合格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6.3.2.6對分包隊伍自帶或租賃、借用的各種施工機械設備、機具、安全防護用品等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登記、標識方可投入現場使用,保證各種防護裝置、警示裝置齊全有效。
6.3.2.7危險作業施工前,項目部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審查分包隊伍的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并備案,監督其嚴格實施。
6.3.2.8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動火、安全用電、受限空間作業等各項安全管理和安全許可審批制度,取得批準,方可作業。
6.3.2.9分包施工人員進行高空作業、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6.3.2.10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臺板等,未經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6,3.2.11分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做好現場的文明施工,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
6.3.2.12工程分包、勞務分包隊伍生產班組應按照公司的班組安全管理規定,經常性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臺帳。
6.3.2.13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上報項目部,對事故不得隱瞞和虛報。接受事故調查小組的調查和處理,執行《安全生產協議書》中規定的有關條款,按 四不放過 原則,避免事故的重復發生。
6.3.2.14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對分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隨時糾正現場作業人員 三違 行為,建立違章人員數據庫,對屢次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不服從現場安全指令的人員,必須予以清場處理。
6.3.2.15對分包項目實施過程的控制、分包效果評價等,具體按照《工程分包管理程序》規定執行。
6.4 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
6.4.1 一般規定
6.4.1.1外來人員進場前必須進行入場安全培訓,由接口部門負責介紹公司有關情況和安全管理要求。需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如設備安裝、外租設備現場施工等,需經項目部入場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6.4.1.2外來單位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現場人員管理,穿戴符合公司要求的勞保用品,未經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施工區域,不得隨意動用現場的設備設施,嚴禁違章操作,確保生產和人身安全。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
6.4.1.3外來人員應保護現場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器材,如消防栓、滅火器材、警示牌、圍欄等,對其違章行為而造成的損壞負責。
6.4.1.4外來人員應對帶入現場的工具、材料、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6.4.2政府部門人員、上級單位、參觀人員的安全管理
6.4.2.1政府工作人員、上級單位檢查指導工作、外來參訪者進入施工現場,應由接口部門負責介紹公司有關情況和進行安全要求和安全風險告知。
6.4.2.2對政府工作人員、上級單位人員和外來參訪者提供滿足現場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專人陪同進入作業現場,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
6.4.2.3參觀人員應在接待人員帶領下進行參觀,不得單獨行動。嚴禁動手操作任何機械設備;不得在危險作業場所或危險區域逗留。 6.4.3臨時用工、實習人員、返聘人員等安全管理
6.4.3.1臨時用工、返聘人員等必須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聘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聘請。
6.4.3.2 對臨時用工、返聘人員、實習人員等應按《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視同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管理。實習人員實習期間不準獨立操作,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6.4.3.3聘用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否則不準上崗。
6.4.4其他人員安全管理
6.4.4.1采購、運輸、送貨及其他需要進入公司的人員,必須有公司業務聯系部門人員帶領,并進行安全告知,嚴禁帶領到危險場所活動。
6. 4. 4.2安全告知主要包括:作業過程或工程的相關危險源、主要風險和預防控制措施、安全注意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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