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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

時間:2023-12-21 06:58:2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精品(6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精品(6篇)

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1

  一、為加強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有關消防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建筑自動消防設施(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等)的維護管理:

  1、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后,公司應及時選擇維修保養公司,與之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對系統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

  2、應將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列入防火檢查、巡查的內容。

  3、負責運行和維護的部門每日應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同時做好記錄。

  4、消防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各項功能進行檢查試驗,并填寫記錄。

  5、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后,應每隔三年對探測器進行清洗。

  三、小型滅火器材(主要指滅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維護管理:

  1、嚴禁購置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滅火器材。對購置的器材應建立詳細的器材臺帳,并報歸口部門備案。

  2、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消防規范要求對滅火器材進行合理布置,并登記造冊。

  3、各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轄區內的滅火器材,滅火器材管理應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責)。

  4、各部門滅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檢查一次滅火器材的數量和定位情況,每月檢查一次滅火器壓力表指針是否在正常區域。在寒冷、炎熱、潮濕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器采取防凍、防曬、防潮措施。

  5、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每半年對所有的小型滅火器材進行一次檢查,對缺少的滅火器材進行補充,對銹蝕嚴重、壓力不足、干粉結塊的滅火器送具備法定資質的滅火器維修廠家進行維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滅火器材丟失、損壞的,管理人應賠償損失,并根據情況對聯責部門進行經濟考核。

  7、因撲救本公司或友鄰公司火災而使用了滅火器,有關部門應及時報告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補充滅火器材。

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2

  第一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1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2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3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4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5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6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7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8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二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9條 執行化工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10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13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14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15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塔桿高的1.5倍。

  第16條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17條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18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19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20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21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22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

  第23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24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3

  第一節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1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2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3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4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5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6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7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8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二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

  第9條 執行化工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10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13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14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15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塔桿高的1.5倍。

  第16條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17條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18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19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20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21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22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

  第23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

  第24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

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化工企業生產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和《河南省消防條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中原大化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各生產單位負責,按《消防法》規定,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增強撲救火災能力。

  第四條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五條各單位至少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全員的消防意識。

  第六條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消防責任

  第七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簽訂目標責任書,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八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7、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九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的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裝置、罐區和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十二條消防安全布局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裝置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本單位總體規劃,落實消防經費,做到專款專用。消防設施、消防設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裝置、罐區、棧臺、倉庫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處、調壓站等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和裝飾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設計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的消防部門應參加審查,并按規定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和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在各級責任制中明確防火安全責任;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準、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單位領導要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本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本單位有關關鍵部位及要害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部位,確定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1、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確定火災危險源(點),實行嚴格管理;

  2、結合崗位職責,實行防火巡檢,做好巡檢紀錄;

  3、定期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各單位要制定禁煙禁火制度,確定消防重點部位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消防設施及器材分布、維護臺帳。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適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和集團公司安全規定。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帖附危險品標簽。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罐區要實行封閉式管理。

  儲存可燃物資的倉庫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十八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的,必須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動火作業的有關規定,事先辦好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公司各單位禁止使用未經合法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的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電、截斷通信線路有可能影響消防滅火救援時,必須事先通知本單位消防隊,經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消防組織

  第二十二條生產、存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專職消防隊,實行軍事化、專業化管理,配置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消防隊在企業主管安全的領導的直接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消防法》,做好防火、滅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業主要生產過程的火災特點,經常深入繼承監督檢查火源、火險及滅火設施的管理,督促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確保消防設施完備、消防道路通暢。

  (3)組織建立、健全企業義務消防隊并對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訓練,負責全體職工防火、滅火知識的教育。

  (4)負責防火防爆區內固定動火點的管理,參加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技錯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計的“三同時”檢查和驗收。

  (6)負責編制企業專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購計劃,負責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和維修。

  (7)負責健全企業防火檔案,對有關部位和要害單位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消防滅火預案,每年至少演練兩次。

  (8)消防車輛隨時處于完好狀態。接到火災報警后,5分鐘內到達現場。

  (9)對消防隱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計劃。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消防和安全部門要明確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應參照《企業事業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試行)和《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業務訓練大綱》(試行)的要求,建立學習、訓練、執勤、工作、生活的正規秩序。

  第二十五條公司各單位應當建立由職工組成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的主要職責是:

  (1)學習宣傳消防法規,定期參加消防訓練,參加實地消防演習。

  (2)協助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進行經常性的防火檢查。

  (3)熟悉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明確危險點和控制點,維護本單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熟練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4)補救初期火災,協助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

  第五章宣傳與培訓教育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認真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活動,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的義務,宣傳消防法規,普及消防知識,剖析消防案例,結合消防日、重大節日以及季節特點,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職工消防意識。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擬定職工消防培訓教育規劃和計劃,有關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培訓教育內容。

  第二十八條消防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學習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上崗。

  第二十九條對新入廠及轉崗的職工和進入生產區的各類人員,在進行安全教育時,必須有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內容。

  第六章基礎設備與裝備

  第三十條各單位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必須與單位建設相配套,做到統一規劃,同步發展。

  第三十一條單位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裝置、器材、應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規范以及科技進步的要求。加強對現有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何種消防設備、設施、裝置完整好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從實際出發,按規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舉高等特種消防車和重型消防車;通訊、滅火、放火、防護、訓練器材和監測儀器等,要滿足戰備和防滅火的需要。

  第七章滅火救援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必須立即報警。任何人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情。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控制和撲救火災。

  專職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四條在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時,消防總指揮有權根據撲滅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⑴使用各種水源;

  ⑵截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⑶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⑷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

  ⑸為調動企業、事業單位內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

  ⑹向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和集團公司消防聯防單位單位請求增援。

  第三十五條對因參加撲救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補償。

  第三十六條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后,應依照規定要求對方補償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

  第三十八條消防車(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先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八章法律責任和處罰

  第三十九條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凡《消防法》中已經作出規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規定進行;違犯《消防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違犯公司防火規定,在上述場所攜帶火種、吸煙、使用明火的;

  2、未經批準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3、穿易生產靜電的服裝和帶釘的鞋進入油氣區,或者在罐區用黑色金屬或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擊和作業的;

  4、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5、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犯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7、不執行火場指揮或故意阻礙消防車(艇)通行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8、有重大火災隱患,經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10、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單位領導或有關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1、本單位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犯《消防法》的;

  2、無視消防監督管理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3、消防安全工作無人負責,管理混亂的;

  4、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識發生火災事故的;

  5、設備帶病運行,不按規定檢修,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作業環境不安全,消防設施不齊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災或影響火災撲救的;

  7、規章制度不健全,無安全操作規程作業,造成火災或影響火災撲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8、不按設計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級,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9、未經完工驗收擅自投產、使用、造成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10、發生火災事故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5

  消防在公司企業中有著重要的安全,因為關乎到物品和人們的安全問題。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我們來看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3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4條 企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5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6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7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8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9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1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 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3 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 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 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6 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 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 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 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并認真考核。

  10 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1 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10條 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1 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2 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3 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4 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 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6 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7 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11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1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 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4 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并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5 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6 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廠部書面報告。7 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8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并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9 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12條 工段長安全職責

  1 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 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并填寫安全作業證。

  3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4 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 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13條 班級長安全職責

  1 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 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3 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 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回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并做好記錄。

  5 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6 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 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采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14條 車間安全員職責

  1 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2 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 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4 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5 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6 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7 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8 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 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10 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15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1 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2 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3 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條 工人安全職責

  1 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 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3 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4 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5 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6 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7 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17條 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1 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2 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3 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4 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18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1 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2 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3 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核。

  4 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19條 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1 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

  2 對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3 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來自:www.zaidian.cOm 書 業網)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20條 生產技術(含生產調度)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2 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3 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后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4 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2 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并監督檢查。

  3 組織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4 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5 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6 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臺帳。

  7 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8 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9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10 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11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12 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13 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第22條 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1 負責企業內的劇**、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 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3 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4 負責明火采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筑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5 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6 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23條 設備動力部門安全職責

  1 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管理。

  2 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3 制訂或審定有關設備制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實施。

  4 在計劃和布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布置安全措施。

  5 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6 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24條 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制訂(修訂)并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2 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3 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第25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要求。

  2 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并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3 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 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化工企業消防管理制度6

  一、為加強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有關消防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建筑自動消防設施(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等)的維護管理:

  1、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后,公司應及時選擇維修保養公司,與之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對系統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

  2、應將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列入防火檢查、巡查的內容。

  3、負責運行和維護的部門每日應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同時做好記錄。

  4、消防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各項功能進行檢查試驗,并填寫記錄。

  5、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后,應每隔三年對探測器進行清洗。

  三、小型滅火器材(主要指滅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維護管理:

  1、嚴禁購置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滅火器材。對購置的.器材應建立詳細的器材臺帳,并報歸口部門備案。

  2、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消防規范要求對滅火器材進行合理布置,并登記造冊。

  3、各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轄區內的滅火器材,滅火器材管理應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責)。

  4、各部門滅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檢查一次滅火器材的數量和定位情況,每月檢查一次滅火器壓力表指針是否在正常區域。在寒冷、炎熱、潮濕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器采取防凍、防曬、防潮措施。

  5、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每半年對所有的小型滅火器材進行一次檢查,對缺少的滅火器材進行補充,對銹蝕嚴重、壓力不足、干粉結塊的滅火器送具備法定資質的滅火器維修廠家進行維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滅火器材丟失、損壞的,管理人應賠償損失,并根據情況對聯責部門進行經濟考核。

  7、因撲救本公司或友鄰公司火災而使用了滅火器,有關部門應及時報告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補充滅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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