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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標準版人事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校標準版人事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隨著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為進一步推進全鎮學校、幼兒園學領導干部和教師隊伍建設,構建科學規范的教育人事管理體系,加強校長及領導班子建設,促進師資均衡配置,形成領導能上能下,教師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根據縣局有關精神指示,特制訂我鎮教育人事管理制度。
一、小學、幼兒園領導干部人事管理
第一條:嚴格規范學校、幼兒園領導干部任職條件。小學領導班子必須具備小學以上教師資格,學歷達專科或中級以上職稱。幼兒園領導班子必須具備幼教以上資格,學歷達到幼兒師范專科以上或經過一年以上相關培訓。現任領導班子成員如未達到以上任職條件,允許兩年的時間達標,兩年后仍未達標者,免去其行政職務。新提拔的學校、幼兒園領導干部必須符合以上任職條件。
第二條:校(園)長任用年齡原則不超過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縣局通知為準)。
第三條:學校、幼兒園領導干部應服從組織和領導,顧全大局,團結同志,作風正派,率先垂范,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如因工作失誤或決策錯誤,違反政策及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影響或結果者,除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外,同時給予停職、免職或撤職處理。同一學校的領導干部如因工作上發生嚴重分歧或沖突,在學校乃至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遵照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免去相關人員的行政職務并予調離本單位。
第四條:學校、幼兒園領導干部個人申請調換單位的,組織上在滿足其申請時,一律不予職務考慮。
第五條:中小學領導干部因健康原因請假一個學期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建議其辭去行政職務,并就近分配其工作單位。
第六條:學年結束后,中心學校將對學校、幼兒園領導班子進行績效評估,對成績較差的學校領導干部進行考察和民意測評。如有領導班子不團結,工作拖沓,相互推諉,嚴重失職等現象,中心學校將報請縣局免去校長或中層干部職務。
第七條:學年績效評估成績較差的學校,第一年校長應作表態發言,連續兩年成績仍未進步的學校校長應接受組織上的戒免談話或換崗;連續三年成績無進步的校長直接免職,并對該校其他領導干部戒免談話或換崗交流。
第八條:在全鎮學校、幼兒園績效評估中,連續三年學校績效考評中明顯下滑的學校,免去該校校(園)長職務,并對其他領導干部戒免談話或換崗交流。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領導干部應嚴密防范校園安全事故。如校園內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校(園)長及分管領導直接免職。涉及法律責任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干部人事原則上一概不破格提拔。如因某一領導崗位空缺,應從干部后備庫中的人選中優先提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破格提拔,必須由組織考察及民意測評獲得通過后,報縣局批準方可提拔任用。
第十一條:學校、幼兒園領導班子成員退居領導崗位后,應自覺服從單位工作安排,堅守工作崗位,不得向組織提出離崗要求。如本人堅持離崗,中心學校將按上級有關規定上報縣局。
第十二條:根據學校工作特點及中心學校績效評估結果等因素視具體情況對在同一學校任職達五年以上的校長逐年進行交流,促進我鎮教育均衡發展。
第十三條:及時合理安排中小學領導干部參加相關層次崗位培訓,學習和考察活動。
二、學校、幼兒園教師人事管理
第一條:教師年度考評是我鎮中小學教師綜合評價的常規工作,是我鎮學校、幼兒園教師績效工資發放,年度考核,評模選優,交流換崗等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和有力依據。各學校、幼兒園教師必須服從執行本校教師的績效考評實施方案并接受學校考核。
第二條: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管理。如有教師因不服組織人事安排或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擅自離崗,中心學校將按相關政策規定上報縣局。
第三條:學校、幼兒園教師應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確有特殊原因不能上崗者,應按縣局相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1、病假:因病需請假一個月以上者必須附請假條,病歷卡及縣級及以上醫院院長簽字的疾病診斷證明上交中心學校簽注意見后報縣局批準。
2、產假:應向中心學校遞交請假條,結婚證,準生證及出生醫學證明等資料,經中心校簽注意見后報縣局批準。
3、其他婚假、喪假、事假按國家規定辦理。第四條:擅自離崗。所在單位應書面敦促其及時回崗工作,如本人堅持不返回崗位,離崗連續超過十五日者則及時上報中心學校,中心學校將按相關規定上報縣局。任何學校不得隱瞞教師擅自離崗,不得同意教師請人代課。
第五條:教師人事調整由中心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學校編制及相關教師具體情況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
第六條:學年結束后,中心學校將對教師績效考評居末位,尤其在全鎮教學業績評估中居末位的教師進行戒免談話,并根據學校領導及教師民意測評由中心學校人事專門會議確定是否異地交流。
第七條:每年新增員教師按政策及縣局安排落實工作崗位。小學新增員教師原則上分配至土車壩小學、漩水坪教學點、銅錢壩小學等缺編學校任教。各學校、幼兒園有義務做好新增員教師及其他教師的工作考核,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教師上報中心學校予以另行安排。
第八條:幼兒園缺編需增派教師時,由中心校及時上報縣局,由縣局統一安排。第九條:在部分學校人員編制飽和的情況下,中心學校推行青年教師到艱苦邊遠或缺編學校支教制度。超編學校應派出教齡最短的年輕教師到缺編學校支教至少一年,由中心學校下達支教指標。在確定支教人員后,中心學校下達支教派遣單。支教期滿即調回原工作單位。
第十條:學校、幼兒園按編制合理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各職稱按職級實行限額聘任管理。高一級崗位無空崗時,下一職級不行晉檔和晉升職稱。凡晉升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后,需根據本單位崗位設置情況確定。對申報人數多于崗位數時,根據申報人任現職的年限、學歷、完成課題的級別和數量、參加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獲得“優秀”的數量、時間等條件來進行綜合考慮。在以上條件都相同時,以在本鎮單位內工作時間長者予以優先考慮。在土車壩小學、漩水坪教學點工作的教師和校際交流的教師優先安排晉升。第十一條:教師離崗,返崗必須由本人到縣局辦理相關手續。返崗人員不能堅守崗位由所在單位以書面形式上報中心學校。第十二條:本鎮教師未及時經縣局批準辦理調動手續縣教體局未下調令)到本縣公辦學校任教導致本鎮師資短缺,中心學校將扣減該教師績效工資用于聘請代課教師。
第十三條:當年晉升職稱和晉升崗位等級的教師不予調動。
第十四條:教師到齡退休以學期期中考試時間為準,其退休日期在期中考試前則于該學期提前退休,若在期中考試后則工作順延至該學期結束,超退休時段工作期間由任職學校(幼兒園)適當發給一定的補助。
第十五條:及時合理安排學校、幼兒園教師參加相關學科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各學校(幼兒園)臨時聘用人員未納入本管理制度。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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