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集錦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1、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本校食品衛生管理,責任到人,杜絕校內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縣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3、食堂、小賣部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偽或其他感官性狀導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現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6、學校食品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須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二條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知識培訓是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培訓目的:(一)加強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企業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責任。特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三)積極開展對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企業食品經營安全。
第四條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五條培訓方式: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業培訓,并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第六條培訓時間:本企業規定員工每周對食品安全內容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
一、為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履行食品安全職責,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文水縣人民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對本轄區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全村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結合本村實際制定相關規定。
四、開展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群眾性宣傳教育。
五、落實食品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村、村設食品安全信息員,實現全村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準確、及時。
六、組織開展本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和區域性食品質量問題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
七、組織指揮本村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八、履行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職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
為規范保健食品出庫管理工作,確保本公司銷售的保健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杜絕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1、保健食品出庫必須經發貨、復核并加蓋質量“未見異常”專用章等手續方可發出。
2、保健食品按先進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出庫。如果“先進先出”和“近期先出”出現矛盾時,應優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則。
3、保管人員先按“銷售單”的內容在微機內準確復核,而后按照“銷售單”取貨完畢后,交復核人員復核,復核員應根據蓋有財務章的銷售清單核對購貨單位、品名、規格、生產廠商、數量、批號、有效期等項目內容和外觀質量后,并檢查包裝的質量狀況,方可出庫。出庫復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整件與拆零拼箱保健食品的出庫復核:
4.1、整件保健食品出庫時,應檢查包裝是否完好;
4.2、拆零保健食品應按逐批號核對后,由復核人員進行拼箱加封。
5、保健食品拼箱發貨時應注意:
5.1、盡量將同一品種的不同批號或規 格的藥品拼裝于同一箱內;
5.2、若為多個品種,應盡量分劑型進行拼箱;
5.3、若為多個劑型,應盡量按劑型的物理狀態進行拼箱;
5.4、液體制劑不得與固體制劑拼裝在同一箱內。
6、出庫復核與檢查中,復核員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并報告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處理:
6.1、保健食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
6.2、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6.3、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6.4、保健食品已超出有效期。
7、下列保健食品不準出庫:
7.1、過期失效、霉爛變質、蟲蛀、鼠咬及淘汰保健食品;
7.2、內包裝破損的保健食品,不得整理出售;
7.3、瓶簽(標簽)脫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種;
7.4、懷疑有質量變化,未經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質量狀況的品種;
7.5、本公司質管部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暫停銷售的品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
1. 目的:保證進口肉類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有效控制進口肉類產品質量,防止出現不合格產品。
2. 適用范圍:用于我司運輸、檢驗、貯存等環節的質量控制。
3. 部門職責:業務部門負責運輸、檢驗、貯存等各環節的產品質量檢驗,負責產品出入庫
管理,產品質量隨時抽檢、不合格品標識、隔離、退貨。
4. 進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4.1 將進口肉類產品貯存在由各直屬局依照《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6號令)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存放冷庫中。未經注冊的存放冷庫不得存放進口肉類產品。
4.2 進境肉類產品必須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規定報檢。未經口岸或指定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施檢并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不得調出指定注冊存放冷庫。
4.3 進口產品外包裝發布清潔、堅固、干燥、無毒、無霉、無異味,外包裝上須有明顯的中英文標識,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工廠注冊號和目的地等內容,目的地必須注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封口處應當加施一次性檢驗檢疫標識;使用的包裝材料必須無毒、無害,符合食品用包裝材料的衛生要求,紙箱不得使用鐵釘和鐵卡。內包裝使用無毒無害的全新材料,并標明品名、注冊廠號等。
按規定隨機抽取進口肉類產品數件,打開包裝檢查貨物是否腐敗變質,是否有毛污、血污、糞污。有無出現淤血、淤血面積大小及其所占抽樣的比例。有無出血、炎癥、膿腫、水皰結痂、結節性病灶等疾病的病變。有無硬桿毛,每10公斤產品中的硬桿毛數量是否超出規定要求。是否夾帶有禁止進境物,是否有其他動物尸體、寄生蟲、生活害蟲、異物及其他異常情況。
4.4 檢驗品種規格是否與合同等單證或標準相符,包裝外標記是否與內容物一致。 須實驗室檢測的,按規定抽樣送檢。
根據現場檢驗檢疫的情況,對進境肉類產品分別作如下處理:
1) 貨證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國國家標準規定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腐敗變質或受有害雜質污染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疑似受病原體污染的.,應當立即采樣送檢,并作封存處理。
4.5 存儲冷庫管理
1)確保冷庫密封,防蟲、防鼠、防霉設施良好。
2)庫房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下,晝夜溫差不超過1℃。
3)保持無污垢、無異味,環境衛生整潔,布局合理。
4.6 進庫管理
1)指定存儲冷庫對入庫的進境肉類產品需要查驗檢驗檢疫機關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第一聯正本,并保留其復印件。
2)凡有下列情況,一律不許進庫,并及時通知有關檢驗檢疫機構:
1. 貨證不符、散裝、拼裝或者中性包裝,以及包裝不符合檢驗檢疫規定要求的;
2. 腐敗變質、有異味的。
3)不同產品(包括不同品種、不同產地、不同進庫時間、不同的貨主)不得在庫內的
同一區域混合堆放,國內產品不能與進境產品存放于同一庫內。保持過道整潔,不準放置障礙物品。
4)指定存儲冷庫應當建立入庫登記核查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進境肉類產品的入庫
登記(包括貨物資料的登記、貨主資料的登記) 、衛生與防疫工作,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檢疫監督管理。
5)指定存儲冷庫應當填寫《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存儲冷庫質量監督管理手冊》,以
備檢驗檢疫機構核查。
6)指定存儲冷庫如發現有非法進境的肉類產品,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4.7 出庫管理
1)指定存儲冷庫對出庫的進境肉類產品需要查驗檢驗檢疫機關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
檢疫證明》第一聯正本,并保留復印件。
2)產品出庫時, 由專人負責做好出庫登記。
3)產品出庫后及時清理殘留物并進行有效的消毒處理。
4.8 出境冷凍肉類產品應在生產加工后6個月內、冰鮮肉類產品應在生產加工后72小時內
出境。輸入國家或地區政府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
4.9 進口肉類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無異味,控溫設備設施運作正常,溫度記錄無異常。
4.10 監督管理
1)指定存儲冷庫應當為檢驗檢疫人員提供必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設施。
2)指定存儲冷庫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組織實施,其內容包括:定
期或者不定期派員到指定存儲冷庫檢查存儲、出入庫登記、質量體系的運行、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情況,包括有無存放非法進境肉類產品、發現非法進境肉類產品不如實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以及存放期間擅自開拆或者損毀檢驗檢疫標
志、封識等情況。
3)檢驗檢疫機構在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
重的,可以警告、暫停存儲進境肉類產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儲冷庫資格。
4)指定存儲冷庫每月將上月出入庫進境肉類產品的統計表報檢驗檢疫機關,并接受
檢驗檢疫機關核查。
5) 指定存儲冷庫修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改變結構時,應當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的
同意,并在其指導下作好防疫工作。
6)進境肉類產品出入庫裝卸過程中的廢棄物,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集中
在指定地點作無害化處理。
7)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指定存儲冷庫實施檢疫監督時,冷庫負責人應當密切配合,
不得隱瞞情況或者拒絕接受檢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
一、為了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嚴把食品上市質量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加強對食品進貨、入庫、保管、上柜銷售等環節的全程管理,嚴格審驗經銷食品的質量及相關身份證明,確保所經銷的食品質量安全、可靠。
三、對采購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質量和標簽,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銷售進口食品的,同時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做好記錄、保管和備查工作,批發經營部和連鎖超市要運用信息化手段并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進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對經進貨審驗發現食品明顯存在質量問題或標識不規范、標注不真實等情況的,應拒絕進貨,并及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職能部門反映。
五、對供貨方不能或拒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問題的,及時與食品上標注的生產廠家進行聯系查對,經查對情況不實的',拒絕進貨,并及時將情況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
六、經營者應加強對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在上柜前,由負責上貨人員進行感觀檢查,凡發現已過保質期、霉變或包裝破損的食品應立即撤柜,不得對外銷售;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及時發出警示,妥善處理,保質期屆滿一律撤柜,不得對外銷售。
七、有條件的經營者自備技術設備對進貨食品實行進貨檢驗,對不具備條件的,對進貨食品質量有疑義的應當送檢。
八、經營者要配備專職進貨驗收人員或其他質量管理人員,日常加強對內部員工的食品質量檢驗技能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業務培訓,要積極參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培訓學習和考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二章 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于每年6月底前報送衛生部。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在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應征求行業協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 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供相關技術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統一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用的評判依據應經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 衛生部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章 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衛生部等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四條 衛生部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獲得的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向衛生部提交數據匯總分析報告。衛生部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十五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方案調整情況報衛生部備案,并向衛生部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風險監測數據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報告、調查和檢測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發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范圍或超劑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
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單位工作實際,現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
1、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規定經過健康檢查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同時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及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2、開展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工作。凡患有傷寒、痢疾、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疾病,必須立即調離食品工作崗位,在未徹底治愈前,保證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3、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首飾,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換工作衣帽。
4、從業人員進入經營場所前必須清凈、消毒雙手,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當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煙及從事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5、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和培訓臺賬。我單位按規定聘請經過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或從業資格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食品專業技術人員、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在上級部門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并執行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擬定并實施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計劃,探索和推行先進管理規范和手段。
2、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食品安全自查和管理,并做好記錄。對違反法律規定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進行批評、制止,嚴重者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3、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檢查食品專業技術人員、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堅持一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上崗前必須先體檢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定期開展知識培訓和內部考核。
4、定期組織開展場所內外環境衛生清潔,組織檢查場所條件、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5、主動接受食藥監管部門的培訓考核,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狀況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建議單位領導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并及時向食藥監部門報告。
6、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確定的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按照年度自查和巡查工作計劃的要求開展自檢自查工作: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取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重點對員工健康管理、進貨索證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管理、加工操作規范、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工作進行自查。
2、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各崗位重點環節食品安全檢查,每周對各環節進行全面現場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和隱患的,要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3、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服從食品安全管理員檢查指導,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從業人員違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為。
4、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指出仍未改進的,按本單位有關獎懲等規定處理。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建議本單位領導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及時向食藥監部門報告。
5、各種檢查結果記錄歸檔備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9
食品進貨與供應商檔案相對應制度采購食品要向供應方索取廠家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檢驗報告、經銷商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采購鮮(凍)肉類時,應當索取畜產品檢疫證,出入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建立索證索票檔案,按時間順序存檔管理。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并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并保存原件或者復印件。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食品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定期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對經營的食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食品,立即下架處理,停止銷售,并在經營場所通過媒體發布召回公示;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由有關部門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合格食品的下架日期、食品名稱、規格、退市原因、處理情況等都要做詳實的記錄,退回批發商或者生產企業的,要由批發商或者生產企業負責人在退市登記臺賬上簽字。
食品貯存運輸制度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食品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食品倉庫應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食品運輸應按照運輸要求進行,運輸工具必須清潔無污染,保持貨物安全,不得與其他有度污染物同車運輸。由工廠送貨運輸時,運輸單位必須經條件確認,即運輸資格、運輸衛生、運輸質量要求等,并有運輸合同。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銷售管理制度食品銷售應設專柜,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設施。食品用具、容器應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無毒無害,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現場制售食品管理制度食品現場制售要保持加工原料來源證明、加工制作記錄和公示牌相一致:
1、查驗并保留原輔材料有效憑證及檢驗合格證明;
2、建立《熟食加工記錄臺帳》,按要求記錄加工熟食名稱、加工時間、保質期、原輔材料名稱及數量等;
3、填寫食品公示標牌,內容包括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公示標牌上食品的來源、成份、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要與《熟食加工記錄臺帳》完全一致;
4使用添加劑的要對食品添加劑實施單獨建立進貨、使用記錄,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使用的添加劑品牌、名稱、種類、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信息;
5、現場加工場所應保持整潔,容器、加工工具應當清潔,防蠅、防塵設施有效;
6、從業人員服裝整潔,按規定著工作服、帽、口罩、手套進行操作。
申請單位:
負責人:
年月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
1、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環節從業人員責任。定期開展食品衛生自查,督辦解決存在問題,有相應的自查自糾整改措施,記錄齊全。
2、持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并懸掛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證經營。
3、在餐廳醒目位置公示安全責任人姓名、職責、安全責任制度、食堂《餐飲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復印件、食品安全相關知識、食物操作流程規范、食品安全警示標語等。
4、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從業人員準入及崗位責任制度,并統一設計、制作,張貼在相對應的各功能用房內。
5、學校食堂的選址應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應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應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的有關要求。
6、學校食堂的場所設置、布局、分隔、面積要符合:
(1)食品處理區均應設置在室內,有專用的粗加工、切配、烹調、消毒、保潔、備餐、原料庫、餐廳等基本功能用房,條件允許的應設置成專間,布局應符合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并應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非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后勤辦公室、廁所、更衣室、非食品庫房等。
(2)食品處理區的面積應與就餐場所面積、供應的最大就餐人數相適應,一般供餐人數在100人以下的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30m2,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m2,其中切配、烹調場所占食品處理區面積一半以上。
7、設置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宣傳欄,每月更新一次宣傳內容,宣傳資料齊全,存檔、記錄齊全。
8、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專干,定期檢查食品安全并有記錄可查。按年度建立食堂規范化管理檔案資料。
9、每月組織開展一次食堂從業人員衛生安全知識學習,每學期進行一次測試,學習材料、學習記錄、試卷和考核積分表齊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食品貯存和運輸,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條例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食品安全委員會及辦公室職責〕省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部署、指導食品安全工作,分析解決重大食品安全問題;
(二)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針政策;
(三)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四)督促檢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實;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具體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消費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同級政 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管理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畜牧獸醫、林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堅持源頭治理原則,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負責水上航行船舶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糧食(鹽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司法、旅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派出機構〕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根據本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協助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情況。
本省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食品安全協管員必要的經費補貼。
第九條〔社會共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學校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加快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和品牌創建,促進食品行業安全水平的提升。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采用多種方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條〔投訴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和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辦法,并向社會公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舉報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及時兌現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風險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依托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驗室,由本級人民政府在人員、設備、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十二條〔風險監測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糧食、畜牧獸醫、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統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制定,并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進行調整。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人員有權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件,進入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糧食儲運與加工等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阻撓、拒絕或者隱瞞。用于風險監測的樣品采集,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被采集樣品單位應當開具發票或者其他有效形式的報銷憑證。
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地方特色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十三條〔食源性疾病監測與報告〕醫療機構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和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信息核實,發現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行為有關的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風險評估制度〕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統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地方有序參與、資源協同共享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涉及轄區以外的風險分析研判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建和管理,負責審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解釋和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監測結果會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糧食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通報和監測結果會商機制。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檢驗
第十六條〔地方標準〕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計劃應當書面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意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后應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行廢止,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廢止情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地方標準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傳統飲食習慣,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提供相關監測、檢測等數據資料和監督管理意見。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跟蹤評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對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跟蹤評價結果逐級報告。
第十九條〔企業標準〕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前,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在備案機構指定的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企業應當根據公示反饋意見,及時修改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內容。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報備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或相關監管部門通報不符合法律法規、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經調查核實,應當及時廢止其備案,并告知備案企業。
第二十條【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檢驗檢測資源,加強檢驗檢測技術能力建設,逐步建立協調、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第二十一條【自行檢驗和委托檢驗】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食品生產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綠色、有機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第一節 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
第二十二條【發展規劃和產品認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根據產地環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確定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
鼓勵和支持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等各類經營主體發展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并獲得相關認證。在特定區域內生產的具有獨特性的農產品應當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第二十三條【基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優先發展綠色、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土壤肥沃、集中連片、設施配套、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的標準化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二十四條【產業發展和市場開發】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民營資本,從事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研發、產業發展、產品精深加工等活動;建設省級及區域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批發交易中心,設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營店,開發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電子商務;培養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品牌。各級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五條【禁止排放污染物和環境監測】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禁止向特定農作物生產區域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產地環境。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定農產品質量標準加強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監測,認為不適宜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意見,并通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監測制度和措施】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監督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綠色食品原料產地環境標準、農業投入品使用準則、產品標準、包裝通用準則等規定,加強對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者組織開展特定技能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投入品使用規定】綠色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按照規定和標準可以使用農家肥、生物肥、有機肥,采用物理、生物等方法防蟲治病,嚴禁使用化學合成的農業投入品。
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加工者應當嚴格管控原輔料進貨關,按照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準組織生產,不得使用轉基因原料。
第二十八條【標志標識使用規定】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產品的包裝設計和標志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標志只能使用在認證的產品包裝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私自轉讓。
第二十九條【產品質量追溯體系】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及召回制度。鼓勵和引導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企業進入省級農產品質量追溯公共服務平臺,并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有條件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可以自建質量追溯平臺實施全程追溯。
第三十條【禁止行為】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與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標志,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二)銷售假冒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產品的;
(三)偽造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的;
(四)為侵犯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利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
(六)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使用權造成其他侵害的。
第二節 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一條【源頭監管】縣級以上農業、畜牧獸醫、林業、農墾、森工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產地食用農產品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強化雙向監管,與輸出地的農業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聯合,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檢驗檢疫和產品認證等監管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責任】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用量,并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或者休藥期的規定。
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應當合理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規范。
第三十三條【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食用農產品安全知識培訓;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入場經營者檔案,記錄入場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經營者停止經營后六個月;
(三)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建立經營管理檔案;
(四)建立銷售場所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場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或者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市場內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七)每年將市場名稱、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量、食用農產品自檢、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等市場管理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進入集中交易市場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有效證明之一:
(一)產地證明;
(二)檢驗(檢測)合格報告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三)購貨憑證;
(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或者地理標志產品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獲證單位公章)。
畜禽肉類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應當附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志,但是銷售由加工企業以肉類為原料再次生產加工的肉類除外。
第三十五條【批發市場開辦者職責】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依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進行查驗,未提供有效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未經現場檢測合格,不得進入市場交易;
(二)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四)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品名、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憑證可作為批發市場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第三十六條 【生鮮肉及生鮮乳經營管理】經營多個品牌的生鮮肉品應當實行分區銷售,設置明顯標示,并在銷售憑證上注明屠宰廠名,不得以次充好、冒牌經營。引導鼓勵生鮮(豬牛)肉經營者實行品牌銷售或者專柜經營。
禁止生乳直接進入消費市場。
第三十七條【追溯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構建產地可查詢、流向可追蹤、質量可追溯、責任可界定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五章 食品生產經營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市場準入】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屬于生產許可管理范疇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以及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分別適用本條例第六章第一節至第三節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節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禁止轉讓、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冒用他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證照牌匾擺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備案證明,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等證件,懸掛或者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在其生產場所門前的顯著位置懸掛牌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超市(含小食雜店)、有獨立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小餐飲、校外托餐機構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建筑物門前的顯著位置懸掛與核準證名稱一致的牌匾。
第四十條【健康檢查】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以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上崗工作時,健康證明需隨身攜帶或者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
健康證明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四十一條【培訓和考核】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并記載學習情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質量檢驗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要求】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生產、貯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貯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庫房應當設架分類存放,并保持通風干燥;
(三)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及時清洗,保持清潔衛生;
(四)餐具、飲具清洗、消毒后應當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
(五)使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產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并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許可證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不得佩戴影響食品安全的飾物;
(八)防止食品加工機具的潤滑劑污染食品;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經營的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外,還應當確保產品各項質量指標合格。
第四十三條【禁止性規定】禁止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一)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物質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在綠色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綠色食品 添加劑使用準則》允許使用名單以外的添加劑;
(五)偽造、篡改他人廠名廠址;
(六)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檢驗檢疫、資質、購銷證明等證明文件;
(七)偽造或者冒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志和地理標志;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檢驗留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檢驗留樣制度。對出廠檢驗的所有批次產品應當留取備檢的樣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售出后二年。
第四十五條【查驗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貨者,應當查驗并保存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每年復核不得少于一次。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索要銷售憑證和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銷售憑證和證明文件復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售出后二年。
第四十六條【銷售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批發、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鼓勵特殊食品等高風險食品種類、食品批發市場以及較大規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逐步推行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
第四十七條【特殊食品】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注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產品注冊證書并留存復印件,核對產品標簽標注內容與注冊證書所載明內容是否一致。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設專柜或者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按照規定進行明示。
保健食品還應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
第四十八條【食品添加劑使用貯存】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相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區(專柜)存放,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九條【停業及復產程序】食品生產者暫時停止生產活動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登記。重新恢復生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過期變質食品處置】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并建立處理或者銷毀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會舉辦者的義務】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除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與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四)記載食品經營者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五)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環境衛生;
(六)設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時發布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七)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單位,舉辦時間、地點、展銷品種、參展企業名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五十二條【食品安全隱患處置】食品生產經營者知悉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有安全隱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商,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停止經營有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五十三條【召回要求】食品生產者對不安全食品應當主動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銷毀的,應當予以銷毀。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五十四條【其他經營方式】利用互聯網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相關資質。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經營活動首頁位置以及便于消費者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網址、IP地址等信息向頒發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第五十五條【食品倉儲運輸】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倉儲、物流配送企業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查,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網絡銷售送貨送餐服務的企業,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的管理,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滿足食品安全要求。
受托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并留存委托方身份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合格證明文件、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并承擔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十六條【集中消毒許可】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
申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具、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具備滿足消毒服務工作所需的環境,無積水、無雜草、無露天堆放垃圾、無蚊蠅孳生地,環境清潔;
(二)生產場所(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生產車間凈高不低于三米;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的工藝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設置回收暫存間(區)、除渣間(區)、粗洗間(區)、清洗間(區)、消毒間(區)、包裝間、成品間、包材間、筷子消毒與包裝間(區)以及周轉箱清洗、消毒、晾曬間(區);
(三)生產區設更衣室,并配備衣柜、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包裝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設施等通過式預進間;
(四)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自動去渣設備、清洗-消毒-烘干-包裝一體機、筷子消毒和專用包裝設備、檢驗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自動清洗消毒機除符合GB 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藝(溫度、時間)符合消毒設備的技術要求并符合國家消毒產品管理規定,設立衛生質量檢驗室,配備檢驗大腸菌群的相關儀器、設備及相應的檢驗人員;
(六)具有與生產相適應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更衣、洗手、消毒等設施。
第五十七條【集中消毒經營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衛生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餐具、飲具、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要求;
(二)已消毒的餐具、飲具和未消毒的餐具、飲具應當分開存放;
(三)生產的餐具、飲具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四)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許可證號、消毒日期及保質期等內容;
(五)建立生產經營記錄和物料采購驗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設立衛生管理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八條【轉基因食品標示】生產經營轉基因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或者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轉基因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明示。
第五十九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安全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國境口岸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實施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實施監督管理。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隨附合格的證明材料;無合格證明材料的,應當取得國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六十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對其銷售的食品安全負責。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交貨時間、購貨憑證、供貨人身份證明、居住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標簽〕 邊民互市貿易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七條規定。
標簽上還應標注“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字樣。
第六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
第一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六十二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支持同類小作坊統一標準、規范工藝、聯合經營。鼓勵小作坊開展品牌創建活動。引導和幫助小作坊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第六十三條【準入條件】本省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實行目錄管理。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準予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乳制品以及嬰幼兒配方食品、飲料等高風險食品不得列入《準予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
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裝形式生產食品,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
第六十四條【生產核準條件】小作坊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并依法取得小作坊生產核準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申請小作坊生產核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和相應的衛生條件;
(三)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藝、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條【核準方式】申請小作坊生產核準的,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生產核準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準予生產核準,并發放小作坊生產核準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核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的式樣、編號規則、專用標識,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小作坊生產核準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六十六條【變更延續】小作坊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布局、工藝發生變化的,負責人變更的,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發證部門提出生產核準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小作坊應當在生產核準證有效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生產核準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準予延續的,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編號不變。
第六十七條【生產要求】小作坊生產加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輔材料和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其原輔材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其原輔材料;
(三)生產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直接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和生產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應當清洗干凈,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八條【標簽標識】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當有食品標簽,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并標注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編號和專用標識。
第六十九條 【產品檢驗】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并做好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在首次出廠銷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全項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委托全項檢驗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第二節 食品小經營
第七十條 【食品小經營核準條件】食品小經營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取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方可從事銷售和制售經營活動。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銷售和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分離,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制售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六)具有與經營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餐飲具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設備。
申請校外托餐機構經營,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區)、用餐間(區)、衛生間等固定場所;
(二)具有食品留樣設施設備。
鼓勵具備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食品小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核準程序〕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加工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發放食品小經營核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并說明理由。
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經營核準審查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后實施。
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的式樣、編號規則,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七十二條〔核準變更延續〕食品小經營核準證載明的核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小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核準。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
食品小經營者需要延續小食品經營核準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核準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小經營核準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小經營核準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不符合核準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
食品小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核準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被撤回、撤銷或者被吊銷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七十三條〔食品小經營餐飲服務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環境整潔;
(二)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三)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五)生、熟食品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六)食品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七)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八)禁止制售生鮮乳;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不得經營生食類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十二)不得從事網絡經營;
(十三)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消毒餐飲具;
(十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四條〔食品小經營銷售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貯存場所環境整潔,易清理清潔;
(二)食品擺放存放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三)食品銷售貯存區域與非食品銷售貯存區域、與有毒有害物品有效分隔;
(四)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
禁止從事下列經營行為:
(一)銷售散裝熟肉制品;
(二)現場制售行為;
(三)銷售特殊食品;
(四)從事食品批發。
第七十五條〔食品小經營現場制售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現場制售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并符合食品相關產品標準;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
(四)食品加工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佩戴整潔工作服、帽;
(五)加工制售貯藏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六)應當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公示許可證、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食品安全信息;
(七)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相關記錄、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不得經營除預包裝食品外非本經營場所加工制售的食品成品;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現場制售下列食品:
(一)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用生鮮乳加工制售乳制品;
(三)自釀酒;
(四)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七十六條〔校外托餐機構經營要求〕從事校外托餐機構經營,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應當留樣,并有留樣記錄;
(三)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并進行晨檢,有晨檢記錄;
(四)不得經營冷食類、生食類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第七十七條〔地方政府、教育部門和家長責任〕各級地方政府對本轄區校外托餐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部門聯動配合機制和信息通報公示制度,組織公安、消防、衛生、住建、工商、環保、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校外托餐機構進行綜合治理。
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主動了解學生在校外托餐機構就餐情況,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在當地政府部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告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及舉報電話。
中小學校應當及時在學校醒目位置公布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
監護人應當選擇有照證的校外托餐機構安排學生就餐,并與校外托餐機構簽定供餐協議,同時告知學生所在學校。
第三節 食品攤販
第七十八條【明確經營區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固定場所,完善配套設施,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和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或指定經營場所(以下稱食品攤區),確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幼兒園、中小學校園周邊100米范圍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區。
第七十九條【監管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業務培訓;
(二)定期對食品攤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三)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報告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第八十條【管理單位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城市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機構為食品攤區管理單位。
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二)設置標志牌,標明攤區名稱、管理單位、經營時段;
(三)合理劃分食品經營區域;
(四)對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登記建檔;
(五)檢查督促食品攤販遵守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六)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保持食品攤區衛生整潔;
(七)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開展核查處置。
第八十一條【備案內容】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應當對食品攤販予以備案登記。
食品攤販應當向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登記信息包括食品攤販姓名、身份證號、現住所、聯系方式和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等;
(二)食品攤販戶籍或者居住證明、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四)保證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八十二條【信息公示卡管理】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應當為食品攤販發放信息公示卡。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攤位號、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等內容。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食品攤販應向食品攤區管理單位辦理延續手續。
第八十三條【經營要求】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食品攤區食品安全制度,執行食品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二)在指定食品攤位和規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攜帶、公示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攤販應當攜帶健康證明;
(五)使用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工具;
(六)具有符合衛生條件的銷售和制售食品的設施;
(七)查驗并保存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四條【禁止性規定】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三)生食類、冷食類、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禁止食品攤販在食品攤區內宰殺畜禽類動物。
第八十五條【依法取締】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綜合治理執法部門負責對城區內本級政府指定區域外的食品流動攤販進行查處、取締。
第七章 餐廚廢棄物
第八十六條〔優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產業。應當對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企業進行適當補貼并減免稅收。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八十七條〔職責劃分〕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條〔運營方式〕 餐廚廢棄物處置廠可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或特許經營方式建設運營。
第八十九條〔收集運輸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遺漏功能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條〔處置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處置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一條〔招投標規定〕 市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餐廚垃圾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
第九十二條〔產生單位〕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權的企業或個人處置。
第九十三條〔處置單位管理〕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記錄,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有關情況,并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管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十四條〔產品利用優惠政策〕 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生物液體燃料,符合國家標準的,石油銷售企業應當將其納入燃料銷售體系。
第九十五條〔產品用途限制規定〕 禁止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的油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六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九十七條【食品安全事故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之時起二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部門報告。
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九十八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市(地區)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百條【政府監督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內容及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合理確定考核目標,量化考核標準,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年度評議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于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評比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一百零一條【年度管理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除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確定監督管理重點以外,還應當包括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食品攤區管理單位行政執法權限】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對食品攤區內食品攤販違法經營行為實施相應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投訴舉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設立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機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一百零四條【責任約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應當提前兩天以適當形式發出通知;被約談單位無法按要求參加時,需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約談單位;約談單位要做好約談記錄。
第一百零五條【信息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等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報告上級部門并通報同級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立即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義務監督】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安排人員,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等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重大活動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屬地管理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保障經費和條件。
重大活動組織者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選擇具有合法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并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義務。
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落實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要求,保證食品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等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加強對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加強供應商審核和食品檢驗。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評估。
鼓勵重大活動的組織者聘請社會專業機構提供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向綠色食品、有機等特定農作物生產區域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作為肥料的畜禽糞便未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雖經處理但未達到相關標準,造成產地環境污染的,應當責令進行土壤修復,并按照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綠色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未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一)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物質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第一百一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綠色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綠色食品 添加劑使用準則》允許使用名單以外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轉基因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篡改他人廠名廠址;
(二)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檢驗檢疫、資質、購銷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牌產品標志、地理標志等質量標志、許可標志。
第一百一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罰:
(一)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經非法轉讓、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三)超出許可經營項目范圍的。
未取得許可從事屬于生產許可管理范疇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有許可證的,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規定備案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要求的;
(三)食品生產者未履行暫停生產報告登記義務,或未經核查恢復生產的;
(四)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未按規定設專柜、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按照規定進行明示的;
(五)保健食品未按規定標明“本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貯存食品添加劑的;
(七)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對出廠檢驗的產品未留取備檢樣品或者保存期限少于產品保質期的;
(八)經營多個品牌的肉品未按規定分區銷售的,未在銷售憑證上注明屠宰廠名;
(九)食品經營者未按本條例規定處置過期變質食品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企業明示標準,有下列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下列條款進行處罰:
(一)感官指標不符合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罰款;
(二)水分、蛋白質、脂肪、糖、灰分等理化指標及產品特征指標不符合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責令改正,召回已售出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處五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微生物指標不符合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凈含量偏差不符合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將有關許可證件、核準證、備案證明懸掛或者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小作坊、小超市(含小食雜店)、有獨立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小餐飲、校外托餐機構未按要求在生產經營場所或建筑物門前顯著位置懸掛牌匾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注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未按規定查驗產品注冊證書并留存復印件、未核對產品標簽標注內容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隨進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人員未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的,或上崗工作時,未將健康證明隨身攜帶或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批發、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條【法律責任】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取得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處置存在安全隱患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互聯網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銷售,未按照規定公示相關信息的;
(二)網絡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未按規定公示經營者信息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所委托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進行審查和管理的;
(二)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網絡銷售送貨送餐服務的企業,未按規定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的;
(三)受托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未按規定查驗并留存委托方身份證明等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餐具、飲具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衛生規范或者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記錄制度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銷售的食品無合格證明材料或檢驗合格報告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信息公示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罰。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未列入目錄的食品品種或者超出生產核準范圍生產加工食品;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規定采取分裝方式生產食品的,或者接受委托生產加工的;
(三)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有關禁止生產經營規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法律責任】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禁止經營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信息登記卡;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生產加工要求規定的;
(二)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除有關禁止生產經營規定以外的相關生產經營要求的;
食品小經營者從事校外托餐機構服務有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分開存放,存在交叉污染隱患的;
(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直接接觸地面或者不潔物的;
(三)自備水源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四)無有效的餐飲具消毒措施或者消毒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未實行分餐制的。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經營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許可信息或者未履行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核準證或者注銷信息公示卡:
(一)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銷售記錄的;
(二)使用未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的;
(三)食品添加劑未按規定存放的。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的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或者小作坊未按本條例要求建立并執行出廠檢驗制度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核準證、注銷信息公示卡以外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或注銷信息公示卡。
第一百三十四條【法律責任】被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或者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注銷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本條第一款規定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五條【法律責任】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衛生、農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活動的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處置管理制度的;
(二)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未按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的;
(三)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的;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管理記錄制度和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條【定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風險監測結果不作為監管依據。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是指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相關材料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性質為告知性備案。
農業轉基因生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及其產品;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設備和工藝簡單,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不含現場制售)
小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租賃場地,經營場所和經營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經營條件簡單,以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校外托餐機構、現場制售方式經營食品的個體經營者。小超市(小食雜店)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和獨立經營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八十平方米以下。
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區域或者臨時指定的經營場所和規定時段內,開展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以及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校外托餐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外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一百四十一條〔參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參照小飯桌餐飲服務的有關要求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參照本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xx 年x 月x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2
1、員工上崗前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每年組織員工員工兩次以上衛生知識培訓,進行《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素質。
3、建立員工培訓檔案資料,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對象、授課人員和考試或考核資料等。
4、每年制定員工學習和培訓計劃,包括經常性教育和有計劃組織培訓,單位法人、食堂承包人每年學習時間不少于20學時,食堂專職管理員不少于50學時,員工不少于15學時。
5、員工熟悉崗位衛生制度,經常抽查員工的衛生知識知曉情況,并作為考核、續聘員工的條件之一。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3
一、員工上崗前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每年組織員工員工兩次以上衛生知識培訓,進行《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素質。
三、建立員工培訓檔案資料,包括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對象、授課人員和考試或考核資料等。
四、每年制定員工學習和培訓計劃,包括經常性教育和有計劃組織培訓,
五、員工熟悉崗位衛生制度,經常抽查員工的衛生知識掌握情況,并作為考核、續聘員工的條件之一。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
一、明確食堂工作人員的衛生職責,每天做好食堂內外環境保潔工作。
二、有專人負責餐廳、環境衛生的打掃,保持廚房、餐廳內外清潔衛生,水溝暢通,洗手設備運轉正常。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的.條件,廚房、餐廳、倉庫、涼菜等專用間視野內無、蒼蠅、老鼠。
四、餐廳地面、墻壁、門窗、燈具、桌椅等清潔整齊,室內無有害昆蟲、老鼠。
五、加工用設施、設備和工具清潔,廚房地面無食物殘渣,排煙排氣設施無油垢沉積,墻壁、天花板清潔工、無霉斑。
六、每餐餐具清理結束后,全體食堂工作人員要將食堂工作區域(含餐廳的地面、臺面、和桌椅)打掃清理沖洗干凈,不留一點殘渣,做到清潔衛生,防止蚊蟲等孳生。
七、垃圾箱加蓋,廢棄物容器密閉,外觀清潔,并有明顯標識,垃圾、廢棄物及時清除。
八、廢棄油脂、泔油脂水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九、每次長假,全體食堂工作人員提前1天上班,打掃清理食堂內外衛生,并將所有食堂的餐具、用具按要求進行消毒。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1.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到具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餐飲單位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4.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餐飲單位從業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知識,按要求參加學習培訓。
5.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操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6.從業人員操作前洗凈雙手,操作時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7.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操作前雙手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8.健康體檢證明、培訓合格證明等應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二、食品安全員(師)制度
1.參與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參與實施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組織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培訓檔案。
3.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檔案,督促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提出工作崗位調整意見并督促落實。
4.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進行管理。
5.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品加工制作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并記錄、存檔。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6.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廢棄物處理進行監督管理。
7.所在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時,及時將事故發生情況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8.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定期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報告,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問題信息。
9.其他保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檢自查制度
1.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接受社會監督,承擔主體責任。
2.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經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員(師),對餐飲服務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落實責任到人,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員(師)須認真按照職責要求,組織落實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員工健康管理、索證索票、餐飲具清洗消毒、綜合檢查、設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取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5.食品安全員(師)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6.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服從食品安全員(師)檢查指導,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從業人員違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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